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5:48:51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审理有关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应当以走私罪定罪处罚。个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50吨以上不满200吨或者危险废物3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走私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个人走私危险废物,又因贮存、运输、利用、处罚危险废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或者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上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二、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逃避海关监管,擅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分别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依照《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数额较大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或者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而非法倒卖,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倒卖危险废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环境保护、海关、卫生检疫、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走私、倒卖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走私、倒卖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环境保护、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批准、放行、查处废物进口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
六、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安政〔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持了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为更加高效地保障和服务好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建设,切实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社会化防控”(以下简称“三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坚持重在继承发展、持续提升,重在夯实基础、强化预防,重在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适应形势需要的社会消防管理新路子,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推进消防安全“三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展壮大社会消防力量,促进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更加完善,努力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高、火灾总量尤其是亡人火灾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的“两高一低”工作目标。
  (三)工作原则。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积极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巩固、强化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紧紧抓住社会消防管理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以社会化防控为根本,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发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整体水平。
  二、持续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将其作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作为“中网格”,街区、居民小区、楼院、企事业单位、村组责任片区作为“小网格”,明确三级网格的消防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形成“机制健全、责任明晰、力量整合、管理规范”的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本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条块权限,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35号),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大格局,全方位加强政策保障。
  (二)建立健全“五级联动”机制。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级分包联系制度。按照省政府要求,省辖市领导分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分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分包村(社区),机关干部要定期到村组(片区)蹲点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形成市、县、乡、村(社区)、村组(片区)五级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基层管理力量。实行基层消防管理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对乡(镇、街道)“大网格”、村(社区)“中网格”和街区、居民小区、楼院、企事业单位、村组“小网格”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逐级备案登记。加强对基层消防管理负责人的消防培训,每季度对社区、行政村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其消防管理能力。加强消防专管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明确1名消防专管员,并由当地消防部门统一管理。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指导乡(镇)政府保障同级消防经费需求,可根据情况加大对困难乡(镇)的经费扶持力度。
  (五)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各地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措施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发生亡人火灾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力推进消防安全规范化建设
  消防安全规范化建设是指坚持标本兼治、源头管控、规范运行、高效服务的原则,针对社会消防管理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规范化建设,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推动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社会消防管理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监督服务水平。
  (一)完善地方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进消防立法,着力构建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消防法规标准体系。围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消防技术服务、职业消防队伍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科技创新等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制定相关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落实针对性管理措施,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严格规范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建、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切实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等环节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产品联合监管和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行动,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认证制度,提高消防产品监管水平。
  (三)深入推进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常态化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月、非重点单位每月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营业期间开展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社会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档案,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强化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危险部位提示、消防安全疏散和消防宣传五类标识,统一内容、格式和张贴位置。完善落实单位员工岗前培训和日提示、月考核、季演练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特有工种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四)从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制度,各社会单位每年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检测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要对服务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大力开展消防控制室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推动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技术规程》,实行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责任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资格证“一卡两证”制度,按照不少于8人的标准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强化消防科技保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和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依托公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实施可视化监控、精确化管理。
  (五)切实规范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消防部门要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对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建、工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相关资质证书、证照。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年度培训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服务活动,每年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及消防业务培训。加强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资质或取消资格。
  (六)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效能。消防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进一步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全力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廉洁、不公正行为,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深入实施消防安全社会化防控
  消防安全社会化防控是指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目标,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为主线,在充分发挥消防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实施群防群治,着力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火灾防控格局。
  (一)认真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经常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问题。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以及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2〕464号),加大对城乡消防规划、消防队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的投入,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消防设施维护和装备建设经费占城市维护费的比例不低于6—8%,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评估,针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二)不断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系统日常管理内容,每半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察,督促所属单位全面加强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持续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结合公安警务机制改革,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要继续推进以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按照“政府用工、财政保障、合同管理、公益性质”的原则,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严格落实《河南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按年度完成县、乡两级消防队建设任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危险性职业特征相适应,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挂钩。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积极推动有关单位建成专职消防队。持续发展壮大消防文职人员队伍,落实消防文职人员辅助消防监督执法制度。继续强化“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加强消防培训,推动巡防和保安队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管理。要建立消防公益事业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援助、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健全“96119”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落实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排查、举报火灾隐患。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积极投保,以经济手段促进消防管理,降低火灾风险。要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扩大培训覆盖面,培育一批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专业骨干。
  (六)大力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公通字〔2011〕20号),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系,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考核指标。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等活动,实施家庭学校消防安全计划,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播发消防公益广告。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辟消防专栏、专版、专题,全面普及传播“关注消防、共享平安”理念,努力构建全覆盖、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2013年6月24日



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3〕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保证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全市城市维护与建设计划,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等,不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其它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城市废弃物交纳的服务费用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主城区内包括利州、上西、雪峰等开发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业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征收;
  2、城市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每有2元征收;
  4、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征收;
  5、进行商业运输车辆货车按每月每吨5元征收,客车及出租车按每月每座1元征收。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经审批后,可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收费标准。
  1、由生活垃圾处理厂负责市城区及朝天区、元坝区各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2、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市级医院和市中区、朝天区、元坝区各医院产生的垃圾按每吨交处理费330元。
  3、医疗废物收取的处理费,原则上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市建设局,由建设局按垃圾处理厂的用款计划专项开支。
  第六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垃圾处理厂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由垃圾处理厂设立征费办公室,委托各辖区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等代理征收,城市监察支队负责督促检查,代理单位全额上缴征收的费用后,由市建设局在财政拨回的专项资金中按征收费额的5%返还代理单位作工作经费。
  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由市建设局按照上年度市统计局、市公安局提供的各辖区居民户数和暂住人口数确定。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入户收费须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征收机关统一发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统一领取,并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征收机关对领用票据的使用和资金缴存情况核对后发放新票据;市建设局按上述办法对票据使用情况和资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初由市建设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市建设局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有关项目费用。
  第十条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和资金拨付核对工作;财政部门对资金征收、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生活垃圾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截留、转移、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对模范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并对按照完成征收任务的征收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市中区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实行垃圾处理费制度的必要性、意义、作用、政策和实施步骤,取得城市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凡具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