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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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5 号


  《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罚缴分离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使用、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六)受理和查处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案件;
  (七)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八)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十)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布后15日内,须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10天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在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法制机构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二)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按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规定向上一级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一次专题报告。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份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商、裁决制度。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有争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和投诉,区别情况及时查处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申诉、举报和投诉:
  (一)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的;
  (二)违法进行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的;
  (六)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七)违法执法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诉、举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被检查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知识,并经过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责令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申诉、举报和投诉及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监督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送达被监督单位。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对有拒绝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从事执法活动或者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对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五)个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而从事执法活动的,责令所在单位改正;
  (六)违法使用执法标志的,视情节予以暂扣或收缴;
  (七)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或者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责令限期报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沈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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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团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团的建设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贯彻党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团的建设,是做好新时期青年工作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共青团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决定》精神为指导加强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共青团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做好青年工作的迫切需要。全团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把握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抓住有利时机,不断把团的建设推向前进。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全党全国人民正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再上新的台阶,争取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更加主动的地位,胜利地跨人二十一世纪。当代青年肩负着跨世纪的历史重任。团结带领青年投身跨世纪的伟大进军是共青团的光荣使命。共青团必须把自身建设好,更加充分地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青年做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突击队,为实现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团的十三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提出了在重点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同时,下力气调整团的运行机制,加强团的基础建设。实践证明,两项重点工程和团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整体。跨世纪青年工程的实施,扩大了团的社会影响,促进了团的基层工作,既为加强团的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对团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团组织在各级党委的关心支持下,为加强自身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团的组织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要看到,团的建设还存在着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一些团的基层组织对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足,战斗力不强,松散瘫痪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有所增加;某些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影响了团的工作对青年的有效覆盖,团员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任务相当繁重。对此,全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全面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中,抓住关系团的建设全局的若干重要问题,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

  二、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基层建设为重点,用改革的精神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突出抓好青年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基层组织的巩固、调整、发展,构建起广泛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努力把共青团建设成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跟随党站在时代前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青年建功立业、健康成长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坚强巩固,在青年中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在加强团的建设的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团的建设。要把深入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团的思想建设,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含着内容丰富的党的建设理论和对青年工作的论述,是团的建设的根本指针。必须用这一理论统一思想,保证共青团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服务党的工作大局中加强团的建设。为党的中心任务和党在各个时期的重大决策服务。是团的建设的根本准则。要把团的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之中去把握,在为大局服务中找准位置,加强建设,发挥作用。全团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的建设与党的建设密切相关。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将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努力搞好与党的建设的结合,在党建的带动下,落实团的建设的各项任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团的根本组织制度。要增强团员的主体意识,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和发挥广大团员参与团的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健全系统领导,形成整体优势。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设好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加强团的建设与开展团的生活紧密结合。团的建设和活动是推动团的事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开展活动是共青团工作的基本途径和优势所在,加强建设是共青团发挥作用的基础和组织保证。必须把加强团的建设与推动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紧密结合起来。要在实施跨世纪青年工程的过程中加强团的建设;通过加强团的建设深化和落实跨世纪青年工程,使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把服务青年作为加强团的建设的切人点和突破口。为青年建功立业和健康成长服务,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群众路线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增强团组织活力和吸引力、凝聚力的基本途径。要通过建设青年服务体系,推动基层团组织的巩固、调整和发展,构建起紧密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使共青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联系青年的纽带更加巩固,作用更加广泛、有力。

  ──把团的建设重点放在基层。基层组织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团结青年,教育青年,把党的要求和团的任务落实到团员青年的重要职责。只有把基层团组织建设好,团的工作的整体水平才能提高。基层建设要常抓不懈,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和为基层服务的思想,特别是团的市、县委要切实担负起抓好基层建设的主要责任。要把团的基层建设的状况,作为考核团的领导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用改革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和推动团的建设。要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统一,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实际出发探索团的建设的新路,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保证团的组织的严密性、纪律的严肃性,健全团的制度,继承在实践中形成的好传统、好做法,使之在新形势下发扬光大。

