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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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交公字〔2005〕435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高速公路法人单位:
为加强我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证安全、舒适、畅通、高效,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收费公路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法。


二○○五年十月九日
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保证收费公路安全、舒适、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本办法称的收费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收费公路养护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必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收费公路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做到路面整洁、无坑槽、无松散、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坚固、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
善;绿化美观。
第六条 收费公路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应根据交通部的规划,逐步实施“GBM”工程和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不断提高收费公路形象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进行检评。采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相关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进行评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根据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计算结构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按下表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评价等级 优 良 中 次 差
MQI ≥90 ≥80,<90 ≥70,<80 ≥60,<70 <60
第八条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检查评定,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评定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
以优、良等级路的里程占实际评定的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评定等级 优 良 次 差
路面(50分) ≥45 ≥38
路基(20分) ≥15
桥涵(10分) ≥6
沿线设施(10分) ≥6
绿化(10分) ≥6
质量分数(100分) ≥90 ≥75 ≥60 <60
上述优等路的6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良等路;良等路的2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次等路。
第九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80以上,其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均应保持75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结构强度系数(SSI)、横向力系数(SFC)实测合格率必须达到85%。
一般收费公路的好路率应经常保持90%以上。
第十条 一般收费公路应无危桥、无差等路;高速公路无中、次、差等路。
第十一条 为保障行车安全、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和路面清扫制度。
高速公路、一般收费公路每日至少巡查1次,并及时清扫。
收费公路的巡查和路面清扫应做好记录,并作为收费公路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当出现下列状况时,必须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值低于75时,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单段实测值大于极值6.6(m/km),结构强度系数(SSI)单点实测值小于极值0.75,横向力系数(SPC)单段实测值小于极值45时;
(二)一般收费公路路面状况指数(PCI)、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值低于70时。
(三)公路桥梁检查评定为三、四类桥;
(四)路基边坡、防护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高速公路每季度评定一次,一般收费公路每月评定一次;年终进行全省公路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 省管高速公路经营者 (或管理者)于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 按要求向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报送上一季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市管高速公路经营者(或管理者)于每个季度的道月 10 日前, 按要求向设区市交通局报上一季
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一般收费公路经营者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向设区市交通局报送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省市合建和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管理者每月5日前,分别向有关设区市交通局和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报送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和设区市交通局汇报后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五条 各市交通局每年4月、10月对一般收费公路分别组织一次检查;各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对所辖高速公路、市交通局对市管高速公路每年进行两次检查。省交通厅对全省收费公路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收费公路组织年终检查。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厅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值低于75,一般收费公路好路率低于80%;
(二)路面状况指数PCI、行驶质量指数RQI值:高速公路评定为中、次、差等,一般收费公路评定为差等;
(三)存在公路危桥。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被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厅批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交通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在维修养护时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具体规定,在保障养护工程安全实施的同时维持正常交通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对其养护质量评定有异议的,可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考核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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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10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4.30%。

三、从2010年12月26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91
2.2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50
3.75

五年以上
4.05
4.30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同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

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

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2000年7月1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下列规章适用范围扩大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

  (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三)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六)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八)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1995年12月1日厦门市政府令第24号公布)

  (九)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一)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二)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三)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十四)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五)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5年12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的决定》修正)

  (十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七)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十八)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十九)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10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一)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8日厦门市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二)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三)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二十四)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二十五)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1997年6月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六)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7年8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十八)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1997年10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二十九)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 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1997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一)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二)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1998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发布)

  (三十三)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四)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五)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8年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六)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三十七)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1999年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和2004年6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八)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十九)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四十)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十一)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1999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四十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2000年1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四十三)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二、下列规章暂缓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施行:

  (一)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1997年7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二)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