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曾凤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29:15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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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曾凤祥 袁兴国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晚,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某道路行驶,当行至一路段时,因天黑,司机李某对其车前的交通状况观察疏忽,撞倒在前方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某(女,81岁),周某倒地后受伤,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周某家人不听医生劝阻,将周某带回家中,周某于2011年2月21日在其家中死亡。经司法医学鉴定,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经现场勘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李某应付民事赔偿责任无争议,但是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对车前路况观察不力,撞倒在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祥,后致周祥死亡。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周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种的,其死亡原因并不是单纯的肇事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周祥被撞伤后,本应在医院治疗,但其家人却不听医生劝阻,将其带回家中,延误了被害人周祥的治疗时间,导致并发感染死亡。根据医学鉴定,并不能说明周祥的死亡与李某的肇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不可否认,李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本案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周某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答案却不是唯一的。医学鉴定证明,周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唯一的,被害人被撞倒并不能必然带来死亡的结果。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而是行政责任。认定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直接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是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其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如重伤、死亡等,但是如果二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死亡的结果不是肇事行为引起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周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疑成为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即由数个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应该注意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要判断某种危害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就本案来看,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为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本案的复杂情况是由于被害人的提前出院,医生无法确定被害人周某被撞伤后的的伤情程度。假设周某伤情程度是重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假设周某伤情程度属于轻伤或者轻微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小,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大,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从对周某所作的司法医学鉴定结论来看,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李某的肇事行为造成周某轻微伤或轻伤后由于被害人没有接受及时的治疗及饮食,使其伤口感染严重,且因特殊体质(年龄较大、原有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当然,这仅是笔者对此案情作出的一种推测。
再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也特别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根据证据规则,如果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周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则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案中,除有证据证实李某将被害人撞倒之外,并不能够排除被害人被撞倒会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后果,且医学鉴定表明死亡结果不是唯一的。因此,认定李某的违章行为一定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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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14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 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该集聚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批各环节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安排专项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的基本工作流程,执行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并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3.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4.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四)办理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安排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集聚区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集聚区建设项目审批进行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投标法、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或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处分处罚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

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
   (二)规范高效原则;
   (三)完整统一原则;
   (四)真实可靠原则;
   (五)收支平衡原则;
   (六)绩效追踪原则;
   (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
   (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本单位人员、车辆等情况和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计划表。
  第十条支出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轻重缓急顺序编制,不得留硬缺口。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按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测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如确因情况特殊,公用经费不足的,据实编制弥补公用经费预算定额不足的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项目预算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各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分类表”的项目分类为框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要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严禁超标准采购办公用品,严禁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基础数据和基本支出规模,收支建议计划,以及下年度新增项目和测算依据;
  “一下”:财政部门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市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含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关于部门机动经费。部门预算编制中,各预算单位需按项目预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部门机动经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完全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三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三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一)人员支出。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二)公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支出。项目经费按经费支出分类,每类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
   (四)部门机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中凡在部门机动经费额度内的请款需求,一律先从本预算单位部门机动经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另行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使用需报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束前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结余资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转。
   (一)人员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50%,剩余指标预算单位结转留用。
   (三)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预算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下年预算一并执行。
   (四)政府采购结余指标。项目申报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专户资金使用截止至下年6月30日。
   (五)部门机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八条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二十条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和绩效检查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开展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按照《深圳市财政局绩效监督检查评价方案》有关具体要求,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及执行结果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