  三、增强服务意识,建设服务体系,进一步焕发团组织的活力

  教育青年、带领青年、服务青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服务青年的过程应该是教育、带领青年的过程。为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寓教育引导于服务之中,使广大青年感受到团组织的温暖,团的教育就会更加贴近青年,团的活动就能富有时代气息,共青团就能够增强号召力,带领更多的青年投身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实践证明,服务青年是加强团的建设,焕发团的活力的一条有效途径,在服务的过程中凝聚团员,吸引青年,丰富团的工作手段,增强有形的工作依托,团的组织就会更加巩固,不断发展,团的各级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服务青年在团的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通过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逐步建立起以共同理想为目标,以根本利益为基础,以团的组织为依托,以服务项目为阵地、实体等为具体形式的青年服务体系。

  为青年服务,要从青年的根本利益出发。当代青年农民要求脱贫致富奔小康,青年职工希望提高生产业务技能,青年学生渴望更多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党中央殷切期望我国青年成为有远大理想的一代,勤奋学习的一代,艰苦创业的一代,道德高尚的一代。在改革开放和现代比建设中建功立业、健康成长,是当代青年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团组织要围绕青年的根本利益,关心青年的特殊需求,把建功与育人结合起来,开展各种央体有效的服务工作。农村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条件,选准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方向的项目,建立各类青年服务组织和实体,学习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带领青年进入市场,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企业团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活动阵地以及奖励基金等,为广大青年职工学习科技文化,开展岗位训练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和技能,推荐优秀青年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学校团组织要建立各种服务社团、活动阵地、活动基地等,为广大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教育活动、科技文化活动、勤工助学以及谋职择业提供服务,提高他们走上社会、适应未来的素质和能力。各条战线的团组织都要从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确定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形成有形手段,建立工作依托,为青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带领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建设青年服务体系,是一项前景广阔的社会事业,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用办事业的方法,从一点一滴做起,积极探索,不断积累,逐步发展。服务青年要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和加强团的基层建设结合起来,选准突破口,从具体的服务项目抓起,形成有形的服务手段,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网络发展,逐步建立起能够发挥团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青年基本需求,功能和手段相对完备的青年服务体系。建设青年服务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基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鲜经验。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担负起建设青年服务体系的领导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划,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为基层形成有形的服务手段争取政策保障。要沟通城乡之间,学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农村之间,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团组织的联系,帮助他们在服务青年的过程中建立起广泛的协作关系。要在选择项目、筹集资金、建立服务组织等方面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帮助,同时,建立专项服务基金,直接兴办能在当地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的服务组织,办好有利于推进和加强基层建设的服务项目。要进一步发挥青年报刊、出版事业和维权机构在服务青年中的特殊作用,大力推进青少年活动阵地和教育基地建设。要正确把握建设青年服务体系与做好团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防止把建设青年服务体系与全面加强团的建设割裂开来,放松团的组织生活,和对团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四、巩固、调整、发展团的基层组织,扩大团的工作在青年中的覆盖面

  巩固、调整、发展团的基层组织与建设青年服务体系,是构建广泛联系青年新型纽带的两个有力支撑。构建新型纽带,有赖于建设青年服务体系,吸引和凝聚青年;也有赖于健全和巩固团的基层组织,扩大团的工作的覆盖面。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要与社会生活的发展相适应。当前,某些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尚未适应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各类新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建团工作相对滞后;对大批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的团员青年,需要有新的办法进行管理。这些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为青年服务的过程中进行研究,加以解决。要把巩固现有团的基层组织,适时调整团的基层组织设置,抓紧在新经济组织中建团,解决对流动团员的管理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巩固现有团的基层组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整顿和建设好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工作不够活跃,特别是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基层团组织上。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四项基本目标,即:建设一个能够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团支部书记;选准一个为当地经济发展和青年致富服务的具体项目,建立有形的工作依托;带好一支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建立一套保证开展团的工作和组织生活的有效制度。地方各级团委要根据党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具体规划,实行分类指导,与农村党支部整顿同步,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松散瘫痪的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好。在整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青年,开展活动,巩固和发展取得的成果。要建设好乡镇团委,配好专职团干部,注意发挥乡镇团委在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学校、机关、街道等战线,都要从各自基层的实际状况出发,巩固和建设好团的基层组织。

  调整部分团的基层组织设置,要遵循有利于党组织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团组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团组织服务和联系青年,有利于健全团的组织管理和系统领导的原则,按照青年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组合方式和流向变化,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进行。据根团章规定,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可以在团员数量较多的农村经济组织和自然村中建立团的支部或总支部,在新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中建立团的总支部或基层团委。在系统性较强的行业或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行业或系统团的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实行团务工作由地方团委领导,具有行业特点的工作和活动由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的双重管理模式。在城镇、街道可以依托工商、公安等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团组织。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团的组建工作应同步进行,及时建立团的组织和独立的工作机构,配备团的专职干部。

