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若干问题研究/郭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15:01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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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郭 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1级研究生,100088)
内容摘要: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本文从严格责任的概念入手,对严格责任的构成、与绝对责任的联系进行了分析和考察,认为我国刑法既无必要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的罪名。
关键词: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无过错责任 证明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概念学界众说纷纭,这种多义性来自英国法与美国法严格责任归责范围上的差异,人们对英美法关注的侧重点和对严格责任范围界定的不同,在概念归纳上景象各异。
有人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在理论上又称为绝对责任或者不问过失责任。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严格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上述严格责任的概念表述主要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不是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控诉机关对行为是否完全免除了罪过证明责任。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进行比较考察。
其实,美国和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具体内涵上存在差异的,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一般就是指绝对责任,二者都是针对“没有犯意要求的犯罪”,概念上是通用的,没有太多的区分。但在美国也有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也有细微区别,严格责任指只要被告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允许被告人提出主观过错方面的“善意辩护”理由,但仍允许行为人以行为时处于无意识状态、不自愿等作为辩护理由提出,而绝对责任则连这类辩护理由也是不允许的;英国法中的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区分较为明显,严格责任主要指对“对某些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可能被判有罪。”绝对责任是指“犯意不是某些案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需证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据此作为辩护的理由。
严格责任之所以称之为“严格”,是因为它对行为人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它是一般过错责任的例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控诉方无需证明行为人是何罪过内容、有无罪过内容,但并不是意味着行为人真的就没有任何过错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是“公平”和“效率”两种法的价值平衡、博弈的结果,立法者在某些特殊的调整领域,采取了更为功利的态度:首先选择了效率。但另一方面,作为平衡,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惩罚措施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中范围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严格责任仅适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一般说来,这些犯罪行为人的犯意较为隐蔽,控诉方采用一般的归责方法难以证明,为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对该类犯罪的预防,不再要求对犯意进行证明。从认识论角度出发,不要求证明并不等于客观上不存在,事实上,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有罪过内容的,只是控诉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已。所以,称严格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是不确切的,严格责任更应该是“不问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不是缺乏犯意,而是不问其犯意如何。
在英美法国家,犯罪罪过内容包括对行为、结果以及对行为的伴随情节的认识(其中对行为伴随情节的认识指对行为对象、犯罪的时间、空间条件的认识)。某一犯罪中,行为人对各个行为要素(行为、结果及伴随情节)的犯罪心理可能是不同的,对行为是一种心理,对结果是另一种心理,而对伴随情节可能又是另外一种心理。如果法律规定构成某一犯罪要求对结果的故意,但是对于伴随情节不要求有犯罪心理,那么这也是严格责任犯罪。“对严格责任而言,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或者反过来说,只要有一个行为要素(通常表现为比较重要的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那么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严格责任。”在对其中一项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犯意而成立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其他行为要素犯意的证明仍是控诉方义务。
因此,严格责任是指英美刑法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免除了控诉方一部或者全部犯意证明义务的一种归责原则。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可以等同与绝对责任,但在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区别明显。

