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23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三、将第八条中的“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修改为:“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四、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五、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包括单位办学、私立学校等,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作为第九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七、删除第二十条。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
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5、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6、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申请人”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如申请人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按照申请人所写姓名
填写完整,并注明汉语音译名。
8、“被申请人”处填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安机关或者机构的名称。
9、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相关文书添加第三人信息,并在文书中注明“抄送第三人”。
10、“具体行政行为”处填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名称,并注明具体行
政行为决定书的文号。
11、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时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2、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写明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具体到条、款、项。
13、文书中注明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处,应当由本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属于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由办案民警在
文书上注明。
14、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送达人
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5、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式样一)是因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由申请人口述,办理复议案件的民警记录的文书。
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年月日”处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日期。
16、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文书。要求补正的时间目前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期限,确定合理的补正时间。
17、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文书。
18、行政复议告知书(式样四)是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文书。
19、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式样五)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提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文书。
20、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式样六)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的文书。要求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的时间,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的法定期限和提交材料的工作量,确定合理的提交期限。
21、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式样七)是行政复议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转请相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文书。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同时注明文号。
22、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式样八)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23、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式样九)是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其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
“公安机关全称”处印制或者填写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名称。
“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该上级行政机关的印章。
24、行政复议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法责令其恢复审理的文书。
“公安机关全称”处印制或者填写应当恢复审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名称。
“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该上级行政机关的印章。
25、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式样十一)是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决定中止审理的文书。
因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而中止复议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因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而中止复议的,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同时将文书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款项划去。
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中止复议的,应当区别情形填写相应的款项,并将文书中《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文划去。
26、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二)是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恢复审理的文书。
27、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式样十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文书。
28、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式样十四)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29、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式样十五)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的文书。
“申请人”处的填写要求为:申请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和职务。
依据的具体条款应当和行政复议终止的具体事由相对应。如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决定,应当将“第 项”划去。
30、行政复议调解书(式样十六)是行政复议机关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接受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文书。
“申请人”处的填写要求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1、行政复议决定书(式样十七)是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文书。
“申请人”处的填写要求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填写: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被申请人
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是否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填写: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限期履行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但如因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而撤销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填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决定行政赔偿的,还应当填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告知”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填写:符合行政诉讼范围的,填写:“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具体的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填写:“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为
最终裁决的,填写:“本决定为最终裁决。”
3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式样十八)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驳回情形的,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文书。
33、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式样十九)是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文书。
34、行政复议意见书(式样二十)是行政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文书。
“主送机关”处填写需要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被申请人或者复议机关的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名称。
35、行政复议建议书(式样二十一)是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立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文书。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式样一)…………………………………(13)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二)…………………………(14)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三)……………………(15)
行政复议告知书(式样四) …………………………………(16)
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式样五)…………………………(17)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式样六)………………………(18)
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式样七)…………………(19)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式样八) ………(20)
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式样九)……………………(21)
行政复议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 (22)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式样十一) …………………………(23)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二) ……………………(24)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式样十三)………………………(25)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式样十四) …………………………(26)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式样十五) …………………………(27)
行政复议调解书(式样十六) ………………………………(28)
行政复议决定书(式样十七) ………………………………(30)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式样十八)………………………(32)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式样十九) ………………(34)
行政复议意见书(式样二十) ………………………………(35)
行政复议建议书(式样二十一)………………………………(36)
式样一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 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的口述内容)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口述内容)
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式样二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公复补字[ ] 号
(申请人) :
你对 (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补正以下材料: (要求补正的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
议审理期限。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三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四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告知书
×公复告字[ ] 号
(申请人) :
你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 (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五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
×公复答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去,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
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附件: (材料的名称、份数、每份页数)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六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公复第三人字[ ] 号
(第三人):
(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去。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如你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附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第三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式样七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
×公复转字[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审查申请/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名称)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对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予以审查处理,并请尽快回复审查处理结果,处理期间本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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