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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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2号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偿债准备金,是指市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年度规模按照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额的3-8%筹集。

第六条 筹集政府偿债准备金的途径: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学校除外)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10%提取;

(二)国有资本(资源)处置收益按收益总额的10%提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景区门票市本级分成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5%提取;

(四)专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提取;

(五)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来源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六)存入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增值部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政府债务情况提出风险评估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动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偿债准备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在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偿债准备金的筹集时间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此前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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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
乙方
甲方就聘请乙方代为讨回外欠债务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提供债务人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债权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签署授权委托书,债权凭证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待债款还清后销毁。
二、甲方应协助寻找确认债务人,必须时负责沟通情况联系工作。
三、乙方为追讨债款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对本县欠帐户,甲方预付 元,外地欠帐户,预付 元作为开展工作的费用。
三、甲方按照乙方追回债款的 %支付报酬,由乙方在追回的欠款中直接扣收。
在乙方主持调解下,甲方与债务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元。
四、凡甲方债款经乙方催要,债务人直接向甲方或通过乙方向甲方交款,作为乙方代甲方追回的债款进行结算。
五、双方协商以诉讼方式解决,乙方减半收取代理费。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珠海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劳动安全、监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含县、区)所有设计、制造、改装、安装、维修和使用起重机构的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含改装、维修,下同)、使用和报废等由市劳动局实行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和各类电梯(包括客梯和手扶电梯、货梯、客货两用梯、杂物电梯、医用电梯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的制造与安装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颁标准及安全规定。
引进国外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必须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后方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
第七条 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认可证。
外地来本市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当地省级劳动部签发的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证书)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或安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在市内设厂生产或承接安装业务,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内制造或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
第九条 凡没有领取“安全认可证”或未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而擅自在市内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由市劳动局进行查处。
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雇请没有“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的申报、验收及年检
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施工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填报《珠海市电梯安装申请表》或《珠海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并向市劳动局递交下列凭证:
(一)安装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
(二)参与施工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修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其代号说明;
(四)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以及电梯的机房布置图和进道设计图。
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呈报市劳动局,领取《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确定检验日期。
第十二条 市劳动局检验起重机械时,使用单位及安装单位应派人参加。检验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发给《电梯使用合格证》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检。
第十三条 对未取得生产、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以及未经批准而擅自安装的起重机械,市劳动局一律不予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验收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和申报验收手续。未经市劳动局验收并领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准使用,违者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申请年检手续。
第十五条 经检验起重机械安装不合格的,在复检期限内复检二次仍不合格者,市劳动局有权指定安装单位整改,其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因磨损或有严重缺陷危及安全的,市劳动局应注销其使用合格证,使用单位应立即了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检修后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复检,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重新启用。
经检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应迅速拆除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对在用的简易电梯要强化管理,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本办法实施后,不得再报装简易电梯。

第四章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八条 起重机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要有专人操作、管理,并要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期间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起重机械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运行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因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或使用单位的责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时,按有关规定处罚或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局给予处罚。
(一)新装、改装、异地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审批,或申报后未经批准即行施工,以及起重机械安装后未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除责令补办申报、审批、检验手续外,对使用单位处以该起重机械工程总概算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安装或制造单位处以五千至
一万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向市劳动局申报进行检验的使用单位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三)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停用整改外,对等待、安装或使用单位罚款二千至一万元;
(四)对起重机械安全设施不维修、不保养,擅自停止使用或予以拆除的,市劳动局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并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五)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装的单位,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工人上岗,允许无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局进行处罚时,应制作《罚款决定通知书》并发给被处罚单位。受罚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缴付,逾期不缴的,每天加罚罚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缴付的罚款,应从税后留利或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事业单位缴付的罚款,在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罚款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市劳动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劳动局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起拆又不执行的,由市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市劳动局的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局因具体行政为不当,给被处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劳动局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对起重机械安全认证、检验、审检的技术规范,由市劳动局依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珠劳护〔1989〕75号)同时废止。



199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