二、严格责任纳入我国刑法有无必要

对于严格责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一般是不承认严格责任的,但几乎每本英美刑法教科书都专门对严格责任展开过论述。《英国刑法原理》一书中,甚至将严格责任放在故意、轻率、明知和过失这几个心理要件之前展开论述,可见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重要的地位。Andrew Ashworth指出“英国刑法中不仅8000个犯罪中超出一半是严格责任犯罪,而且严重到由巡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半数有严格责任的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国家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并非针对“真正的犯罪”,英美国家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由刑法规制的,没有所谓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英美所规定的严格责任适用范围及其处罚措施即可看出:(1)违反酒类专卖法规的案件,例如,卖酒给未成年人,不论是否知道其年龄,都构成严格刑事责任;(2)超速驾驶,在英美国家也规定为严格责任犯罪,只要有驾驶超速这一客观行为,就构成犯罪;(3)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案件,例如,出售有毒或危害健康的食品,不论是否知道食品的污染情况,都应负严格刑事责任;(4)违反渔业法律、狩猎法规的案件,例如捕捞或拥有禁捕的水产品,狩猎或猎杀禁猎的动物,不论其是否知道是禁捕物,都应负严格刑事责任;(5)一些买卖赃物的犯罪,拥有违禁品的犯罪,奸淫幼女的犯罪。对于上述行为,在英美国家不管其程度的轻重,都按犯罪处理,而在我国,第一条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法律并不惩罚售酒给未成年人的行为;第二、三、四种情形可以构成犯罪,也有可能只是行政违法。如超速驾驶在我国,只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只构成行政违法。“严格责任是管理性(regulatory offences)的犯罪、并非真正是犯罪的,从这一点上也可以为严格责任的存在提供一些正当的理由。根据是一个人如果因为严格责任而被定罪,并没有严重的不公正(injustice),尽管是完全合理地行为,因为严格责任定罪不是‘真正的犯罪’ (a real crime)”。
对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对应的刑罚是比较轻的,一般应以罚金刑为主。支持者认为,这些轻微犯罪不值得检察官和法院花时间来证明过错。被判处这种罪行几乎不存在任何耻辱,所以使为了公众利益而尽快地处置他们(尽管结果可能会影响刑罚的道德合理性),但所有这些都不适用于重罪。尽管由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对轻微犯罪可以把个人公正原则放在一边,但对于严重犯罪个人公正必定是定罪的核心。这里有一个清楚的参照点,即是否适用监禁作为刑罚。
所以,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针对的犯罪行为,从性质上看是比较轻微的,其程度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违法。可以说严格责任适用的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我国已经对此类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在刑法中没必要、也不应该对此类行为追究严格的刑事责任。
英美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主要的理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防卫社会的需要,一是诉讼经济的考虑。如果不顾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法的区别,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后果是严重的。对社会的管理者来说,这确实是最容易、便捷的手段,“刑罚万能论”对刑法(刑罚)的迷信,在我国现代社会中也是大有市场,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重刑主义随处可见。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对行为人最大限度的剥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耶林)。”谦抑性理应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刑法的谦抑性意味着刑法调整范围的紧缩性和刑罚适用的补充性,刑罚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刑罚的动用应秉持经济性原则。刑法首先是权利法,然后才是犯罪法。将本应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采用刑罚来规制,对行为人来说其实就是一种不公平,对其权利的一种侵犯,即使基于保护社会福利这样美丽的理由也是不允许的。即严格责任的适用会导致刑法保护功能的过分扩张和保障功能的逐步萎缩。
严格责任的支持者认为严格责任带来了诉讼上的方便。因为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大多是发案率高、专业性强、证明过错难的犯罪,如果遵循一般的刑事原则,许多虚假的辩护都可以成功,严格责任可以提高这些案件的诉讼效率。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所谓为了诉讼需要,实际上就是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也可以定罪判刑。这不符合我国历来强调的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二者均不可忽视,只强调其中任何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但二者的地位也不是等同的,和效率相比,公正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追求效率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否则,这种效率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效率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国家动用刑罚资源对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进行权利剥夺,应该慎之又慎,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所造成的危害远比一次犯罪的危害大的多。在不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罪过情况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确实值得思考。
严格责任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相悖。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主观要件事实和客观要件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并且符合一致。二者同时具备,实际上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性并存,只有客观危害而缺乏主观罪过,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二者符合一致,即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的,行为的客观表现符合主观意志内容,并且有因果联系。主客观相一致作为我国刑法定罪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无论是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层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适用,意味着排除了客观归罪原则和任意出入人罪的主观擅断原则。虽然有学者称,现代严格责任并不是古代严格责任的一种简单复归,而是在新的基础上的一种超越。但我们认为,严格责任其本质上和罪过责任相差甚远,二者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一个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个则把罪过内容作为必备要件。即使严格责任没有占据主要位置,它仍然不能抹去自身浓重的客观归罪色彩,其实质上仍属于客观归罪的范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性原则,而是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其过分扩张,以保护人权。实现严格责任,将会导致刑罚之网过于扩张,有侵犯人权的危险。
严格责任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我国的刑罚目的以预防为主,兼顾报应,是预防和报应的统一。其中预防是针对未然之罪的防范,报应是针对已然之罪的惩罚。严格责任不考察行为人的罪过内容,甚至在其缺乏罪过的情况下,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一个缺乏罪过的人或者在不查明罪过的情况下,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不能起到特别预防的效果;同时因为行为人可能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无法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警觉,因此也不能达到一般预防的作用。针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施加的报应,也因为其客观归罪成分使其正当性大打折扣。
综上,严格责任不宜纳入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是否已经规定了严格责任

