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51:25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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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药是中医防治疾病的主要手段。中药制剂及其剂型的多寡和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中医临床疗效。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对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振兴中医药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尤其是最近几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发展和中医急症工作的加强,各地在继承发掘传统中药剂型的同时,研制出了一批疗效可靠、安全性大、使用方便的中药新剂型,促进了中医疗效的提高和急诊工作的开
展。
但是,当前中药剂型研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医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主要的问题是一些领导同志对开展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紧迫感;制剂条件差,设备简陋,检测仪器缺乏;中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技术素质较差;对传统剂型的继承发掘重视不够,对新剂型
的研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医药理论的指导;缺乏统一管理,剂型研制低水平重复,研制和生产相互脱节,难以满足临床需要。对于上述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为了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必须注意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突出中医药特色。要根据中医辨证论治原则及中药性味归经、君臣佐使等理论。通过剂型研制,促进中医药学术的发展。要注意克服脱离中医药理论体系套用西医药模式研制中药剂型的倾向。
对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和对新剂型的研制必须同时并重。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继承和发展中药剂型。一方面,对经过长期临床验证、行之有效的传统中药剂型要给以充分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继承发掘,使之不致失传,并发展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
加强新剂型的开发研制。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以安全可靠为前提,以满足治疗急危重症需要为重点,要逐步完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手段,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要注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做到便民利民,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二、抓好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和发扬
传统中药剂型种类繁多,如丸、散、膏、丹、酒、露、汤、饮、胶曲、茶、锭等,数千年来,经过临床实践的反复验证,各有特长,对防治疾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医院(所)要结合临床需要和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继承发掘工作。要注意继承和加工生产一些简、便、验、廉的
剂型,以方便病人。对那些疗效确切、濒临失传的传统剂型,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对常用中药饮片,也要注意进行研究和改革,如制成粉状、颗粒状等,以利于药效的发挥和药材的节约。在继承发掘过程中,要以中医有效古方和经过长期临床验证的经验方为基础,同时注意吸收民间
流传的单方验方,特别要重视本地名老中医的临床有效验方。只要是临床疗效确切的制剂,即使一时还不能分析其成分和阐明其作用机制,也应予以保留,以便继续深入研究。
对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发扬,要注意吸取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使传统剂型逐步实现规格化、标准化。要通过研究逐步阐明其作用机理,进一步确定其适应病种和适应证。对组方中的药材要固定品种,严格按处方要求加工炮制,以保证制剂的质量。
三、加强研制开发中药新剂型
中药新剂型的研制开发,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紧密结合临床需要。在方剂来源、药材质量、制备工艺、安全试验以及基础和临床研究等各个环节上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抓好单味药研究的同时,尤其要注意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抓好复方的研究。要向
体积小、毒副作用小、使用量小、高效速效长效,生产方便,携带方便、贮存方便、使用方便的方向发展。当前,特别要注意适应急诊工作的需要,组织协作攻关,抓好对某些制备工艺高、难度大的剂型(如注射剂等)的研制。对中药新剂型的研制要注意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剂
型的信息,特别是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的新进展,有目的地进行学习和引进,避免低水平的重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以确保制剂质量。
四、抓好剂型研制工作的基地建设
抓好基地建设,是开展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必要保证。各级中医医院要建立健全中药制剂科室,配备仪器设备,确保制剂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医药研究院、所、中医学院要把中药剂型的研制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配合医院,搞好剂型研制。
“七五”期间,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中医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建设好1至2个中药剂型研制基地,对于本地区有特殊疗效的剂型,组织力量,进行研制。国家中医管理局拟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地区,各建1所中
药剂型研制基地,形成各地区中药剂型研制中心,对涉及全局性的难度较大的中药剂型,组织协作攻关。
中药剂型研制基地,要根据改革精神,与其他部门和生产厂家等加强横向联系,实行业务技术挂钩或组织联合体,以便研制和生产紧密结合。
各级卫生或中医管理部门应将有苗头的中药剂型的研制列入科研规划,给予支持,推动剂型研制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培养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是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当务之急。
首先,各级卫生和中医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制定计划,通过举办学习班、送出去进修、开展讲座讲学等各种形式,大力培养中药剂型研制人才,国家中医管理局拟举办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培训班,重点为国家和省级中药剂型研制基地培训技术骨干。其次,各中药剂型研制基地,要从本
地区相对集中一批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形成拳头,特别是要注意吸收有经验的老药工参加研制工作,并为他们配好助手,注意总结他们的经验。第三,加强各学科横向联系,以中医药人员为主,注意吸收各学科、多方面的专业人员,扩大中药剂型研制队伍。
要为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技术职务问题。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和破格晋升。
六、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级卫生和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级中医医院和科研机构,要有1名院长、所长分管此项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从人力、财力、物力
各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中药剂型研制工作顺利进行。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是一项涉及中医药发展方向、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在管理上应采取分级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医院制剂和科研用药可按《药品管理法》第四章规定执行。科研成果申报新药时,需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凡由国家、省、市卫生、中医主管部门组织、
批准的医疗、科研协作攻关项目所用药品,可在协作组内交叉验证;凡源于临床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药品),可在医院范围内临床使用,但严禁做为市售商品。要严格区分商品新药与医院制剂、科研用药的界线。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是提高中医疗效水平,振兴中医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大事。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根据“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敢于攀登,奋发进取,就一定会使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满足人民医疗保健的需要。



