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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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粤环(200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废物进口和利用的单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规范中所指的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利用单位,是指对进口的废物进行拆解、加工或生产利用的单位。
第四条 规范中可申请进口利用的废物指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的废物目录》作为原料利用的废物。
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控制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利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未列入“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
第五条 进口废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废物中无法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杂的废物含量在《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严禁夹带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其委托单位有权对从事废物进口代理、拆解、加工或利用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废物进口、利用单位应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违法进口和利用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
第七条 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运输、贮存和加工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
第八条 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
第九条 废物进口申请单位有权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申请第六类废物以外的每类废物都要单独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第六类废物7204.1000~7204.5000视为一类,7404.0000~8103.1000中每一项视为一类。
第十一条 申请废物进口和利用的单位应向评价单位如实提供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要做出真实、科学的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内容应包括:废物利用单位的规模、加工利用方式、加工利用能力,进口废物性状、来源和产品去向;进口废物运输、贮存和加工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不可利用废物的处置方式和污染防治措施,存在问题和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建议批准进口废物数量等。
再次申请进口废物的,须对上次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进行总结。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须附评价委托书、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特许营业证复印件、利用单位工厂平面布置图(工厂平面布置图须标明厂区边界和厂房的长度和宽度);首次申请的须附《进口废物现场检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在接受进口废物评价委托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废物进口申报和审查
第十五条 废物进口申报手续由废物利用单位办理,确实需要由进口单位办理的,要有利用单位的委托书。首次申请进口废物的,必须由利用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废物进口单位必须符合营业执照和外经贸部门批复的进口业务经营范围。从事进口废钢铁、废纸、废铜、废铝和废塑料(以下简称“五类废物”)的进口单位,须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定或批准的对外贸易企业。
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五类废物”须委托核定公司代理进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五类废物,按国家现行对此类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此类企业可自己作进口单位。来料加工企业的进口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不受核定公司限制)。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五类废物”的外贸公司,须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废物利用单位必须符合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环保批复要求,已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有相应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进口废物的利用场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一致。
利用进口第七类废物的单位,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进口废物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3.首次申请的,须提供利用单位建设项目报批资料和污染设施验收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九条 《进口废物申请书》由申请利用废物单位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内容须如实填写,封面清晰准确;申请进口废物的名称、编号必须与“目录”一致;进口口岸按就近的原则,限制在四个以内,废物来源地六个以内;进口和利用单位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及公章一致,一家利用单位对应一家进口单位。
再次申请进口废物的,须填写上次(一年内所有证书)批准证书号、有效期、批准数量和实际进口量,并在申请书后附批准证书及海关登记进口数量的复印件(须加盖进口、利用单位公章)。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关项目依据《进口废物申请书》封面中的各项内容填写,《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经颁发,原则不得变更各项内容。
第二十条 废物进口、利用由废物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或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签署初审意见时,须征求项目利用单位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建议批准进口废物的数量。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进口废物建议批准数量依据利用单位的加工能力、生产条件和实际加工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距期限1~2个月,或废物进口量已超过批准量的70%的,可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再次申请;
提前两个月以上申请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次批准证书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一年,对已发的批准证书,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有效期内,若未进口或进口量小于批准量10%的,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半年。
第二十四条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背页进口废物登记表已由海关核填满,批准进口数量尚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增加附页。所增加的附页,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骑缝章。
对进口废物登记表申请加盖骑缝章的,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是在广东省内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首次申请进口废物的,须征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进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
第二十七条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进口废物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内容必须真实,符合规范要求。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退回修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口的废物及其加工利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管理法规、政策的要求。进口废物来源、加工利用方式、产品及不可利用废物的去向要明确并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废物必须由《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规定的利用单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加工利用单位或加工利用地点。
严禁以焚烧的方式拆解、加工进口的废物。
违反本规范,在加工利用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废物。
违反规定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停止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门核定经营“五类废物”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或本市废物的进口。
代理省外企业在本省口岸进口废物的,不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第三十二条 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每季度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进口废物利用场地现场检查,须填写《进口废物现场检查记录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不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不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第三十五条 评价单位在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中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并建议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三十六条 进口废物评价和监督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一:可作原料进口利用的废物
一.规范中可作原料进口利用的废物,是指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分为以下十类:
第一类:动物废料
0506.9010 (海关商品编号,下同)骨废料
第二类:冶炼渣
2619.0000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钒渣等),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第三类:木、木制品废料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粉状的的软木
第四类: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制浆本体染色的其他纸或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制浆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或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第五类:纺织品废物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000 其它废棉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第六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 不锈钢钢铁废碎料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碎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含废铁轨、废钢轨等)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7401.1000 铜锍
7401.2000 沉积铜
7404.0000 铜废碎料
7602.0000 铝废碎料
7503.0000 镍废碎料
7902.0000 锌废碎料
8002.0000 锡废碎料
8103.0000 钽废碎料
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
第八类:废运输设备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
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二.第七类废物商品编号为铜废碎料(7404.0000)、铝废碎料(7602.0000)的编号。
第七类废物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象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含显示器、显示管及线路板)、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煲、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等。
三.第十类废物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是指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并包括经过清洗、加工后的单一成分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和粉状)。
禁止进口热固性废塑料制品和使用过的、未经加工清洗过的废塑料制品。

