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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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客观分析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税务咨询业逐步向税务代理行业过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联合颁布《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工作,税务代理行为逐步规范。
  进入21世纪,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逐步清晰;行业队伍逐步壮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执业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体制初步理顺。2006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国共有税务师事务所2893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达到66866人,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近十万人。近几年来,通过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信息,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宣传,提高了行业认知度,扩大了行业的社会影响。2005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首次对港澳地区居民开放。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更加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依法支持和引导行业拓展业务空间,规范行业发展。总局第13号令的颁布实施成为行业开拓涉税鉴证业务的良好开端。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断开拓进取,增强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依法诚信经营,拓展业务领域,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对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业监管不断强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管理体制初步理顺,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得到加强。通过开展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加大对行业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和强化行业宣传,行业形象不断改善,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行业立法相对滞后,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制约了行业自身的发展。行业发展相对滞缓,行业规模不大不强,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行业市场占有率较低,缺乏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影响行业整体效能的发挥。行业的市场观念、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拓展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以及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尚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行业管理体制和机构职责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落实到位,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为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 “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大城市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校准、检测、验货等经济鉴证类服务”。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利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公共管理理念的创新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中壮大行业规模和行业队伍。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规模和纳税人数量的不断扩大、公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级税务机关更加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依法支持和引导行业拓展业务空间,规范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不断改善,社会认知度和诚信度的不断提升,为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观念、市场观念、诚信观念、服务观念的逐步树立,行业队伍的逐步壮大,行业监管的不断加强,执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据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积极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创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六)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十一五” 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执业准则体系得到完善和健全,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行业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良,执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发展需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税收工作大局、公平竞争、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始终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各个环节。
  ——坚持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要紧紧围绕服务税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推进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和核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和执业准则体系,加大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壮大。
  ——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税务机关行政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税务机关作为政府主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机构,要从立法、政策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指导和监督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协会要从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和社会认知度方面鼓励行业做大做强。
  三、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八)加快行业制度建设,推进行业立法进程。积极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加强行业立法工作的调研,提出行业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法规框架。根据国家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及时研究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不断壮大行业队伍,保障行业发展所需人力资源的供给。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业收费标准。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行业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行业监管制度和相关配套办法,促进行业依法执业、诚信经营。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监督。
(九)优化执业环境,拓展执业领域。按照中介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好行业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涉税服务类业务继续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研究涉税鉴证类业务实行法定委托的可行性。按照“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标准,明确行业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范围、鉴证资格、审核标准。逐步建立、拓展和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业务范围,全面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已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代理模式;积极研究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涉税培训、涉税鉴证和涉税审核等具体涉税事项,为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域界限和地域壁垒,鼓励行业资源在各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和流动,力争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税务服务市场区域均衡发展。
(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树立自我发展意识、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现行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等方面,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杜绝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行业树立自我发展意识,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加盟制度的建立,鼓励开展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争取“十一五”期间逐步形成一批实力较强、具有一定品牌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加快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网络办公平台、提供优质服务、拓宽监管渠道。及时向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执业质量监管网络,拓宽监管线索来源,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
  ——落实现行行业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职责,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职能与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分开。完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
(十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管理、参与决策、指导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制度、监管机构、业务培训、队伍素质、思想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在《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注册税务师奖惩办法》、《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注册税务师诚信准则》等制度和办法。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成立法律保障委员会、政策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会员实施年度检验检查的工作力度,制定行业监管制度和考评办法,对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依法执业,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针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特点,研究并协调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和办法,为会员规避和化解风险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解决会员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对执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抓好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教材的编篡工作,建立培训教育委员会,研究拟定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培训教育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后续教育培训办法和考核办法,施行等级培训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各级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执行效率和影响力。