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刑法中存在着严格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一是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又排除了病理性醉酒的可能性,而依法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在强奸罪的奸淫幼女行为和嫖宿幼女罪中,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或确信对方不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发生认识错误,法律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由于不晓法律却误认为不是犯罪,如对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无罪过而让其负刑事责任;四是持有型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行为人在持有状态下并非一定有罪过形态,控诉方只要证明持有状态的成立即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五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中,行为人丢失枪支不报是故意,但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态可能是过失可能是放任;另外严格责任还存在于环境犯罪、携带凶器抢夺而转化成的抢劫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等罪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均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当采用严格刑事责任,罪过责任始终是我国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失责任与我国刑法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应予否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罪名并没有体现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所以出现严格责任的认识,是因为对严格责任的误读和我国立法上对某些犯罪采取了法律推定的方法,现对上述涉及严格责任的主要犯罪作简要分析。
对醉酒人犯罪的归责不应适用严格责任来解释。在醉酒人犯罪的情形中,确实存在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又不属于病理性醉酒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实施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释。所谓原因自由行为亦称作原因上之自由行为、可控制之原因行为等,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对传统刑法责任主义的修正,它解决了行为人责任能力和实行行为分离状态下刑事责任问题,行为人如果故意或者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即说明行为人具有原因上的可归责性,也就是说原因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即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具有可归责于行为人本身的性质。这是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心理根据和伦理基础。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如意外误食麻醉药、被他人强行注射毒品等)而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属原因自由行为,只能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确定其刑事责任。
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和嫖宿幼女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关键要看行为人构成犯罪是否要以明知对方为不满14岁的幼女作为要件,如果要求“明知”即排除了严格责任的适用。我国刑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明知”,但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定罪构成中不需要“明知”作为犯罪要件,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都是要求行为人“明知”的。特别是200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又对“明知”问题专门作了说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是: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应该说“明知”作为构成要件这一问题比较明确了,但也有人对此作出不同的理解。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条件是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也就意味着,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不是情节显著轻微,而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构成奸淫幼女罪,这样看来,即使不知幼女的未满14周岁,不考虑行为人对年龄要件的罪过也可定罪,这就属于严格责任犯罪。所以,该司法解释并不是对严格责任的否定,相反,肯定了对奸淫幼女罪实施严格责任。我们认为,司法解释作为对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说明,解释的精神不能超出立法本意,对解释的理解也应该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如果一行为达到或者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要件),即可对其刑罚处罚,否则不可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论刑法还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而不是规定的犯罪不成立的条件(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的条件无需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只是对某一种情形不构成犯罪的强调,并不是反推过来就构成犯罪,如果理解成不符合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就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是一种有罪推定。
从另一角度看,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嫖宿幼女从嫖娼行为中特定出来进行犯罪化处理,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立法者对这类行为评价的严厉态度,也达到了保护特定法益的刑法目的,因此,无须再适用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提出更高、更严厉的要求。无罪过也要定罪处罚,这种重刑主义思想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确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罪名,说它特殊,是指其立法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缺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本人拒不说明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我们当然不能否定其来源非法的高度可能性,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定其来源合法的可能性。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则推定为非法,非法性的概率高于合法性就确定为犯罪,这种盖然性立法体现了立法者相当功利的价值取向。选择过程中,把合法行为作为犯罪进行评价,并予以责难,其正当性何在?盖然性并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因此,采取法律推定的手段,降低司法难度,并非立法救济司法必要之举,而恰恰是司法去填充立法无法自身合理解释的无奈之举。立法者不能以满足个案可能的正义,而牺牲刑事法整体的价值,这种相当功利性的选择的代价不仅是巨大的,而且也是非常危险的。立法价值的缺失首先导致了犯罪构成的不完整:该罪的客体要件不特定,因为定罪过程中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了法益,侵犯了何种法益;该罪的客观方面既非单纯的持有,又非单纯的不作为,而是两种行为要素的结合;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全部,那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显然是不能适用该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没有意义,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按照法律规定,都可以定罪处罚。仅从该罪的主观方面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实有严格责任的某些特征,但立法价值缺失导致的犯罪构成的不完整性显然不应该用严格责任去解释。
丢失枪支不报罪也是一个争议较多的罪名。按照刑法129条的规定,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便行为人不及时报告,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虽然客观上发生了法定的严重后果,也不以本罪处理。因此法定的严重后果本身并不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它只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客观结果。但法定的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和丢失枪支并不及时报告的先前行为紧密联系的,二者虽然不能说是必然性因果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可能性因果联系,因为枪支是一种高危险性的物品,而我国又是一个禁枪的国家,枪支一旦流失,极易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威胁公共安全。作为配备公务用枪的行为人对丢失枪支所产生的后果,认识上理应是清醒的、明知的,丢失枪支后又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虽然要求法定的严重后果,但处罚的重点是行为人的丢失不报。枪支丢失对行为人来说不是故意的,但丢失后行为人对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应当上明知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及时报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心态上,是间接故意。因此,用严格责任来解释丢失枪支不报罪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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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西南扶贫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西南扶贫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5年7月1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也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融资提供帮助,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日的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四千七百五十万等值美元($47,500,000)的这种帮助(贷款);
  (C)本项目由借款人执行,在借款人的帮助下,中央级由借款人的扶贫领导小组负责执行,省级由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下面将对上述单位分别定义)(上述省份将统称为项目省份,上述单个的省份将称为项目省)负责执行,其中借款人的帮助之一就是将贷款部分转贷给广西和将本协定规定的信贷本金的各自部分分别转贷给各项目省;
  (D)协会已事先同意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中所明确的条件和条款将信贷提供给借款人;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作下述修改后,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去3.02节的最后一句;
  (b)5.01节的第二句改为:“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当有下述情况发生时,不得提款:(a)非银行会员国境内发生的费用,或非银行会员国境内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的费用;或(b)当银行得知,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规定,所禁止的支付给个人或单位的支出或者任何进口货物的支出。”
  (c)6.02节中的(k)段推后为(l)段,增加新的(k)段为:
  “(k) 当一种特别情况将要出现,使得任何从贷款项下的进一步提款与银行协定条款的第三节第三条的规定不相符。”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北海”、“防城”、“南宁”,分别指借款人所属的广西下辖的政治实体北海市、防城市、南宁市,及其后继替代者;
  (b)“BPREZ”系指由北海成立的北海扶贫企业区,及其后继替代者;
  (c)“广西”系指借款人下辖的政治实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其后继替代者;
  (d)“贵州”系指借款人下辖的政治实体贵州省,及其后继替代者;
  (e)“LGOPR”系指借款人的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f)“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为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定义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也包括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g)“PMOs”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A.2(a)段的规定,由每一项目省分别维持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h)“项目实施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3.01节(b)段的规定,借款人分别与广西、贵州和云南签署的协议;
  (i)“所有专用帐户”系指统一按照本协定2.02节(b)段的规定建立的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和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专用帐户”系指所有专用帐户中的任意一个;
  (j)“TVEs”系指参与本项目E部分有关活动的各项目省内的乡镇企业;
  (k)“WBPO”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A.1段的规定,由借款人的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的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
  (l)“云南”系指借款人下辖的政治实体云南省,及其后继替代者;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八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28,6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分别为本项目的A、B.1、C、D、E和F部分和为B.2部分在一家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二家美元专用帐户,分别称之为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上述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
  (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它年率。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述(b)及(c)段,借款人应从2005年9月1日始至2030年3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及9月1日。在2015年3月1日以前,包括当期,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5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份,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
  (i)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行政、财务、健康、教育、劳动、农业、工程、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在中央一级通过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本项目,并促使各项目省实施各自省级和县级的项目活动;及
  (ii)尽快提供本项目随时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和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将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促使省级和县级项目活动,按照借款人与项目省将要签订的,并为协会所接受的项目实施协议实施,其中包括:
  (i)项目省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行政、财务、健康、教育、劳动、农业、工程、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实施各自的项目部分,并尽快提供随时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ii)项目省应按本协定附件四第A.2段的规定,建立并维持省级项目管理机构;
  (iii)应按本节(c)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项目各自部分的信贷本金转贷给项目省;
  (iv)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转让、修改、废除、不予实施或放弃任一项目实施协议或其中的任一条款。
  (c)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为实施省级和县级项目部分所需要的信贷本金转贷给各项目省,其中应包括下述主要条件和条款:
  (i)转贷期为20年,其中含6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2%;
  (iii)承诺费率为0.5%;
  (iv)还款期内所有的外汇风险由所有项目省分别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外同意,从信贷资金帐户下支付的、项目所需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应在本协定附件三中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进行。
  3.03节 (a)借款人与协会同意,借款人和项目省应根据项目实施协议和各自的项目活动,履行通则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时间安排、记录和报表、土地的征用和保持)。
  (b)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交各项目省履行本节(a)段中规定的有关义务情况的联合报告。
  3.04节 不限于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
  (a)最晚应于信贷帐户关闭日后的六个月以内,或借款人与协会另行确定的日期前,按照协会满意的指南,准备并向协会提交一份本项目的未来运行计划;
  (b)向协会提供合理的与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的机会;并
  (c)然后,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根据适当的惯例并在考虑协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所述的计划。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充分反映其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以及执行本项目或其中任一部分的各项目省的运行、资金和支出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经确认的副本);及
  (iii)向协会提供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的其它材料。
  (c)凡通过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报帐提款的支出,借款人应:
  (i) 根据本节(a)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 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提取或从专用帐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 确保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审计范围之内,并由上述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包括有关在该财政年度内提交协会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费用报表时所遵循的程序及内部控制均足以支持相关的提款的独立意见书。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部分有关方面不能履行项目实施协议中明确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第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要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将要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各项目省已分别签署项目实施协议;
  (b)不同于本协定生效条件的,所有有关贷款协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根据本协定第6.01节(a)段的规定,提交协会的项目实施协议已经批准和签署,且其有关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 H街 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
(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周文重             尼古拉斯 C.霍普

