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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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实施意见》(云发〔1997〕7号)两个文件的要求,严格加强用地管理,切实
保护耕地,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的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云南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都必须按本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原则
(一)一切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不得新征农民集体耕地。
(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四)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标控制。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有预审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编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预审权限会同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利用问题应有单列章节。土地利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审查后,若场址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化时,应报经原预审机关同意。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来源、主要工艺方式和产品方案及产业发展方向。
(二)拟建场址的比较选择方案、规划用地总规模、拟用地区域的经济状况和土地资源、资产效益及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三)“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和农业的影响程度、治理方案以及环保部门意见。
(四)拟建项目需占用林地和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需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五)拟选址地域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状况、人均耕地情况以及征地费测算情况和拆迁安置方案。
(六)按照规定征(拨)土地发生的有关税、费的概算或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项目的出让金的筹措情况。
(七)占用耕地的开发复垦意见。
(八)拟用土地的规划意见和规划图件。
五、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拟建项目规划占用非耕地10亩以内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占用耕地10亩以内、或占用其它土地100亩以内(总用地100亩以内)的,由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100亩以上(总用地100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
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或建设项目确立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场址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应同时抄报有预审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
七、建设用地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由省、地、县三级管理,县为基层计划单位,负责本区域年度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督。
八、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报。按照“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占补有余”的原则,结合当地已确立的建设项目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报上一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各地、州、
市须于上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计划部门。全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国家下达后再逐级下达到县(市)执行。在执行中重大建设项目若有变化,应报省土地管理部门调整。
九、省级各个部门及驻滇的部属单位、部门的建设用地计划建议,由各用地单位直接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
各级在编制本地区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时必须把上述项目用地包括在内。
十、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跨区域项目以及总体设计占用耕地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编报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时,要逐项列表上报。
十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后方能按用地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十二、个体、私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按本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
十三、本规定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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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保障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坚持科学决策、优化环境、加快发展、以人为本、树立形象的执政理念,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推进科学决策,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实行依法行政,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统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的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国企改革中确需减免的,按有关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单位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研究部署市政府有关日常重点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熟悉会议材料,做好汇报和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议题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向市长或向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秘书科负责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后可转督办室督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送市长审定。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表彰依据、评选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基层负责人在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宝出差和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十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金能筹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全部中方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均实行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派驻外地的机构和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


  第三条 市、县(市)、马尾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市、县(市)、马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待业保险管理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政府保障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社会保险证》,签订《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合同》和《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合同》。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招聘职工之月起,生产性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下同)18%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性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均可在成本费用列支。
  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收缴,并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手册》,作为退休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不列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1.5%缴纳。其中1%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可在成本费用列支;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0.5%缴纳,由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收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分别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委托银行,采用“委托收款、提前支付”的结算方式,按月从企业帐户上划转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保险基金的企业,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离退休条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下列各项合并计发:
  1.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职工退休时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5%计发;
  2.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3.各种物价补贴。
  (二)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满五年的,按每满一年为职工本人的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一日调整一次。调整比率根据每年物价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20--60%范围内确定。但零增长时不作调整,负增长时不降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对象: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中方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五)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中方职工。


  第十二条 对符合待业救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待业职工,以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以下标准发给待业救济金:
  (一)工龄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月发给35%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二个月。
  (二)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月发给40%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八个月。
  (三)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45%的救济金,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期间享受的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按待业职工实际领取待业救济金额的6%发给医疗补助费;
  (二)一次性死亡丧葬补助费900元(临时工600元);
  (三)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其原供养的家属或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临时工400元)。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只办理退休养老转移手续,不转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跨省流动的,可转移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时(包括合同期满歇业或宣告破产)必须按规定缴清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稽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工资总额帐目、报表等,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拒缴或少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可责令补交(含利息),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客商在福州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