198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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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08年03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在中央企业选派中青年博士参加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的工作,确保 “博士服务团”成员完成“了解国情、服务地方、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任务,为中央企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在中央企业中选派博士参加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工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接收“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落实服务锻炼岗位、日常管理、配合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及办理延期和留任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有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体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企业中担任相当于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中央组织部要求,将名额分配至中央企业。

  (二)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派条件,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推荐本企业人选,同时填写《“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将人选报国资委领导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由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确定服务锻炼岗位。

  第三章 服务锻炼的时间、地区、岗位及待遇

  第七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八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主要派往重庆、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省(区、市)和江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服务锻炼。

  第九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一般挂职担任市(州)、县(市、区)和省(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政副职或助理,不占领导职数。

  第十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待遇
 
  (一)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二)服务锻炼期间,政治、生活等待遇,按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务锻炼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援藏、援疆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服务锻炼期间因公出差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

  (五)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派出企业负责报销“博士服务团”成员往返服务锻炼单位交通费及其配偶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各1次。

  (六)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服务锻炼期间,派出企业应根据“博士服务团”成员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由派出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派出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接收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后,原则上按期返回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服务锻炼时间一年及以上和留任,由接收单位在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向省(区、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征得派出企业及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报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资格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服务锻炼期间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实地考察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

  (四)协调、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后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期满后延期、留任等相关工作。

  (六)跟踪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回原单位后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企业职责

  (一)把好选人关,切实保证选派人员的质量。严格按照选派条件选人,选派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到西部地区服务锻炼,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博士服务团”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优势,对“博士服务团”成员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派出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妥善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回企业后的工作,对在服务锻炼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职责

  (一)按照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了解国情、服务地方、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要求,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艰苦环境里学习、锻炼,增长才干,努力成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二)服从大局,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谦虚谨慎、努力学习,高标准、严要求,树立“博士服务团”成员的良好形象,维护中央企业的声誉。

  (四)服务锻炼期满,认真总结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形成个人总结,主动配合派出企业、接收单位做好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既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根据国发[1980]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二、定期统计报表(包括进度统计)和一次性调查报表(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调查统计报表,由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无综合统计机构的应指定职能机构
或人员,以下同)负责管理;农村人民公社由计划统计员负责管理(尚未设专职计划统计员的,由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三、制发统计报表和选择调查方案,要经过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点,要兼顾需要与可能。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制发的统计报表或调查方案必须做到:
1、不重复,不矛盾,不繁琐,简明扼要。
2、凡一次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采用抽样、重点或典型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报或日报;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报或委报;可以若干年搞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能够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
者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调查统计报表。
3、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便统一填报。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和审批程序:
1、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的或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全国性的社会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和编号等,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擅自修改。
2、地区性统计报表,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定下达,并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3、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严格把关,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发到本系统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发到
非本系统管辖的单位的统计报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科研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举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制发调查统计报表。确实需要的,必须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
5、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和临时办公室,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公室撤销时,对统计资料要妥善处理。
人民团体、科研机构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办法办理。
五、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不得再增加项目和指标,或使用同一文号另行增加表种。否则,应视为非法报表予以废止,并追究责任。
六、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调查统计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报批或备案的调查统计报表,有权通知制表机关或备案机关进行修改或废止。
七、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往不属于本系统管辖的企、事业单位执行的当年的各项统计年报和来年的各项统计报表,最迟要在当年十月底前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统计部门对上述调查统计报表,要尽快批复。对急需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如重大的灾情调查等),应立即批复。
八、对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执行单位要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以前,仍要按原规定执行。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审批或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或备案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
九、业务主管部门有系统内制发的统计报表,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对报批的统计报表,要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式两份,批准下发时,仍要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统计报表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项目、指标等,都应及时修改或废止。检查和清理的结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需在新的年度实施的全部调查统计报表,统一编制目录(附格式),送同级和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查。
十一、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分别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省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198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