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18:33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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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二)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和规程,确保调度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新建机组并网监管,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监督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机组的并网运行调试、并网安全性评价、转商业运营等事项。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督促电网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五)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保障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六)加强电力建设市场监管,促进电力建设市场开放。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三指定”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扶持其健康发展。
(七)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八)完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制定和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九)积极推动电价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十)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按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披露,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和电力监管信息,督促电力企业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十二)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效率,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和参与电力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畅通许可办理渠道,公开许可管理流程,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拓宽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的受理、处理、回访等工作。定期发布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发挥专业网站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服务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及中介组织建设,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诉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切实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民营电力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则和标准,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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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09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健全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的《关于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的请示》(中汇交发[2002]3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即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按同币种买卖轧差净额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暂时不变。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可在规定的头寸限额内自行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四、实行双向交易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对市场会员的信息披露机制,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按时向我局报送有关交易报表(见附表)。  

五、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此通知转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各会员单位。  

  附表: 1、外汇市场行情表

2、银行间外汇市场排名表

3、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情况日报表(分银行)

4、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情况日报表(分地区)


关于财政局委托秸秆养牛贷款有关情况的说明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国家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
(一)可以依照的根据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
  (二)可资参考的根据
  3、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2000年9月29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即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贷款人不承担因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第5项规定“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0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中,作为受托人的信用社享有收取财政局缴付款项、按照财政局指定范围发放贷款和按照约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权利;负有依照财政局规定范围发放贷款、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及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作为委托人的财政局,享有指定贷款发放范围、收取借款利息的权利,负有缴付委托款项、收回借款本息的义务。
  三、信用社履约情况
  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信用社严格按照财政局指定的“秸秆养牛”项目发放贷款,没有超出委托人指定的贷款范围,并采取保证、抵押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使用风险,并按期向财政局支付借款利息,及时通报贷款发放管理情况,对到期未及时还款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尽到了作为委托贷款受托人的各种法定和约定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信用社不应当承担此外的任何责任。
  四、委托贷款协议履行依法的最终结果
  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信用社已完完全全地履行了自身义务,对于贷款至今未能收回的风险,依法应当由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的财政局承担,而不应当由信用社承担。此外,信用社为协助财政局收回委托贷款,支出了大量的诉讼费、执行费和代理费,依法应当由财政局承担,或者从应当支付财政局的利息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财政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