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奥运看品牌推广/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3:39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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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运看品牌推广

王瑜


品牌是公众对某事物各种评价信息的承载体,代表着某事物的形象。品牌无所不在,大到国家小到个人,一座城市、某个风景点、某家企业、具体到某个产品都有公众形象,这些形象就是公众的评判。无论是个人、国家、企业或者是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希望获得公众好的评价,留下好的印象。给公众留下一个良好的形象需要宣扬,这就是品牌的推广。

当世界变化越来越快、新事务越来越多时,乱花渐欲迷人眼,公众也发生重大变化,他们无暇也不太愿意认知新事物,他们头脑中固有的“傲慢与偏见”甚至阻碍了对旧形象的更新。西方列强凭着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大门,满清的遗老们见到西方人还是掩鼻而过,认为西方人很不干净。这种心态不惟中国人有,外国人同样也有,尽管中国的工业水准已经很发达,但是据国际上的一次调查显示,“中国制造”这个品牌的形象并不佳,虽然公认价格低廉、却普遍认为质量低劣,甚至多数人认为使用“中国制造”这个品牌不利于产品的销售。我们已经很文明了,但是西方人依然认为中国人随地乱丢垃圾,随处吐痰,甚至台湾要对大陆客经过的地方进行消毒。同样的偏见也发生在其他国家,虽然日本经济在战后很快恢复起来,然而当时在很多外国人的眼中,日本还是一片废墟,日本制造也往往与“低价劣质”的印象联系在一起。索尼的盛田昭夫在上世纪50年代访问德国时,一个服务员就曾指着饮料上的小阳伞对他说:“我知道日本,这个小玩意就是你们生产的。”可见改变偏见让人们的大脑更新形象并不容易。

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改变了日本在世人的形象,日本从此跻身了发达国家之列。1988年9月17日晚,当汉城/首尔蚕室综合体育场内的第24届奥运会火炬熊熊燃起,当开幕式上一曲充满东方韵味的《心手相连》响彻体育场,这一首歌给韩国人带来的世界认同度,可能超过了其10年的公关总合。整个世界都为韩国所迸发出的蓬勃朝气和展现出的崭新面貌感到惊讶。从那一天起,韩国摆脱了贫穷落后、政局动荡的发展中国家的面貌,开始以经济发达国家的形象走上世界舞台。当奥运圣火在中国的鸟巢点燃,全世界有几十亿人看到了,世人同样很惊愕。奥运期间两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涌入中国,他们不仅来看奥运比赛,他们还要旅游,来购物,来“考察民情”,他们看到了一个和以往“感知”完全不一样的中国。世界也改变了对中国的印象,奥运前种种对中国的指责和挑剔在圣火点燃后通通化为灰烬。奥运是场豪华的盛宴,这是一场世界性的竞争,奥运是国家改变形象的极佳机会,只有不想参与竞争的城市才会对奥运会无动于衷。奥运作为世人瞩目的重大活动,它改变了世人对日韩的认识,给日韩重大发展契机,同样也改变了“中国”这个品牌的印象,中国也将迎来大好发展机遇。

我们回到企业关心的产品品牌问题上来,人们头脑中的“傲慢与偏见”同样阻碍了他们去接受一个新的产品品牌。那么该如何推广新的品牌形象呢?奥运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品牌宣扬讲究的是吸引眼球,一般来讲最吸引眼球的是重大活动,通过重大活动将好的形象展现给公众,这样推广速度极快,而且公众很容易接受。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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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0年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各项责任目标的考核评定工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2 0 1 0年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省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指标评分表。
第六条 目标管理指标分为相对数指标和绝对数指标,相对数指标单位为百分数(%),绝对数指标单位为实际完成目标数值。除特别要求的指标,未完成目标不得分或超额完成目标不加分的规定外,一般性指标考核评分采取如下方法:
相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计分方法为,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绝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计分方法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加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0.4+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各地超额总计×0.6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
第七条 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分。其中,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基本分之外,给予奖励分3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基本分之外,绐予奖励分2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劳动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1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小组办公室组织在每季末对部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1 2月份对全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内和1 2月1 0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每季末各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排名结果报市目标办。
第九条 年终考核评估成绩,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年终完成情况得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分剔占基本分的30%和70%;受奖和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按评分标准考核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取前2名报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计入市政府对县区综合目标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兰政办发2007 [107]号文件)自行废止。


劳动人事部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

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提高中方干部素质,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合营企业董事会内由中方干部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由中方合营者委派;按照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中方合营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合营企业对在本企业内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一)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聘用;如在当地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到外地招聘。
(二)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上述人员,也可通过协商从其他单位借聘。被借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由合营企业同原单位按互利原则商定。
(三)合营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报请本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所在地区负责毕业生分配的工作部门协调解决。
(四)合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协商,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三、合营企业经过考试或考核决定聘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仲裁,跨地区的,由上级劳动人事部门仲裁。对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各方(合营企业、干部所在单位、干部本人)都应服从。
四、由中方委派的董事长、董事和由中方推荐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执行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熟悉国家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国家有关吸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
(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四)大、中型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最好懂得一门外语。
五、对在合营企业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在合同期内,未经合营企业董事会同意,中方任何部门不得调换他们的工作。
六、凡准备委派和推荐到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法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基本知识等),以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任职。
七、凡准备委派或推荐到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由委派和推荐单位事先在内部报批;并对他们到合营企业后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进行考核。
八、在合营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被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凡属借聘的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凡属组织委派、从原企业选派或由国家分配到合营企业工作的,由中国合营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协助,本人也可以自谋职业;凡由合营企业自行招聘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九、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在内部掌握执行,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