  (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
  ——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的理论研究;开展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件下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的研究;开展拓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领域和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代理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开展税收改革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等等,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继续加大行业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网络。结合业务拓展开展行业宣传,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展示注册税务师行业形象;推动税务援助制度的建立,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国际地位。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外合作税务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鼓励国外税务中介机构来华投资与合作;适应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积极参与国际税务中介服务业的竞争;加强与国际税务中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注册税务师在国际行业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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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22号


现发布《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缔在本省境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无照经营。
  第四条 企业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临时设点摆摊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设点摆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经营证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非经营场所的,应由举办部门征得交通、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到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经营的,必须经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核批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无照经营者提供证明、合同、发票、银行账号、经营场所及其他方便条件;
  (二)收购、销售无照经营者的产品、物资;
  (三)与无照经营者联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
  (一)强制收购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收兑有价证券;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票证券;
  (三)处以非法经营商品等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予以强制收购或者没收。
  前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屡罚屡犯的,可以加倍罚款;对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强制收购或没收商品。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提供的证明、空白合同、空白发票,责令停止联营,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或有重大赚疑的物资、物品、工具、设备等货物,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先行作出查扣、封存的决定。查扣、封存货物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查扣、封存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对在被查扣、封存期间擅自动用或转移货物的,除责令限期追回外,并可加处动用、转移货物等值20%以下罚款。
  被查扣、封存后不易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需要对无照经营收入作征税、补税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时,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处罚决定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处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抄告被处罚者所在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职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被处罚的,被处罚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按期交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物),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罚没款、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税务、城建、卫生、医药、烟草、粮食、水产、标准计量、物价、金融、文化等管理机关应互相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应制止所属单位的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发现无照经营活动,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或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检查证;被检查者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物品;对阻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应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渎职侵权犯罪成因分析及对策

王学孟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的公证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本文主要是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并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当前的客观实际和司法实践,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后经历了计划与市场并存的时期,既所谓的双轨制,现在基本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但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在经济迅速发展并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太公平的现象,许多人心理失衡采取非法手段来捞取权利和金钱,钱权交易、官商勾结这些负面影响随之产生。主要表现在:
1、社会分配不公,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大,是产生某些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诱因。
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而又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已超过零点四五的红色警戒线,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已经相当突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很多地区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有的是政策的漏洞致福,而有的地方依然发展缓慢,有的人一夜之间暴富而有的人含辛茹苦却收入不多,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一些担任公职的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工资偏低。而某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人员收入较高,他们的每年所得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面对这样的分配体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便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由此产生。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心理失衡可以从一些贪官的忏悔中看出来: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在忏悔录上回忆,“1998年,总行租了一批设备,某些供货商得到利益后,为表示对我给予他们关照的感谢,送钱给我。当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成为暴发户,觉得他们挣钱真容易,送给我这点钱对他们来讲可谓‘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讲得过去。当我知道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介绍的一家公司通过我做了农发行租赁业务,而徐的朋友从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万元,不言而喻,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抓钱,我不捞白不捞。当这家公司的经理送我200多万元钱时,我就欣然笑纳了”。
2、经济意识的冲击,很多人非法地把自己的权力作为挣钱的资本。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市场经济的存在所产生的经济意识给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受其冲击,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对于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心理上也认为是一种付出,应当得到等价“回报”,不给钱不办事,给了好处,就滥用职权,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在经济意识的冲击下,在计划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成了寻租的武器,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企业、开公司或者入股参与经营或利用权力争夺市场,从而使得某些行业或者公司企业受到了特权的保护,渎职犯罪就容易在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滋长产生。近来最典型的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从而好多煤矿得以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大规模生产,造成矿难频发。
(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显示出了一些不足,突出的就是权力过分集中,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官僚作风盛行。主要表现是:
1、政治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制约。
计划经济是高度集中的,与此对应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集中的,计划经济是政府对当时的资源进行分蛋糕式的运作,分多分少如何划分都是某些领导说了算,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有效约束。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权力高度集中很少受制约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忽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谁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做法,就会遭报复,从而构成专权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广西大贪官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得很“实事求是”:“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所以,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很多制度成了摆设,导致了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高发。
