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12:18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原则。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尽量客观。
  (三)引导性原则。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二、指标体系构成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构成,分别对县(市)区、高新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4项。
  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效益与贡献、结构与质量、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6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2项。
  三、考核范围、时限及方法
  (一)考核范围及时限。自2007年起,按年度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二)计分方法。
  1.区域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8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2.行业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6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每一指标以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行业总分及排序。
  (三)考核奖励。每年3月份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地税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经技术处理后,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排序前3名)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排序前6名)名单。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四、职责分工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市地税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附件:1.济南市服务业区域发展指标体系
     2.济南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指标体系
     3.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潍坊银监分局《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并及时将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情况每月报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

  市金融办 市商务局 潍坊银监分局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山东银监局《山东省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潍坊市辖区内经批准营业的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单独立户管理,由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市场、客户之外的第三方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 遵循“市场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交易市场负责客户的交易及相关管理,存管银行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转账、现金存取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交易市场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要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第五条 交易市场存管的客户保证金要全额存放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严禁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六条 客户要向交易市场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私有账户。

  交易市场和客户要通过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登记的私有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市场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自有资金分开办理,其财务账户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第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交易市场和客户不得动用交易结算资金:

  (一)客户进行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二)客户支付与交易有关的费用或者税款;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管银行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做好交易资金的划转和清算,从严加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监管,对资金的支取要建立逐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资金被挪用。

  存管银行要限定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不得使用支票等支付凭证和开通电子银行支付。

  第十条 交易市场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应当签定有关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协议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市金融办、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办和市商务局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月末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月末余额。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操作办法、规程,存管银行要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分别向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报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的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就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应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对单位住房基金实行
单独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必须在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中反映和核算,不得另行开立银行账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到银行开立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并将开户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办银行核算单位住房基金的专用会计科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银行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设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维修基金”等分账户,单独反映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银行分账户的内容及设立,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支取单位住房基金,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批制度,并将预算批复抄送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应严格按预算规定拨付资金,加强拨款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超过预算规定支取单位住房基金的,未经财政部门
批准,承办银行不得支付。
五、各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1999年9月底前对单位住房基金账户设立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19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