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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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总行批准的《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发送各分行。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大稽核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稽核工作在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总行决定在系统内设置特派稽核专员。
第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人事部会同总稽核室协商后提名,报经党组决定,由总行聘任及解聘。
第三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范围
返聘已离退休的省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总稽核,总行业务部门正、副总经理,海外分行正、副总经理任职。以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将在现职人员中聘任(兼任)。
第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条件
(一)从事银行业务工作连续10年以上,熟悉中国银行业务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条例,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和领导经验,能严格执行中央及总行的有关规定。精通一项或几项中国银行主要业务,如会计、信贷、国际结算和资金业务等。
(二)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敢于同不良倾向和现象作斗争。
(三)离退休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总行稽核工作计划,受总行委派带领稽核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稽核。
(二)完成总行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和调查研究事项。
第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工作权限
(一)稽核中有权查阅被稽核行党组会议和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记录及与稽核项目有关的各种凭证、帐簿和报表等有关的文件资料。被稽核行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提出纠正违反财经法规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工作中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直接向总行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完成稽核任务中所需工作人员由总行总稽核室派出或由总行抽调。每项稽核任务结束后,上述人员返回原单位。总行也可委托兼职特派稽核专员抽调指定分行的稽核人员组成工作组。
第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每半年向总行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如下:
(一)完成总行交办稽核任务的情况。
(二)反映总行和有关分行制定的业务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本身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三)履行特派稽核专员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特殊情况要随时向总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及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任特派稽核专员实行一年一聘办法,个别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均好的可聘任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工作业绩和身体状况,决定续聘或停聘。
(二)特派稽核专员聘金按月由分行支付,上划总行负担。日后在现职人员中聘任(兼职)的特派稽核专员,不享受按月领取聘金。如执行总行交办的任务,由总行视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
(三)特派稽核员的组织、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原退(离)休待遇及福利不变。
(四)特派稽核员所在行应为其配备专门办公室,安排服务工作人员,满足工作所需用车。总行和所在分行应提供其阅读有关方针政策及银行内部业务文件的条件。
(五)特派稽核专员差旅费由总行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总行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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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信息办 市财政局 2011年11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组织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公共信息平台、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信息资源应用项目,包括新建、升级及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集约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义务。

  第六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的论证、审核、验收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属于公共财政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市信息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和审核,具体程序为:

  (一)市信息办、市财政局专题部署,组织申报下年度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计划。

  (二)项目需求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及组织实施计划,向市信息办提出申报;项目需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三)市信息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投资估算及概算进行预算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实行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管理程序。

  (五)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情况反馈市信息办。

  预算执行中因情况特殊确需在本年度内追加安排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参照上述审核程序办理。

  第九条 列入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指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签订的管理协议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市信息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市信息办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运行和效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信息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信息办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崔宣等同志于1957年1月4日来信询问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兹将原信抄转你院予以酌复。以下意见,可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院长参加审判案件是以审判员(一审)或审判长(二审)的名义参加的,所以与其他审判员(一审)或审判长(二审)在法律上并无不同,因之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同样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但遇有由本法院处理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