2、官僚作风,是产生渎职侵权犯罪的集中表现。
官僚主义作风,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摆官老爷的态度,对于自己的职责怠慢,贻误了处理事件的战机,或者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比较淡薄。官僚作风容易滋生玩忽职守罪、失职犯罪,也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官僚主义视群众生命于不顾的例子很多,在此举个例子:李俊等四被告人系四川省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稽查员,2000年7月16日6时30分许,四被告人在威远大桥头商议往何处去执行早间检查时,发现私营业主陶帮华驾车往威远城区中心街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企图在陶下人收钱时抓住其非法营运。当陶帮华的车行至距威远县人民医院300余米处的席草田街区避让其他车辆停下时,四被告人即上前拦住陶。陶告知四被告人车上拖的是临盆孕妇,四被告人在明知陶帮华所驾车辆系运载孕妇到医院救治的急救车辆时,为达到处罚陶帮华的目的,仍拒不放行。李俊收了陶帮华的证件,四人将照顾孕妇的丈夫从车上带到运政车上盘问,要其承认付了钱给陶帮华,并由李俊制作询问笔录。于7时许李俊等人将救助车放行开往医院,7时15分,医生开始对孕妇进行抢救。7时40分,孕妇及其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中,四被告看似依法办事,实质上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个人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生活背景、工作背景不一样是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自己职权的重要因素。从司法实践看,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侵权犯罪的个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品质不高。个人品质对于行为人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有重要影响,由于人品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品质好,对待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执行职务时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外界的各种不良诱惑。个人品质不好,往往以权谋私,欺上瞒下,寻求一切机会实施渎职侵权犯罪。
2、缺乏敬业精神。
最近我们立案侦查某乡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长,其负有组织炸封非法煤矿的职责,但在下级多次汇报某煤矿有非法开采情况确不采取果断措施,后来,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这就是一典型的缺乏敬业精神的例子。现实中,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干好干坏一个样,正是这样,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四)、消极思想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宗祖观念和特权思想严重,受这些思想影响,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亲情、族情、友情等,而实施枉法徇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筹码和便利条件,颠倒了公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在与资本主义国家接触交流的过程中,很多人盲目崇拜它们的生活方式,但不明白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多人也是通过诚实劳动挣钱。我们的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想模仿人家的生活,所以放肆捞钱,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置党和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运用手中的权力干着侵犯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勾当,实施职务犯罪。
(五)、对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不够,对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威摄力。
当前,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据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这样的结果后面还隐藏着由于各方面的阻力,检察机关对很多渎职侵权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实践表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不力,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一种纵然,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大大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这也是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针对以上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打击力度,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力争在工作中不出或少出差错、不敢利用职权进行渎职侵权犯罪。
(一)、做好预防工作。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源头上遏止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钱不是万能的,但经济发展了,可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问题。
第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在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公务员工资改革是一个重点,这一改革将有望增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敬业爱岗,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很多渎职犯罪就是利用国家在改革环节上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的缺点,有意无意地造成了巨大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资产评估没做好,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评估,贱卖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另一个原因是在评估中有些资产被隐匿。
2、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第一,加快民主政治体制的改革,包括宪政的改革。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独立,能够使各级机关顺利地履行职责,同时制约其他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各种盈利活动。国家机关应树立服务意识,为经济发展创造环境,而不是直接参与经营。现在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开发而引起的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今后如果不加强管理,其他形式的参与营利的活动也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完善国家机关的权力设置,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受制约,将能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建立一种完善的监督体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要受到上下级的监督、群众和新问媒体的监督。建立全方位、多方面的社会化监督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渎职侵权犯罪没有任何藏身之地。工作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有所牺牲,接受必要的监督,包括对其财产和生活状况的合理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进行申报的制度、清查的制度,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阳光化。
3、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第一,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淡化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执行公务,服务国家和人民。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多人管理意识比较强,而服务意识比较弱。这种思想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树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有利于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培养细心谨慎的工作作风。很多渎职侵权犯罪是由于过失所致,这主要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当然也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有关,所以制定合理细化的规范程序,可以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细心谨慎的工作作分,避免犯罪发生。
第三、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全社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的本质要求,执法责任就是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明确违反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报道各部委参加了国务院召开的“国务院各部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国务院各部委要全面完成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梳理工作,并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形成样本发到县政府以上机关。另据报道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中,郑州市市属46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都写得清清楚楚。权力的明确化分一方面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对权力进行监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打击力度。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加大打击力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增强地方检察院的独立性,使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脱离地方,摆脱检察机关是政府拐杖的尴尬地位。当前,高检院正采取措施在三年内使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脱离地方,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预算,这是在财和物上的脱离。我认为还可以采取措施,在人事上脱离地方约束,回归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轨道,这种垂直领导不仅包括业务上的领导,也要包括人事、财政等方面体现出垂直领导关系,真正实现检察一体化。
第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案件线索经接收单位评估后,再经上一级评估,统一分配,由下一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在现在检察机关地方化严重的情况下实行检察机关异地办案制度能有效摆脱地方政府各部门的约束,在侦查重特大案件过程中,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领导作用,从而帮助下级检察机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
第三,建设专业化的队伍。一是侦查队伍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这样随着工作的经验积累,有利于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提高办案的效率。二是强化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办案的专业水准,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四十多个罪名,要在特定时期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展开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案件的背景知识。三,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上级部门,对侦查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然后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