  抓紧新经济组织的建团工作。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部分,吸纳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劳动力,是新经济组织建团工作的重点。乡镇企业具备建团条件的均要按照团章规定建立团的组织。建团暂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村带厂、以厂带厂或以校带厂的方式管理企业中的团员,待条件成熟后独立建团。外商投资企业有条件建团的,应当及时建立团的组织。各类经济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是新经济组织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团委或团工委,以领导和推动区内企业建团,指导和协调团的工作。积极推进在私营企业以及个体青年比较集中的集市、协会中的建团工作。在抓紧新经济组织建团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农村中学团的组织建设,配好团的干部。

  要根据青年劳动力在行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益增多的趋势,切实解决流动团员的管理问题,逐步把流动团员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加强对外来团员的管理上来。外来青年流入地区的团组织,要主动承担起对外来团员的管理责任。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流动团员的管理规定。要把外来青年作为团的工作对象,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在工作、生活和维护权益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

  巩固、调整和发展团的基层组织要与建设青年服务体系紧密结合,把服务青年作为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走出一条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的新路子。

  五、建设宏大的团员队伍,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努力提高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是保持团的生机和活力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团的建设的经常性任务。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发展团员工作力度,把发展团员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青年的培养教育上。要突出发展团员工作的重点,加强农村的发展团员工作,扭转农村团员总数少于党员的状况;重视在中学特别是普通中学和农村中学中发展团员,指导和帮助中学少先队组织推荐优秀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做好中学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使中学成为向各条战线输送团员的源头。

  要紧密联系实际,组织团员深入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帮助和引导广大团员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进一步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团的舆论工具、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的作用,培养广大团员的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广大团员积极参与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通过自身的实践体验,将教育内容转化为指导行动的自觉意识。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培训,为团员增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提供服务。广大团员要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团结、影响和带动青年。

  党中央《决定》指出:“共青团要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这是党对共青团的充分信任。团的各级组织要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党的要求培养教育广大团员,推广党章学习小组和业余党校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生动活泼地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光荣历史与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团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制定培养规划,健全工作制度、搞好“推优”与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衔接。要注重推荐政治素质好,在生产和工作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团员和团的干部作党的发展对象,努力壮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为党员队伍建立强大的后备力量。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要求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要以提高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培养政治坚定,素质全面,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世纪复合型人才。团干部尤其是团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管理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增强党性锻炼,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廉洁,拼搏奉献。要深入基层,深入青年,求是务实,模范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努力为团干部的锻炼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要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有计划地选派团干部到党政岗位和企事业单位挂职,坚持和完善团干部上下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鼓励团干部到条件艰苦或情况复杂的环境中经受锻炼和考验。要加强和改进团干部培训工作,拓宽培训渠道,帮助团干部学习掌握符合时代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要按照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团干部管理制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团的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情况,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基层团干部管理制度。要贯彻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视野,拓宽渠道,大胆地把优秀青年干部充实到团的各级领导班子中来,形成梯次配备。要关心青年干部和青年人才的成长与培养,协助党委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为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各级团委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团的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总部作出部署。

  全会号召、团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进一步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不断加强团的建设,团结带领全国各族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英勇奋斗。


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改善农业生 产条件,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村庄整理。
  本办法不适用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 土地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投资者和承包经营者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
  土地整理应当遵循群众自愿、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土地整理年度计划草案,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农业、建设、规划、财政、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推进土地整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土地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的组织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
  (二)选定土地整理区域;
  (三)制订土地整理方案; 
  (四)组织编制整理区域的规划设计方案; 
  (五)组织拆迁安置;
  (六)组织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七)负责土地整理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八)监督检查土地整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前款所列的(二)至(五)项事务委托有土地整理资质的单位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整理项目的业主,负责实施土地整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计入本地区及全省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二章 整理费用

  第八条 土地整理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整理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者和有关受益人共同出资或筹资。
  土地整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挪作他用。

  第九条 土地整理实际增加的耕地面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二十条规定的权限,从本级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中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标准为:
  (一)增加的耕地属水田的,每公顷60000元。属优质水田的,可适当增加拨补标准,但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20000元。
  (二)增加的耕地属旱地的,每公顷30000元。
  前款所称的优质水田,须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认定新增耕地的验收标准和补助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实施村庄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者和有关 受益人投入的土地整理资金不足以支付整理所需费用的,经整理单位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拨付补助费,并根据补助金额,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征购其整理新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作为国有储备土地。
  征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整理单位签定集体土地征购合同,明确约定补助金额、补助办法、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储备土地的数量等事项,并向拨付补助费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国有储备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经费的管理办法与土地整理补助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指标置换

