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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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通政发〔20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2年,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从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检疫检验、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放心肉”工程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在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海安县贸易局等47个先进集体及邓进等10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在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中再创佳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而争作贡献。

  附件: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47个)

  海安县(4个):

  海安县贸易局

  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科

  海安县墩头镇畜牧兽医站

  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

  如皋市(4个):

  如皋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如皋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

  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4个):

  如东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通州市(4个):

  通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通州市平潮镇人民政府

  通州市三余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4个):

  海门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海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海门市海门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4个):

  启东市公安局

  启东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启东市大兴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吕四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区(23个):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南通市钟秀生猪屠宰场

  南通市永兴生猪屠宰场

  南通市秦灶生猪屠宰场

  南通文峰麦客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南通文峰千家惠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处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狼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西工商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越江工商所

  南通市端平桥农贸市场

  南通市虹桥市场

  南通市莘园路农贸商城

  南通市学田农贸市场

  南通市东方市场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南通市西洋桥农贸市场

  南通市开发区富民港市场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南通市“放心肉”工程办公室

  二、先进个人(101名)

  海安县(8名):

  邓 进 海安县贸易局

  冯宝楼 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

  时金春 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吕兴海 海安县双楼镇人民政府

  陆 华 海安县曲塘镇人民政府

  黄茂盛 海安县南莫镇人民政府

  缪 峰 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丁忠留 海安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如皋市(8名):

  孙 建 如皋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周 跃 如皋市卫生监督所

  魏国才 如皋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葛 李 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白蒲分局

  刘慧勇 如皋市磨头镇人民政府

  张启林 如皋市东陈镇生猪管理办公室

  张秀祥 如皋市白蒲镇人民政府

  陆兴祥 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8名):

  徐建华 如东县人民政府

  王新南 如东县商贸局

  葛可山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陈建明 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

  杨文斌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

  徐希红 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管维喜 如东县商贸局稽查大队

  宗兆华 如东县生猪管理办公室

  通州市(8名):

  吴 毅 通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陈步生 通州市平潮镇人民政府

  顾新华 通州市平潮屠宰场

  唐志军 通州市金沙镇生猪猪肉管理办公室

  黄凯飞 通州市北兴桥镇生猪管理办公室

  朱亚忠 通州市川港镇人民政府

  樊祥福 通州市三余镇畜牧兽医站

  姚国平 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二甲分局

  海门市(9名):

  肖振时 海门市人民政府

  蔡祖祥 海门市贸易办公室

  顾小石 海门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邵成礼 海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杨辉军 海门市食品总公司

  陈 杰 海门市公安局天补分局

  李志洪 海门市德胜镇人民政府

  盛兴涛 海门市海门镇人民政府

  李亚斌 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8名):

  葛玉琳 启东市商贸局

  曹瑞生 启东市商贸局

  施 兴 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

  彭伟健 启东市兆民镇人民政府

  倪圣白 启东市和合镇人民政府

  陆忠华 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

  陈 兵 启东市志良镇人民政府

  包国贤 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区(52名):

  施群力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东工商所

  陈爱萍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南工商所

  陈雪华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西工商所

  龚凌斌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

  周志勇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闸东工商所

  冯 建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闸西工商所

  石登科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陈 元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竹行工商所

  季洪平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狼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陶建新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八仙城分局

  曹建军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治安大队

  刘 刚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治安大队

  殷佩华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施 飞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胡德明 南通市永兴生猪屠宰场

  徐章华 南通市钟秀生猪屠宰场

  安建中 南通市秦灶生猪屠宰场

  陆永祥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黄学林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韩 飞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严 超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朱玉新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蒋志军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邵 旭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徐海云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王桂明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江柳珍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建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李 峰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张新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郭卫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宋 进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陆志斌 南通市节制闸农贸市场

  张顺峰 南通市东方市场

  袁俊生 南通市段家坝市场

  杨 琳 南通市段家坝市场

  何申华 南通市易家桥市场

  孙雪谦 南通市易家桥市场

  周建华 南通市端平桥农贸市场

  冯建彬 南通市莘园农贸商城

  张鹤进 南通市节制闸农贸市场

  范美如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管理处

  汤振忠 南通市唐闸河东农贸市场

  方晓晶 南通市唐闸河东农贸市场

  陆振忠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王红君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姚广盛 南通市西洋桥农贸市场

  杨 淑 南通市节制闸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朱凤明 南通市新开商城农贸市场

  王思冲 南通市竹行农贸市场

  张建虎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汪小伍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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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伟林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0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3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3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共261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调整和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0项)
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3. 湘潭市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4. 湘潭市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5. 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1项)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城市养犬许可
市公安局


5
市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市商务局


9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0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市商务局


1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2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3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14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6
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市水务局


18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19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市房产局


20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市房产局


21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市房产局


22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市房产局


2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2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2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市农机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初审
市农业局


2
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审核
市科技局


3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初审)
市经信委


4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市城乡规划局


5
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的认定
市文广新局





附件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1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2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市城管执法局
市管公园、广场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其他由区政府审批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岳塘区、雨湖区政府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岳塘区、雨湖区政府


5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管执法局


6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
市级许可权下放县市区

7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公安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市卫生局
市安监局


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市文化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0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1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2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3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5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6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17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18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1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项目名称调整

序号
原项目名称
调整依据
调整后名称
实施机关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有储存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2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州和县市区及国家级经开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41号)
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许可
市商务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契税减免及收入退库审批
市财政局
市地税部门


2
市直单位行政性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附件3

湘潭市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区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发改委审批,县(市)自行审批。(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时将相应调整)

2
省交通运输厅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货、客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3
省交通运输厅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省内跨市州运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4
省农业厅
在本省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濒危贝类运输往外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湖南省渔业条例》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畜牧水产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5
省林业厅
木材出省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林业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6
省文化厅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文广新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7
省文化厅
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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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

司法部


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

1993年6月22日,司法部

第一条 为了使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审批程序规范化,促进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在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应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司法部审查同意。
第三条 向司法部申请成立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团体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章程;
(四)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成员数额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机构设置情况;
(七)社会团体办公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八)资金情况(附资信证明)。
第四条 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组织机构;
(四)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资金来源及用途;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八)其他必要事项。
第五条 司法部接到成立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申请后,即对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成立或者不同意成立的决定。
第六条 经司法部审查同意成立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持司法部同意成立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凭司法部同意成立的文件进行登记;自收到司法部同意成立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 对于不同意成立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司法部申请复议,司法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经同意成立的全国性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名称前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应经司法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专业法学社会团体需要改变宗旨,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司法部同意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专业法学社团需要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办事机构地址,在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向司法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法学社团自行解散的,在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应向司法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法学社团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司法部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情况的总结材料。
第十四条 司法部对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专业法学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司法部有权批评制止;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原批准文件:
(一)申请审批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进行违反章程宗旨活动的;
(三)进行违反宪法、法律活动的。
第十五条 司法部法规司具体承办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司法部批准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应到司法部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成立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到当地社团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