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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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使特殊党费在我市灾后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提出了《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8〕30号 )、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8]4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95号)、《陇南市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党费,是指中国共产党员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交纳党费之外交纳的专项用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党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七个重灾县(区)特殊党费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殊党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特殊党费的使用范围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特殊党费严格用于下列四个方面,即帮助七个重灾县(区)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

第六条 市上根据省上分配陇南的特殊党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分县(区)安排方案,县(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区)资金控制额度,提出县(区)建议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区)上报的建议计划提出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执行。

特殊党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帮助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委组织部批准执行。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下达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的特殊党费不再下达前期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项目的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并会签党委组织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履行前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

特殊党费所列维修加固项目必须完成维修加固实施方案。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三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审批时,学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独立审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项目可进行典型设计,打捆或列表审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和国家、省确定的农户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四章 特殊党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党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的规定及下达的特殊党费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发放给农户的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发放特殊党费建房补助资金必须出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特殊党费援建农民住房资金发放五联单收据。

第五章 特殊党费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特殊党费项目采取分类实施,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建设。

项目建设中除技术性较强的施工作业外,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

第十七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46号)、《批转市重建办关于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64号)适用于特殊党费项目。

第十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项目施工必须由专业监理公司监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可以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也可从乡村党组织抽调专人与县(区)建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实施监理。

监理中应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质量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59号)规定。

第十九条 特殊党费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特殊党费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验收的具体工作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80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殊党费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前期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抗震设防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监督班子,明确责任人,对特殊党费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殊党费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的特殊党费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特殊党费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特殊党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涉及特殊党费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特殊党费建设的农户住房、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在醒目位置设置特殊党费援建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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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08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日期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9年第27号-《关于延长2008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日期的公告》

商务部令 2009年第27号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商务部2008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于2008年9月全面启动。考虑到援外项目管理机制改革和制度完善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同时为缓解金融危机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2008年度核验工作截止日期延迟至2009年10月15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印发《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商务)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证屠宰执法检查人员公正执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我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附件: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证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公正执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是代表国家监督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的公务人员;
(二)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水平;
(三)熟悉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
(四)具有独立从事屠宰执法监督检查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确定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程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由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七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一)行使《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
(二)对违反《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指导定点屠宰厂(场)执行《条例》和有关法规、标准。
第八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出示证件;
(二)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取样,处罚;
(三)办案及时,不无故拖延或者拒绝;
(四)不以权谋私、索钱要物、弄虚作假。
第九条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章、违纪档案登记制度,坚持对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免职:
(一)业务素质和技能差,不能胜任屠宰执法监督工作的;
(二)因伤、残、病等无法继续从事屠宰执法监督工作的;
(三)调离、退休、退职的。
第十一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职:
(一)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第十二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免职和撤职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免职、撤职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收回《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十三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证书遗失时,要立即报告核发证件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