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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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交通部 国家计委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 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 (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五条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表3)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卸船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装船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卸船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装船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六条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
第七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八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表4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一)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二)为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三)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10天后,港方认为必要的搬移;
(四)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五)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搬移集装箱需相应搬移其他集装箱时,其他集装箱不另收搬移费。
第九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集装箱在船上翻装或船舶与码头之间的集装箱翻装,按表4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集装箱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但2天之内不另收堆存费。
港方责任造成的集装箱翻装,免收翻装费和堆存费。
第十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港方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第十一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进行水转水作业,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
水转水中转包干范围:自集装箱从一程船开始卸船起,至装上二程船止。
第十二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港口对集装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以外的清洗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工时费,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十三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5)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第十四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5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年四月二十日零时起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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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102号
2010-12-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评选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制定辖内评选办法,做好2010年度统计之星推荐的准备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一贺
联系电话:010-68402514
传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
第三条 评比内容是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以及货币流通和汇率监测调查。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长任顾问,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荐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辖内外汇形势的影响。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每年定期对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国际收支考核成绩应为优秀且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六)开办外汇业务满1年(含)。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
(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荐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的占比不能低于50%,第一类分局和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施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所在部门
主 要 事 迹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董浜镇、广东省沙头镇等15个镇为“国家卫生镇”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董浜镇、广东省沙头镇等15个镇为“国家卫生镇”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3)4号

自1997年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县城)活动以来,各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努力增加本镇(县城)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长效卫生管理力度,为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做出不懈的努力。到2002年底,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2个镇和17个县城,被命名为“国家卫生镇(县城)”,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创造了条件。

根据江苏省、广东省的申报,近期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成专家组,对江苏省的6个镇及广东省的9个镇进行了审核。专家组认为:江苏省的6个镇和广东省的9个镇,达到了《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以下单位为国家卫生镇:

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古里镇,张家港市德积镇、锦丰镇、兆丰镇,吴江市同里镇;

广东省:南海市沙头镇、松岗镇、和顺镇,东莞市石龙镇,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石岩镇、光明镇,龙岗区葵涌镇、布吉镇。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在新时期的爱国卫生运动中取得更大成绩。

各级爱卫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切实抓好创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