附件二:进口废物现场检查记录表

一.检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人员_____________、检查日期___
二、被检查单位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检查项目
1.厂区、厂房____________________
2.加工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
3.加工利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污染防治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
5.周围环境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
已领取批准证书的须填写以下内容:
6.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号_____;
7.废物类别____
8.批准数量________;
9.已进口数量_____
10.加工利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
四.备注
以上内容经核实无误
检查人员签名:__________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公章:_____________

附件三:进口废物申报、审批程序示意图

--------
| 省环保局 |
--------
征↑求意|见
(首|次申↓请) 委托 -------- 评价
---→| 评价单位 |-------
------ | -------- |
| |---| ↓
|申请单位| | --------- ---------
------ ---→|进口废物申请书| |环境风险报告表|
↑ 填写 --------- ---------
| | |
| | |
| -----------
| |报审
| ↓
| --------
| | 市环保局 |
| --------
| |初审
| ↓
| 领取证书 --------
-----------------| 省环保局 |←---
-------- |
|复审 |
↓ |
-------- 统|一
|国家环保总局| |
-------- |
|审批 领|取
↓ |
---------- |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


20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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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诱因

刘成江


  一、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结构残缺对子女的影响: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个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可以其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来的思想、文化冲击着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家庭同样经历着历史与现在、传统与外来摩擦之洗礼,各式各样的发展冲击着家庭领域,缩小了它的活动范围和功能,造成了代际间的紧张和疏远,其变化影响之大可能是史无前例的,而且现代社会发展,还引发了各种形式的懈怠行为、犯罪和流浪.这可以说是与传统的生态社区环境的破坏和家庭模式的解体同时而来的。在传统家庭模式解体的过程中,家庭失灵开始显露出来,同时催化了许多不正当的外在干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社会的急剧变化造成残缺家庭大量出现,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因父母离异、分居等导致的家庭结构残缺,破坏了健全家庭中父母角色的正常功能。心理学研究表明,父亲与母亲在家庭中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缺少任何一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是不利的,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情绪与人格上的障碍。未成年人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内心痛苦、精神忧郁,由于长期的心理失衡,渐渐地产生了心理偏差,而且残缺家庭不像健全家庭对子女会有严格的监督,往往会疏于对子女的管教,失去家庭温暖的子女对家庭的依附性逐渐减少,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家庭关系恶化对子女的影响:研究表明,和父母缺乏正常关系的少年更容易陷入青少年犯罪的生涯。家庭关系是人间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如果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也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物,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未成年人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子女夹在父母之间,心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慢慢会在个性上出现缺陷,容易养成空虚、烦躁、不安和失望的情绪,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为逃避紧张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如果子女在家庭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得到父母充分的关爱,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亲子关系疏远,子女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 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罪犯往往用不太喜欢的语气评价他们的父母,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中往往缺乏积极的交往和情感表达。而不少未成年罪犯也表示如果当初父母能够对自己多一点关心,自己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积极、健康的家庭管教方式能弥补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和不足,而消极甚至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不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可能成为促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家庭的管教方式都存在不当之处,溺爱型、粗暴型可以说是我国最普遍的两种不良家庭管教方式。溺爱型家庭管教方式一味满足子女物质、生活上的任何要求,受溺爱的子女易形成自私、任性的性格,缺乏责任感,不懂得尊重别人,其社会化进程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阻碍。一旦此种不健全人格外化,又会受到家庭的纵容与包庇,从而使子女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溺爱会形成子女畸形的需求,而当其习惯于多次无原则的被满足之后,若稍有不顺,就会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同时,此类家庭管教方式使子女易受伤害、敏感,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因而易受坏人的引诱,导致犯罪。粗暴型家庭管教方式粗暴化、简单化,对子女干预过多,采取专制的手段使其绝对服从父母的目标与期望价值,稍有不从就对子女实行打骂体罚等粗暴手段。体罚这种教育方式的运用,只能使那些相信体罚有利于孩子教育的父母满足自身使用暴力的欲望,而不能起到正确教育的作用。经常使用体罚,会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攻击性的榜样,对其自尊心、自信心也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体罚引起未成年人的认知不协调,对这种不协调所带来的焦虑,未成年人会采取抑制退缩或对抗发泄的方式。粗暴型管教方式使子女意识不到家庭的温暖,体罚可能使子女逐渐懂得“更有权威的力量可以操纵他人并能够成为一种维护高于他人的地位,满足欲望和实现目的的功能性手段”。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缺乏归属感,性格闭锁、孤僻、粗野、不顺从、残酷,没有通过家庭完成社会化,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脱离家庭的束缚,非常容易演变为蔑视社会权威,行为反应过激,极端自我,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遭遇挫折容易把握不好分寸,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家长素质低劣,言传身教失当:我国目前文盲、半文盲占人口比例还相当高,一些家长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许多家长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影响,狂热地追求金钱、追求物质享受。他们不但忽视了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其本身的行为也把子女往相反的方向引导。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差别交往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就是孩子学习的榜样这个学习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父母行为端庄正派,有助于子女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父母形象不良、行为不轨,将误导子女走上歧途。有的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道德意识差,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独断专行,心胸狭隘,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言行不一致,其身不正,染有恶习,子女自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不良习气,并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打下了基础。