 附件一: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和本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对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中以此种方式提供资助的分项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    分配的贷款      提供资金额
            额(以特别    额(以美元      占支出百分
            提款权表示)   表示)        比%
(1)
(a)工程,包括  20,760,000              20%
作物种植和家畜
饲养(不包括本
项目B.2部分)
(b)本项目B.2         21,300,000      55%
部分的工程
(2)
(a)货物(不包括 99,000,000         100%的国外支出,
本项目B.2部分)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
                             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
                             物的国内支出100
(b)本项目B.2         24,800,000 %的国外支出,10
部分下的货物                       0%的国内支出(出
                             厂价)及75%的国
                             内采购的其它货物的
                             国内支出
(3)本项目A部分 10,950,000             100%
下学杂、营养及医疗补助费
(4)
(a)不包括本项目  8,420,000             100%
B.2部分的咨询服
务,培训(不包括
本项目B.1部分)和
考察
(b)本项目B.2部分         700,000     100%
下的咨询服务和
培训
(5)科研合同    4,950,000              50%
(6)本项目B.1部23,080,000              70%
分下的劳动力培
训和安置
(7)项目管理运   1,480,000              50%
行费
(8)待分配部分   1,300,000     700,000
    总  计 128,600,000  47,5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作物种植和家畜殖养”系指项目D部分下根据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计划发生的费用;
  (d)“学费、营养和医疗补助费”系指用于项目A部分下的学费、营养补助、医疗补助(包括工资补助和奖金及医疗服务)支出;及
  (e)“科研合同”系指项目D、F部分下发生的科研活动;
  (f)“劳动力培训和安置”系指项目B.1部分下重新安排工人工作时发生的交通运输成本、费用及其它支出;及
  (g)“项目管理运行费”系指按照经协会认可的程序计算出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支出(包括电话、传真及其它通信支出)、工作人员出差旅行及相关的补贴支出(不包括办公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1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分别不超过一千二百八十六万个特别提款权和四百七十五万美元的费用除外。
  4.协会兹确定,对以下支出应以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报帐提款:(i)金额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支出;(ii)金额不超过2,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支出;(iii)金额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咨询服务支出;(iv)金额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专家合同支出;(v)培训支出;(vi)项目管理运行支出;(vii)(科研合同);(viii)劳动力培训和安置;及(ix)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根据协会将特别告知借款人的条件和条款所进行的每一种情况。

