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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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设立在本省境内的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界碑点、界址点的觇标、标石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标桩、标旗等临时性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凡建有测量标志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测量标志的保护,督促所属单位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测量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设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选择有利于长期保护的地点,执行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



  埋设在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在地上设立明显的标记,明确保护范围。






 第六条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划分等级。



  凡设立一、二等的三角点、重力点、水准点、天文点、卫星定位点等,建造单位应当在设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后,将有关标志点位资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点位资料,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报地、州、市、县(区)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 设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负责该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被委托的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保护。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定《测量标志委托保护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保护书一式4份,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各持1份,保护人1份,当地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1份。






 第八条 测量标志保护人员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对测量标志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不得将测量标志提供给未取得测绘工作证件和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发现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安全控制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建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未经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不得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射击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未经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不得架设高压电线、建立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站)等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未经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不得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堆土等。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造单位的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水准基岩点标志的,应当报请国家测绘局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维护任务,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第十三条 对遵守本办法规定,在保护测量标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测量标志保护人员将测量标志提供给未取得测绘工作证件和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损毁、擅自移动临时性测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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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避免非典型性肺炎病毒的传播,唐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控制非典型性肺炎病毒的传播,减少污染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75号《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和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冀卫疾控宇[2003]第12告印发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六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以及民工、旅客等暂在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是指唐山市六区指定的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的专科门诊医院、综合性医院所设的发热门诊所产生的各种医疗、生活和其它废弃物,以及因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而实行封闭隔离措施的居民楼(含平房)、宿舍或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其它可能感染非典病毒需销毁处理的一切废弃物品。
第四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由唐山市宝洁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负责统一收运和处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清运处理。
宝洁公司设突击小分队,24小时值班待命。突击小分队负责进行清洁消毒,封闭垃圾道,并在隔离区放置专用收集桶。
第五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收集。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采用一次性专用收集桶收集。收集桶直径在50厘米以下,桶身上喷涂红色或橙色十字和“生物危险品”字样。
医疗卫生单位,应设密闭式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收集间,并设专人收集管理和登记造册。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应采用双层塑料包装,确保不破不漏。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市卫生局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装入专用收集桶中,盖好桶盖,并用宽度在6厘米以上的胶条缠三圈以上。封闭严密后放入专用收集间,按卫生部门指定的有效消毒药品用量浓度再次进行消毒,作用6O分钟以上,由医院消毒管理人员签贴“已消毒”标志,并填写签发人姓名、时间。
实行封闭隔离的居民住宅、职工宿舍、单位等场所,非典病例和疑似患者被送治、隔离后,区卫生防疫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消毒,并填写《非典病毒污染物认定报告单》报市非典办,由市非典办立即通知宝洁公司,宝洁公司要在2小时内清掏完垃圾道(或垃圾斗等容器)内的垃圾,进行清洁和卫生消毒,焊死垃圾道。按每标居民楼配送一个专用垃圾收集桶(箱),或按实际需要量配送。
第六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运输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采用专门车辆运输,车体应完全密闭,无破损,车体明显部位喷涂红色或橙色十字及“生物危险品”字样。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车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实行夜间运输,日产日清。除突击小分队外,正常运输作业必须在晚8;00后至次日凌晨 5:00前完成。装载有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车辆,行驶途中应鸣报信号,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不受交通信号灯限制,尽量减少运输途中行驶和停留时间。
医疗单位按宝洁公司指定的收运时间,设专人与宝洁公司进行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交接,并当场填报环卫部门统一制发的“唐山市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交接单”。
在非典隔离区域设置的垃圾桶,由所在区隔离监管人员填写“非典病毒感染废弃物专用交接单”,由宝洁公司统一收运。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清运车辆,应随车配备消毒器具和药品,边装运边消毒,避免二次污染。
第七条 宝洁公司要严格管理,规范作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进场垃圾的登记、焚烧和人员防护工作。收运、处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作业人员和消毒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培训,并按防疫部门规定必须穿隔离衣、戴防护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第八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必须全部采用高温焚烧处理,专用收集桶进厂卸车后,直接带桶送入焚烧炉焚烧,严禁拆封。所有物品(含易拉罐、专用收集桶等)均不得回收或循环再用。
第九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焚烧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炉内焚烧温度不低于850℃;
②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
③设有二次焚烧装置;
④设有烟气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
⑤焚烧残渣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第十条 其它医疗垃圾,仍按照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唐山市特种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城建字[2001]32号执行。
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专科门诊医院清洁病区垃圾,要装入指定塑料袋中,密封后放入密闭箱中存放,由宝洁公司专用的医疗垃圾运输车收运并由宝洁公司焚烧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混入其它医疗垃圾或生活垃圾中排放。对混入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生活垃圾按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二条 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的专科门诊、综合性医院发热门诊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医疗单位按《唐山市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交接单》登记数量,向宝洁公司交纳;被隔离的职工宿舍、单位的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向宝洁公司交纳;被隔离的居民楼(含平房)的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市财政技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医疗单位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收集、消毒;区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隔离的小区、职工宿舍和单位的消毒。城管部门负责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统一收运,集中焚烧处理。环保部门负责医院污水、污泥处理的监控和督导,以及医疗垃圾焚烧厂的监控。
市防治非典办公室抽调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人员成立特种垃圾处置督导组,对医院垃圾、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排放进行检查、监控、督导。对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盛装、定点投放的单位和个人接危险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造成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都应设置一个集中焚烧点,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此规定由唐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等?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三)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含七月一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调整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解决。



198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