  第十二条 实施村庄整理,整理项目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按新增耕地面积申请置换农用地转用指标,专项用于实施村庄整理时的拆迁安置。置换后仍有节余的部分耕地,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市、县。
  置换农用地转用指标必须逐级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置换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不列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时免征耕地开垦费。在置换的农用地范围内安置拆迁户的,其建设用地免收有关土地规费。
  在置换的农用地范围内安排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整理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整理新增的耕地作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偿转让费按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计收。有偿转让费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已完成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市、县,对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可按60%的比例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定为农地整理区域: 
  (一)耕地丘形不便于农业耕作或不利于灌溉、排水的; 
  (二)耕地地块散碎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或机械化耕作的;
  (三)缺少机耕路、灌排水设施,不利于农业耕作的;
  (四)农地遭受洪水、砂压等重大灾害的;
  (五)需进行整理的其它农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定为村庄用地整理区域:
  (一)无人或少人居住的旧村庄;
  (二)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或促进土地合理使用,需要对旧村庄进行整治的;
  (三)进行旧村改造的;
  (四)需要进行整理的其它土地。
  选定土地整理区域,应当兼顾农业发展规划和农村新村建设,可跨行政区域进行。

  第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户数的村民同意进行土地整理,并且其使用的土地总面积占整理区域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优先列入土地整理区域。
  农地整理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开展。

  第十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选定土地整理区域,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
  制订土地整理方案,应当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费用负担、工程进度,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整理申请:
  (一)土地整理申请书;
  (二)土地整理方案;
  (三)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四)整理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统计表;
  (五)整理区域的规划设计图;
  (六)土地整理资金筹措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条 批准土地整理的权限为:
  (一)农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或村庄整理总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或村庄整理总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或村庄整理总面积2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理申请经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整理方案予以公告,并在整理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公告的期限为20日。
  发布土地整理公告,应当明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该整理区域内实施有影响土地整理的采石、取土、种植青苗、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占土地整理区域内村民总户数一半以上,且其使用的土地超过整理区域土地总面积一半的村民表示反对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合理意见,修订土地整理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公告实施。
  对修订后的土地整理方案,仍有三分之一以上户数的土地使用者持异议的,可以向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的期限为30日。在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之前,土地整理暂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理方案公告生效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整理区域内的土地使用状况进行勘测、调查,并登记造册。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理区域内需拆迁的房屋、坟墓等地上附着物予以公告,并按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理一般在冬春农闲季节进行,原则上不能影响农业生产。
  土地整理应当在整理区域内主要作物收获后实施;主要农作物收获季节不一致时,应当在对主要农作物损害最小的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面积100公顷以上的大型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业主可以选择 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施工;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属财政性投入的,由市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等办法,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施 工。与土地整理项目相配套的水、电、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按整理工程进度进行配套施工。
  前款所需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理完成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批准土地整理申请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一)土地整理方案的实施概况;
 (二)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
 (三)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属村庄整理的,还应附具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图 );
 (四)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统计表;
 (五)整理农地的重划分配情况;
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收到验收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整理地块面积和新增耕地确认书,市、县土地行政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认书进行当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变更土地分类统计数据。
  未划足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的县(市),应当将整理新增的集中连片2公顷以上、水利灌溉条件及土地肥力较好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加以补足。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定期到场,实地指界交接土地。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交接完毕后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农地重划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理后的田间道路、灌排水设施及公益事业等用地,应当以整理区 域内原为此类用地的面积充抵。不足部分的面积,按参加整理后分配土地的面积比例分担。
  土地分配应当以不改变已发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原则,但因整理发生承包地四至范围、面积变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承包方协商后,重新划定四至范围,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十二条 村庄整理后安排村民住宅用地的,实行一户一宅 制度。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面积限额。村民新分配宅基地面积低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应当给予合理补 偿。补偿费用从土地整理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分配完毕后30日内 ,将土地分配结果予以公告。对土地分配结果有异议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 土地整理区域内的土地重新分配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发给土地证书。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整理的财务状况于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土地整理的指标置换办法、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等,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