 附件二: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i)探索一条通过多部门农村综合开发扶贫的路子;(ii)通过市场机制加速并扩大劳动力从贫困地区向富裕农村和快速发展的城镇地区的流动;(iii)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对贫困的监测能力;(iv)大大减轻中国西南地区35个贫困县的绝对贫困状况;及(v)通过土壤和草场改良以及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抑制山地环境恶化。
  本项目包括下列各部分,但为实现上述目标,通过借款人和协会协商可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强化教育和健康服务
  1.通过下述措施,促进地方教育体系的发展,在乡村级为贫困人口加速普及小学教育:
  (a)改良并新建小学校舍;
  (b)向贫困学生提供学费支持和营养补助;
  (c)提供教材、教学用仪器和家俱;
  (d)为增加的教职员工提供工资;
  (e)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
  2.通过下述措施,促进由地方资助并管理的卫生健康体系的发展,提高这类乡村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其为贫困人口服务的能力:
  (a)促进新建卫生所的建设和改良,并提供有关设备,同时更新和改良原有卫生所的设备;
  (b)成立合作医疗基金;
  (c)培训村级卫生所(医疗中心)的工作人员;
  (d)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以及促进成年人和小孩健康方面,加强公共卫生计划;
  (e)加强省、县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
 B部分:促进农村劳动力自愿流动
  1.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劳动力自愿流动:
  (a)在注重当地市场的情况下,发展需求拉动型工作安置体系;
  (b)在成本可回收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在职培训;
  (c)加强职工安全和生活条件方面的监测能力。
  2.通过下述措施,支持广西部分城市扩大安置山区贫困农村人口就业的能力:
  (a)支持北海、南宁和防城市的一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b)支持为防城和南宁市的单个外来打工者提供可回收的、非补贴性的服务设施。
 C部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通过下述措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a)建设约1,600公里全天候道路,使偏远山区的约565个村庄与现有国道相连;
  (b)在约990个村庄为大约663,000人建设低成本的供水设施;
  (c)通过(i)建造并安装约875公里的输电线路和相关设施,及
  (ii)提供沼气池和改良灶,增加电力和替代能源的供给;及
  (d)为大约15,600公顷现有及新建的水田建设和改良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工程设施,并改良山区作物,包括改良云南省的封过水库。
 D部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通过下述措施,使大约600,000个农村家庭的农业收入持续增加:
  (a)向大约300,000户农户推广先进的农业和小规模家畜饲养管理技术并提供相关投入;
  (b)建立果树苗圃,提供果树幼苗,推广果树管理技术(为山地和红壤地果树)
  (c)加强盆地稳产作物生产;
  (d)修筑梯田,加强水土保持;
  (e)为农民提供推广、培训服务,并强化省级和地区级科研。
 E部分:发展乡镇企业通过对大约210个有利可图的劳动密集型农加工、矿产、服务行业和手工业乡镇企业和农贸市场提供投资,在一些小型城镇和农村地区增加非农就业机会。
 F部分:机构建设和贫困监测
  1.加强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和省级贫困地区开发办公室的机构建设,提高其在项目设计、实施、采购、财务核算和监测、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2.在项目省成立贫困监测系统,以便提供全面的贫困状况报告、分析对绝对贫困人口带来的预期效益的准确性并测算和评价本项目A至E部分的效果。
  本项目预期于2001年7月31日竣工。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A部分:总则
  货物采购应按银行于1995年1月发行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下述规定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本文中C部分另有规定外,货物采购应按与《指南》第2节和附录一第5段中的规定相符合的程序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按照本B部分第1段的有关规定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应遵循下述规定:
  (a)在可能的情况下,货物的合同应按估算价格组合成大于或等于200,000美元的包;
  (b)《指南》中第2.54和2.55段以及其附录二所规定的对国内生产的货物的优惠,系指在借款人的领土范围内生产的货物。
 C部分:其它采购程序
  1.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总计金额相当于7,000,000美元,经协会认可的,无论其价格高低也只能从有限的几家供货商购买的农药、特殊的农加工和科研设备,应按《指南》第3.2段的规定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竞争性招标
  (a)总计金额相当于72,300,000美元的货物,及(b)总计金额相当于73,800,000的工程,均可按照《指南》第3.3和3.4段的规定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3.国内直采
  总计金额相当于15,400,000美元,单个合同金额不大于50,000美元的货物,可按照《指南》第3.5和3.6段规定的国内直采程序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4.自营工程
  总计金额不大于142,000,000美元,并满足《指南》第3.8段的有关要求的工程,在事先征得协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指南》第3.8段的规定以自营工程形式实施。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采购计划:
  项目采购计划应在投标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合同发出前,按照《指南》附录一第一段的要求,提交协会审查批准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均应按照业经协会批准的采购计划以及上述第一段的要求进行。
  2.审查前
  对于每一个下述合同:(i)金额不低于2,000,000美元的工程合同,(ii)金额不低于200,000美元的货物合同,及(iii)每一个项目省根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授予的有关货物和工程的前三个合同,均应遵守《指南》附录一第2和3段规定的程序。
  3.审查后
  每一个不受本部分第2段有关规定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一第4段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聘请咨询专家

