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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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8月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设公民旁听席,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每次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拘留、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和其它单位可以推荐旁听人员。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于会议召开的8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也可到当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名登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确定旁听人
员,并发放旁听证。
第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持旁听证入场。遵守会场纪律,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六条 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领取有关资料,不参加分组会议。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集旁听人员座谈会,征询意见。旁听人员对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在会议简报中反映,并转有关部门研究。
第八条 对不能遵守本办法的旁听人员,由工作人员劝其退场,并收回旁听证。
第九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20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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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向日本出口活马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向日本出口活马检疫问题的通知

           ((90)总检(动)字第7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目前,我国向日本出口的几批活马,经检疫发现有些问题。同时,日方对“中国向日本国输出马的家畜卫生条件”提出了修改意见,我方正在考虑日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为了避免在贸易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各口岸所暂不接受向日本出口活马的报检。特此通知。

 

                         一九九0年四月十九日







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地城区规划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储备遵循依法有序、地价趋价、平价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常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及土地储备库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物价、财政、房产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可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1、征地“农转非”剩余零星土地;

2、因企业改制、重组需要转让的土地;

3、以了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

4、在城市城划调整中需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5、其它可以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六条 市地土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地土征用有关手续。

第八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片征用的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储备库交市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予以储备。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项规定需要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政府需要收购的土地,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与土地使用权人衔接。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进行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的测算评估。

(四)方案报批。市土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地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土地平面图;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的价格,按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确定。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原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以土地置换方式收购的,应分别确定土地价格,采取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凡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需要进行前期开发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有关用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开发权。

第十七条 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临时出租、抵押。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储备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出让。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地地价评估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一确定地价;

(二)市地土储备中心向社会发布土地储备信息,包括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及指标、地价、出让方式及使用年限等;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状况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区三级地段以内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它储备土地,可招标、拍卖出让,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五章 土地储备中心资金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储备土地的增值资金;

(三)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收购、开发和储备管理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
经市政府批准,吸引外资用于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的,其增值资金按比资比例分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一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非因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解除合同,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市场机制,对收购、收回、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备调控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