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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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省和本市规定筹集的,用于市及县(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市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三)按规定市本级征收留用和各县(市、区)上缴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市、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县(市、区)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按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国家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堤防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重点防洪工程;城区防洪排沥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堤防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市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县(市、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市与有关县(市、区)共同承担。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来源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收: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征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或者委托税务机关征缴。
市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征缴和稽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廊政〔199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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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复函
民政部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优抚处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川民政优(82)138号来文收悉。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工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此复。



1982年11月11日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总支、支部):

  经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自即日起颁布实行。

  特此通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的建设,切实发挥常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二、职责和任务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直属机关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直属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和加强理论武装工作,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按照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七)领导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九)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直属机关统一战线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研究提交直属机关党委全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定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研究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队伍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出阶段性的工作部署。

  4、审议通过直属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和直属党组织届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事项。

  5、讨论、审批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

  6、研究决定有关党内表扬、表彰意见;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和组织处理。

  7、听取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8、研究稳定工作。

  9、其他需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1、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2、常委会会议,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常委参加。因会议内容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属机关党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3、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会议材料,一般会前送达各位常委。

  4、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因故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对常委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5、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等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票(含不能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超过常委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四)常委会每半年向直属机关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向全委会报告的事项及时召开党委全委会议进行通报。

  四、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常委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资委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为主要学习内容。常委会还要认真组织学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二)学习方式

  常委会的学习以有计划的自学为主,适时组织交流。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讲解。

  (三)学习组织与准备

  常委会的学习专题由书记办公会确定。常委会学习的组织准备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负责。

  五、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常委会以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各级党组织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所属党组织贯彻落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所属党组织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法

  常委会可采取听取基层党组织汇报、实地走访调研、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民主测评、督察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自身建设

  常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加强学习。坚持自学,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带头参加直属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321”读书活动。带头参加和组织所在支部理论中心组学习。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重要事项的决定、重要文件的发布前,尽可能广泛听取意见,力求各方意见统一。党委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卓有成效地抓好集体决议的落实和分管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党委常委要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依靠党员群众,认真解决党员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常委会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委常委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央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艰苦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