  1.咨询专家的聘请应根据世界银行一九八一年八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以下称《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进行。譬如,对计时付酬咨询专家的聘任,借款人应使用世界银行颁发的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文本,或使用协会同意的其它标准格式。如果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世界银行尚未发行,应使用协会可接受的其它标准格式。
  尽管有本节第一段的规定,但《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世行对预算、候选人名单、挑选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价报告及合同等进行预审的条款,将不适应于:
  (a)每一个费用估计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雇佣咨询公司的合同;或
  (b)每一个费用估计少于50,000等值美元的雇佣咨询专家个人的合同。
  但是,上述协会对预审的例外规定,将不适应于下述情形:
  (a)这类合同的工作纲要;
  (b)在挑选咨询公司时,只有唯一选择;
  (c)关键性的理应由世行来决定的任务安排;
  (d)修改雇佣咨询公司的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100,000等值美元或以上;或
  (e)修改雇佣单个咨询专家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50,000等值美元或以上。

 附件四:          实施方案

 A.全面项目管理
  1.借款应保持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以全面管理项目实施,包括采购、财务核算和培训活动,其功能和职责应为协会可接受,并为之配备充足的称职工作人员。
  2.借款人应促使每一个项目省:
  (a)保持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处理项目实施和协调中的日常工作,其功能和职责应为协会可接受,并为之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素质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
  (b)应于每年的12月1日前,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准备并提交一份详细且业经批准的预算报告,供协会审查。

