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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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现在我们实行的是固定资产无偿使用制度,企业占用固定资产,对国家不负经济责任。因此,企业多要固定资产,不积极处理多余固定资产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企业宁可让一些重要设备闲着,也不肯调出来,或者承担其它企业的协作任务。为了使工业交通企业对占用固定资产在经济上承担必要的责任,促进企业积极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

(二)、 固定资产税按固定资产原值征收,税率按不同行业,每月定为千分之二至五。


  由于现行的许多产品价格不合理,致使有些企业利润很少,甚至发生亏损,对于这类企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批准,其固定资产税可以酌情减免。经国家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基本建设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还清贷款后开始征收固定资产税。
(三)、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要规定处理期限,逾期工作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税率加倍征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其中重要的固定资产转让,要经上级批准。所得的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不得挪作它用。

(四)、 在国家没有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暂以固定资产占用费征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

  本规定可先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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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12号

  《荆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5月7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荆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中国农谷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业务指导。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规划、财政、物价、质监、工商、城管、农业、林业、公安消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节约用水实行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分类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方式。
  第六条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和农业粗放型用水。
  第七条市节约用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城市范围内的年度用水计划。
  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者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
  第九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量,核定用水单位的季度、月度用水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用水单位因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取。
  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具体加价收费标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及时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报表数据应采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
  用水单位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卫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其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用水量达到1000吨/日的工业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用水的科学管理水平。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削减其下年度用水指标。
  第十四条纯净水厂、矿泉水厂、啤酒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损耗,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检查、维修,避免和减少自来水的漏失,管网漏失率和供水产销差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内。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供水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资料。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和供水产销差率控制目标并考核。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进行节约用水评估,配套建设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时,应审查节水措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工程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将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中明示;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明示内容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用水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竣工验收报告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新改造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
  鼓励用水单位建设中水设施,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洗车等单位和行业中推广使用中水。
  第二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同步考虑中水设施的配套。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的研发和试点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设施。
  第二十一条绿地、道路等的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
  绿化用水逐步推广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
  第二十二条农业灌溉应当按灌溉定额配置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先进的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对不执行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完善节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拒不缴纳加价水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的单位,除加收水费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赞比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赞比亚共和国总统利维·帕特里克·姆瓦纳瓦萨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3日至5日对赞比亚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利维·帕特里克·姆瓦纳瓦萨总统举行正式会谈,并会见了国民议会议长阿穆萨·姆瓦纳姆万布瓦。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中赞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赞合作的多项协议。

三、双方对建交42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健康、稳定发展表示满意,一致同意要加强磋商与对话,拓展互利合作,扩大人文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为中赞友好关系不断发展作出努力。

四、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稳定和政治经济发展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中方支持赞比亚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经济的努力。赞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同台湾发生任何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中方对赞方的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五、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成果,表示将认真落实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重点加强在基础设施、农业、矿业、人才培训等领域的合作,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为推动中国企业赴赞投资,双方决定在赞比亚建设赞比亚-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中方重申愿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赞提供援助,支持赞方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努力。

六、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进行的经济改革,赞比亚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人文和社会发展领域的交流,扩大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航空合作,增加民间交流。

八、双方各自介绍了国内形势。胡锦涛主席高度评价姆瓦纳瓦萨总统领导的赞比亚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显著成就,以及为维护非洲大陆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姆瓦纳瓦萨总统感谢中国长期以来向赞比亚提供无私援助、为赞比亚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

九、双方表示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磋商,携手维护中赞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南南合作、南北对话,共同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为推动中国与非洲国家关系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认为去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中非关系史上新的里程碑。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十一、中方对胡锦涛主席访问赞比亚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0七年二月四日于卢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