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7:19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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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9〕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现将《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防腐,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本州辖区内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州、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州、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我州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由州内施工企业和外来驻州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入滇备案及入州备案手续的施工企业组成。预选承包商名录在文山州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预选承包商进行管理。预选承包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再对预选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国家公共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立项建设依据、内容、规模、结构形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完成质量情况及其公布地点;
  (四)招标项目的拦标价及其计算依据、公布地点(与设计图纸公布地点一致);
  (五)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六)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七)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投标时所提供资料等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拦标价,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拦标价。在报名之前招标人应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并将拦标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部门应到现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开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投标邀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投标承诺(含工程质量、工期承诺及接受监理、纳税承诺);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及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简历表;
  (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建造师证等有效复印件(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检验);
  (六)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入滇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后即开始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加报名。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投标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邀请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四)开标时,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审查结果。有效投标人满足3家及以上的即可开标。
  (五)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六)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拦标价即为中标价。
  第十五条 确定承包人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招标投标所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将拟任建造师资格证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待工程临近竣工并有质监部门临近竣工证明时退还,期间拟任建造师不得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将限额以下工程中标承包商及建造师情况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金;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投资、政府提供保证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部分可由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不需另行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监察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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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一字[2003]40 号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分档排队、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局决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评估工作要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评估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此次评估工作的范围是各类合法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小型采石场)。今年各地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7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地区和企业。要着重从基础工作、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整治验收等相关标准,对评估标准进行细化。

三、评估工作的方法及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分类

通过评估,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划分为:“A(好)、B(一般)、C(差)、D(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地方,凡整治中已依法关闭的矿山,不作为评估工作对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已停产整顿的矿山,划分为D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矿山,划分为C级;对验收合格以及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矿山,各地要按照评估标准再进行等级划分。

正在进行整治的地方,要按照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或许可证,未实行此项制度的地方除外)、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矿山不划分等级,而应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在评估标准中作为“一票否决项”(详见附件),如这些条件不满足,则不再对其他内容进行评估,而直接划为C或D级。

四、评估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各地要于4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的具体标准、方法和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国家局备案。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矿山及有关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评估标准、程序、要求。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5月份对照标准进行自查。

(三)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6月至11月份结合矿山自查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期间每月要向国家局报送评估情况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月报表。

(四)各地要在12月底前将评估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局。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严格按标准、程序,认认真真地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质量,绝不能走过场,要把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抓紧时间,加快评估工作 进度,确保评估工作按计划完成。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和推动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局将从7月份开始进行督查。

五、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评估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分级落实评估工作。

附件: 一、矿山企业基本概况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4.xls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估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2.xls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评估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3.xls
四、小型采石场安全评估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1.xls
五、评估标准说明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五

评 估 标 准 说 明



类 型
概 念
条 件

A类矿山
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活动有安全保障。
得分率在90%以上

B类矿山
安全生产条件一般,能满足基本的安全生产活动。
得分率在80%-89%之间

C类矿山
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不能完全保证安全生产活动,需要限期整改。
得分率在60%-79%之间

D类矿山
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未通过验收,需要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
得分率在60%以下

备 注
1、本评估标准中的《规程》是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2、表中带 “*” 号的项目为否决项:达不到“**”项目要求的,归为D类矿山;达不到“*” 号项目要求的,归为C类矿山。

3、本表评估内容,采用百分制。

4、矿山分类,采用得分率。因矿种不同,生产中没有涉及的项目,可不予评估,总分为实际评估项目的分值总和。最后得分采用得分率,即:实际评估得分÷实际评估项目的分值总和×100%。

5、评估方法及扣分尺度,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公司、未完成证券与信托分业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配合《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证监信息字〔2000〕3号)的实施,现就证券公司、未完成证券与信托分业的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业务资料报送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业务资料编报工作,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门人员经办。
二、本通知所称业务资料包括定期报送资料和不定期报送资料两类。定期报送资料是指《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内容;不定期报送资料是指以下重要或变更事项:
(一)公司改制或增资扩股及章程修改;
(二)公司业务范围重大调整;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7%以上股东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公司名称、地址、住所及营业地址变更;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公司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八)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变更;
(九)公司资金、财务、人员等管理制度及各类经营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及重大债权、债务事项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一)财务指标已达到有关规定的风险预警状态;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业务资料;其证券营业部应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业务资料,具体报送要求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规定。
四、定期报送资料应按照《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公司应将报表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互联网发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因联网报送故障或无网络条件等原因无法发送电子邮件的单位,须将拟报送
电子文件拷贝后以软盘方式邮寄报送。
未完成证券与信托分业的信托投资公司除按《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报送证券业务资料外,还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就公司与其证券部门当期资金往来的金额、性
质、余额等做出说明。
五、不定期资料的报送,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变更事项的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述(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重要事项发生
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通知中未规定报送格式与方式的业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要求报送。
六、各公司应对所报送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不得有任何虚假、伪造、隐瞒或重大遗漏,并不得拖延或拒绝报送。中国证监会将对各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进行公布,并记入档案,作为考核证券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指标。凡违返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公司处以警告以上直到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处警告以上处罚。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督促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及时准确报送业务资料。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3号)、《关于严格执行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1999〕22号)同时废止。
八、报告期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须使用随本通知下发的报送软件补报2000年1月份月报。



20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