 B.项目实施
  1.总体实施
  (a)借款人应保证国内外培训、考察及咨询服务活动均按业经协会批准的计划进行,同时,应促使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准备并向协会提交有关下一日历年度的培训、考察和技术援助的建议计划。
  (b)借款人应保证所有项目活动均符合环保标准和指南,其中包括国家环保局和省级环保局颁发的环保法规和指南,并为协会所满意。同时,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方式实施,并促使每一个项目省实施,各自部分的环境评价报告。
  (c)借款人应保证:
  (i)所有项目计划中的土地征用,应按照借款人现有的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得到相关的省、地、县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
  (ii)应按照协会满意的原则和程序,适当补偿那些其土地和其它资产所有权被项目征用的人们。
  与此同时,借款人应保证各项目省将分别促使其项目管理办公室:
  (A)就项目造成的每一土地和其它资产的征用情况,通过中央的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告知协会;
  (B)在这些征用实施前,通过中央的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提交与这些征用相关的补偿计划,供协会批准;及
  (C)执行业经批准的征用和补偿计划。
  (d)借款人应:
  (i) 保持合适的政策和程序,以便根据协会满意的有关指标对项目实施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ii) 于1997年4月30日前后,根据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准备,并向协会提交一份综合反映按照本节(i)段的规定实施的、有关此日期前在执行本项目中取得的进展情况的、监测和评价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此后日期应采取的建议措施,以确保今后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及
  (iii)于1997年6月30日前,或协会请求的稍晚的日期,与协会一道审查本节第(ii)段提及的报告,并根据本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及协会的意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项目高效竣工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2.本项目A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确保各项目省:
  (i)作出令协会可接受的合适安排,以便向那些按照令协会可接受的标准挑选出的约90,000小学生,提供年度学费赠款资助;及
  (ii)在那些根据协会可接受的标准选定的合格村庄,建立并随后保持和适当资助合作医疗基金(所述标准待项目谈判时商讨并达成一致)。
  3.本项目B.1部分的实施借款人应保证:
  (i) 所有迁移人口的重新安置,均应根据协会可接受的协商程序和重新安置安排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ii) 在对现有有关对迁移人口安置处理情况,其中包括无差别的生产惯例和工作场地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反映的报告体系作出评价的基础上,最晚于1995年9月15日前最终决定并实施经过改进的中央、省、县级监测报告体系;
  (iii)分别于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并于1995年9月15日起,向协会提交一份前六个月内本项目B.1部分下迁移人口安置情况的全面监测报告,供协会审查。
  4.本项目B.2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保证项目B.2部分下的一个企业,是满足与北海、南宁、防城达成的协议要求的合格资助对象,协议中应包括下述内容:(A)一项将至少70%的全日制工作机会提供给本项目B.1部分下迁移人口的商业发展计划,及(B)贷款利率等(转)贷款条件,至少应不低于中国农业开发银行对类似目的、相同期限等贷款的现行贷款利率。
  (b)借款人应保证:
  (i)北海市应执行一项令协会可接受的,为北海扶贫企业开发区提供可出售和出租的场地和建筑物的计划方案,方案中包括:只能资助供出售和出租的、且已就其至少50%的建筑面积签订了预售或预租协议(视具体情况确定)的建筑物的支出;
  (ii)本项目B.2部分提供的低收入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按照协会可接受的标准进行;及
  (iii)在竣工后的十年之内,本项目B.2部分下建成的建筑物的至少70%的房间应租给,按协会满意的标准选定的、自本项目区内高山地区迁移安置过来的工人。
  5.项目C部分的实施
  借款人应促使每一项目省(a)保证在大坝设计和建设时,对各自区域内、本项目下建成或改良的、高程超过10米或总蓄水量超过2,500,000立方米的大坝的安全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及(b)保证按照令协会满意的安排和健全的工程惯例,对各自区域内、本项目下建成或改良的所有大坝,进行定期的运行、维护或检查。
  6.项目D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促使每一个项目省授予或被准许授予所有参与项目D部分的农户独有的下述权利:对用于实施本项目活动的土地(指荒地或用于栽种本项目D部分规定的多年生作物的其它土地)拥有至少30年使用权。
  (b)借款人应保证:
  (a)所有从项目下得到的农药均事先得到协会的批准;及
  (b)上述农药的储存、处置、分配和使用,均应按照令协会满意的原则进行。
  7.项目E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促使各项目省(区):
  (i)保证省(区)环保局(A)决定本项目E部分下的哪家企业需要液体处理设施和(B)要求这些企业就上述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作出迅速安排;
  (ii)保证本项目下建成的工厂所需的液体处理设施的最终设计,在工厂开工建设前已得到省(区)环保局的批准;及
  (iii)保证这些企业在环保局的监督下,对本单位排出的液体在排放前进行监测和处理。
  (b)借款人应保证各项目省(区)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至少不低于中国农业开发银行类似目的、相同期限的现行贷款利率的条件,将本信贷本金的一部分通过其下属的财政局(所),转贷给本项目E部分下的企业。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下列类别:从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提款的类别(1)(a)、(2)(a)、(3)、(4)(a)、(5)、(6)和(7),从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提款的类别1(b)、2(b)和(4)(b);
  (b)“合格支出”系指支付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不断地分配到符合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合格类别中的本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所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及
  (c)“核准分配额”系指:(i)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一千一百万等值美元的金额;(ii)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三百万等值美元的金额;该两笔金额将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出后,按照本附件第3段(a)的要求,分别存入相应的专用帐户。但是,除非协会将另行同意,在分别从(i)信贷帐户和(ii)贷款帐户提取的金额,加上协会和银行根据各自相应的《通则》中第5.02节的规定出具的、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分别等于或大于四千万个特别提款权和一千万美元前,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和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的核准分配额应分别不高于七百万美元和一百五十万美元。
  2.由专用帐户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协会在收到满意的证据表明专用帐户已按其要求正式开设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及以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关于支付或回补支付申请的规定,向协会提交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据证明应在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其各自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应由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根据信贷《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规定,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或根据贷款《通则》第五条和贷款协定2.02节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b)当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定第4.01节(b)(ii)段所规定的时间向协会提交要求提交的,或根据贷款协定第3.01节的规定要求向银行提交的,任何有关上述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时;
  (c)当协定任何根据各自相关《通则》中的6.02节的规定通知借款人,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及
  (d)当本项目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提取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专用帐户“核定金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类资金的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截至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将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款项:
  (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
  (ii)提供给协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立即:
  (A)提供协会要求的此类补充的证明材料;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或如协会提出此类要求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全部或部分不合格支付的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金额。除非协会另外同意,借款人在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余额,将不需用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差额的款项。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及(c)的规定,退回给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据情况记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以及相关《通则》的有关规定注消。

