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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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济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储存、运输及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排放、利用、治理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大力发电厂和其他排放粉煤灰的工业锅炉工程,必须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没有粉煤灰综合利用措施和配套工程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立项;设计部门不于设计。对未按规定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未经加工的粉煤灰一律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费用,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应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六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企业用自筹资金(包括贷款)建设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件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投产五年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
  贷款部分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
  第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九条 利用粉煤灰生产砖瓦,粉煤灰掺用量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掺用量占百分之十(含)以上,至百分之三十(含)以下的,减半征收增值税;掺用量不足百分之十的,不予减免增值税。利用粉煤灰生产其他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税。
  第十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所需电力、燃料、原材料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引进或者合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外汇。进口设备、配件,予以减免税。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建筑材料和其他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指标,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建筑设计中应当优先选用粉煤灰及其建材产品。
  第十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产品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生产和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利用粉煤灰降低成本节约的费用,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六条 粉煤灰专用车经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交通部门审核,可以适当了以减免养路费。
  第十七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审批,所需经费可以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 晋级、聘任技术职务时应予优先考虑,并可以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予以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星火奖。
第十九条 对在建筑设计中,优先选用粉煤灰及其产品的设计单位和个人,项目设计完成后,经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可以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金,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利用粉煤灰及其产品降低成本节约的费用,可以报经财政部门按节约价值核定提奖比例提取奖金,发给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计征奖金税。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粉煤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在建筑施工中不按规定使用粉煤灰及其产品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阻碍、干扰建筑工程设计中选用和施工中使用粉煤灰及其产品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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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附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条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 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第九条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一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部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业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人[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科学确定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四、积极探索绩效考核的有效方法

  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核组织。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要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载体。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师绩效考核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反映教师的业绩和贡献。

  各地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五、高度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本省(区、市)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与此同时,各地也要积极完善校长及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教师思想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