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7:57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点企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6]2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点企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重点企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巴中市重点企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的浓厚氛围,提高对企业服务的水平,简化企业的办事程序,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章 行政审批

第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示,规范操作。

第四条 凡是企业办理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实行集中受理、同步审核、统一发证。



第三章 证照办理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市本级许可范围内的事项,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建设、国土、安监、卫生等部门在收到企业或投资业主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证照。依法需评估、论证、招投标的时间除外。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和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申请事项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部门应当充分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理。

第七条 对全市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实行“一门、一网、一表、一次”的年检方式。全市重点企业年审年检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行,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统一的年检公告和表格,企业只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一套,一次性缴纳费用,即可办成。



第四章 税费征收

第八条 用好用足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市属重点企业发展。逗硬执行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和高新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可部分抵免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做到“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

第九条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抓好涉及企业“三乱”的专项治理,凡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应当一律取消。

严格执行“一证、一卡、一票”制度,执收部门收费时,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如实填写《收费监督卡》,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收费监督卡》由市监察局会同财政、物价、经贸、商务等部门制定,发放到企业。

第十条 涉及市属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市政府公布的收费目录和标准执行。高科技、环保型、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享有部分外,市以下需减免的,一律由有关部门申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十一条 涉及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经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在《巴中日报》、巴中电视台上公告。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 由法制部门牵头,进一步清理各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服务,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每年不少于5次,引导企业遵照国家政策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及员工法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储蓄、争取再贷款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加大对高科技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出口打包贷款和质押贷款业务。筛选一定数量的“黄金”客户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三有”企业和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当在企业集聚地建设网点,加强对企业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方便职工就医看病。重点做好食品加工企业的工艺流程设计、环境卫生监测,把好原材料的进口关,促进企业“绿色食品”认证的达标升级。

第十七条 市属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各种治安问题,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把内外勾结偷盗企业资产、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干扰企业生产和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开展集中整治。

第十八条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骗证、走私贩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建筑市场、道路运输市场、集贸市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惩欺行霸市等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习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参加的学习培训活动,一律在上年度末或本年度初向市经委书面申报,市经委统计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编制企业学习培训目录,并向社会公告。申请学习培训的部门凭公告向物价、财政部门申请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培训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企业生产经营淡季进行,培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举办企业学习培训班,组织外出旅游观光等,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检查评比

第二十二条 对市属重点企业制发“控制检查重点企业”标牌,禁止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确需进行的检查活动,严格按照《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巴委办发[2005]2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行政机关和中介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更不得以评比的先后顺序要求企业进行非自愿性的赞助。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接待、广告、公示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费用。



第八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起企业发展环境的监督检查职能,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深入机关、企业开展不定期走访、座谈活动,及时、严厉查处影响、干扰甚至阻碍企业发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机关应当每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各执法执纪部门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工作效能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面向社会公布。对评议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评议差的部门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最差的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和垂直管理部门执法执收、服务企业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通报。对企业反映有“三乱”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并建议主管部门将违纪者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八条 成立企业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为5280858。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应及时派人查证,一经查证属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
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实现绿化达标以来,林业的三大效益已日益显现。但由于各种原因,全市目前尚有宜林荒山10.6万亩,主要分布在沿海和西北部一些自然条件较差、树木生长较困难、经济较贫困、山林纠纷较多的地区。根据去年9 月省林业局在惠州召开消灭宜林荒山现场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宜林荒山造林绿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23号)的要求,我市要从2002年开始,用3年时间完成宜林荒山造林绿化任务。为加快我市宜林荒山的造林绿化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灭宜林荒山是巩固和发展我市绿化达标成果、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要把宜林荒山的造林绿化列入2002- 2004年政府工作重要议程。 要借鉴当年“5年绿化湛江”的成功经验,发动与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造林绿化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国土、水利、建设、政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JP2〗各级政府要建立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要按省政府办公厅〔2001〕123号文件的要求,在2004 年底前如期完成宜林荒山造林绿化任务。

二、各级政府要对宜林荒山荒地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并制定3 年消灭宜林荒山的规划。林业部门要按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要做好苗木供应、种植、管护等工作。

三、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林业政策,坚持“谁种谁有,谁投入谁得益”的原则,调动广大群众的造林积极性。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对于有权属纠纷的宜林荒地,要尽快组织调处,确保撂荒宜林荒山的造林绿化。同时要认真探索各种有利于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的经营机制,招商引资,鼓励农户承包造林和各种经济成分投资造林。

四、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林业投入不低于同级财政总支出的1%。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经费以县(市)政府自筹为主,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各级政府拿出一点,群众捐出一点,确保消灭全市宜林荒山的经费投入,不折不扣地完成消灭宜林荒山造林绿化任务。

五、加强管理,确保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的成效。各地要加强对宜林荒山造林的质量管理,创建以资金为重点、以质量为核心的工程管理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造一片,活一片,成一片。各级政府与林业部门要明确职责,把宜林荒山造林绿化责任目标落到实处。每年对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年初检查一次,年终验收、总结一次,将每年检查、验收情况通报一次,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完成责任目标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保证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的成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湛江市林业局

二○○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