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


全国妇联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妇字[2011]2号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家长学校规范管理,保障家长学校工作有效开展,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就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各级各类家长学校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宗旨,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提升家长素质为核心,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为指导,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主要任务

(二)家长学校主要任务:面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人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增进亲子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家长和儿童在活动中共同成长进步;通过多种形式为家长儿童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难点问题,提升家长教育培养子女的能力和水平;增进家庭与学校的有效沟通,努力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三、组织管理

(三)家长学校要按照阵地共用、资源共享、节俭办学、务求实效的原则,努力达到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所、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的规范化建设目标。在教学内容上要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实践和指导服务。在教学形式上要针对家长儿童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和传播手段。在组织管理上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幼儿园、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中,纳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中,纳入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纳入研究与督导评估中。

(五)幼儿园家长学校校长由园领导兼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家长学校师资由幼儿园教师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志愿者担任,场地可利用现有的活动室、教室等。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2次亲子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向周边社区延伸家庭教育活动,做好社区0—3岁和未入园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与德育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事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管理委员会会议。中小学校家长学校师资队伍可由学校教师、志愿者、优秀家长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如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咨询等,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七)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与德育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师资可由学校教师或聘请专家担任,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帮助家长引导学生掌握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做好职业指导,为学生适应社会奠定基础。

(八)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校长、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人由主管妇联工作的领导兼任,与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日常管理。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依托妇女之家、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站)、党员活动室等场所,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工作,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长指导、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社区(村)家长学校要结合家长需求,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指导服务。要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及专家指导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益岗,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负责人由分管妇联或工会工作的领导兼任,与妇联主席、工会委员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师资可聘请专家或志愿者、优秀家长担任,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家长把握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亲子沟通,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等。各级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可与其组织的亲子活动、校外主题实践活动结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指导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由各主办单位负责督导管理。各地文明办要把家长学校工作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

(十一)保障家长学校的经费投入。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家长学校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妇联组织可多方争取资源,设立家长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整合社会力量,争取社会资源,也可从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中专项支出,作为家长学校运行经费。各级文明办要积极协调支持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二)建立家长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参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同时要结合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情况,其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检查评估。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将定期对家长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十三)本指导意见重点适用于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