  家庭道德教育缺失: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是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道德引导和教育,曾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被认为是家庭功能的主要方面。但在社会转型期,父母教育子女持“工具主义”观念,只关心子女成21,逼子女从小就学会竞争,忽略了对子女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如教育子女如何做人,教育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孝敬父母、正直谦让等,而使子女变得自私、冷漠,缺乏真诚、善良,不会关爱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有些父母对子女“唯钱独尊”,时刻在子女面前说钱言物,无形中将子女的兴趣引到对吃喝玩乐的追求上,而缺少远大理想和抱负。这样,家庭文明的基础出现了空间,家庭进步的连环出现了裂痕,长期下去必然形成未成年消极的个性品质和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不良品质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
  二、学校教育因素
  师资队伍中的不良品行对学生的影响: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系统教育的专门机构,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的阶段正是他们身体猛长、心理变化大、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阶段,这个时期,他们不仅对物质需求日益增长,而且对精神需求增长更快。“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表,人之楷模,这样才能熏陶出一批又一批心灵净化,意志坚定,品学兼优的栋梁之才。但是有些教师的品行实不足以为人师表,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如上课不负责任,马虎了事,没有进取心,贪图玩乐,为了一些事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社会上流行的请客送礼办私事的风气也在这些老师身上表现出来。更有甚者有些人头上顶着教师的神圣光环,竟利用教师与学生接触的特殊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有关这方面那的报道已是屡见不鲜。
  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不协调:部分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尤其是城乡差别大,认为地划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不仅导致“择校费”问题产生,也容易使非重点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有自卑感,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学校只注重升学率,偏重知识的填鸭式传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这种不恰当的做法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失去平衡,对于那些领悟力略差一些的学生,尤其有可能从中遭受升学的挫折和压力,继而被老师、同学、家长视为学习无能。久而久之,连学生本人也感到自己确实不如别人,难免遭受淘汰,从内心深处产生自卑感。这种否定自我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他们逃出校门,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这种不良结合,不但影响了学生依恋学校、家庭,同时也影响了学生依恋正常同辈群体的可能,使其陷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大增。法制教育十分薄弱。因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具有系统性、渐进性和集中性的特点,所以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非常有效的途径。但目前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学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初高中(含中专、技校)基本上没有开设。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除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正式的法制教育教材,也较少根据学生年龄、文化程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教学内容。在师资方面,多由政治课教师讲授,法律专业水平相对有限,授课质量难以保证。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教学却并非他们的专长,同时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所限。由于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学生不懂法、不守法、不会依法自我保护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观。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反映在学校时几乎没有接触过法制方面的教育。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没有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引导学生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方法缺陷:某些学校和老师习惯于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并给予不同“待遇”。对“优等生”爱护有加,高度重视,其结果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骄傲自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他们背上“优等生”的沉重包袱,如果再不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差,遇到失败、困难或逆境时飞则可能产生偏激行为。对所谓的“双差生”、“问题生”敷衍了事、任其自由发展,甚至视为包袱而讽刺、挖苦,动辄训斥,甚至打骂体罚.这不仅使后进生更为后进,而且还可能使有的学生“破罐破摔气有的教师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学生,只是简单、生硬地处罚了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敢于指出自己缺点的学生打击报复,等等.所有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弱学生对学校的依恋,甚至使某些学生产生消极情绪而厌学、弃学、逃学,加之许多学校借口“不能带坏一批学生”对“问题生”予以劝退或开除,这些流失生往往成为日后未成年入犯罪的根源。
  学校对学生闲暇活动管理不足: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总是习惯于加班加点,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一些家庭望子成龙,让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技能班”或“补习班”,致使学生大量的闲暇时间被无休止的补课或活动所填满,苦不堪言。这样“闲而不暇”的生活会使未成年人经常处于疲劳状态,产生厌学情绪,不仅影响了教学实效,而且为了发泄,他们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参与一些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甚至走上邪路。同时,学生闲暇活动放任自流,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学校应有的重视。一方面许多学生面对闲暇时间感到手足无措,闲暇生活普遍形式单调,单调的生活必然是一种无效的闲暇,会让学生感觉孤独、无聊、烦闷难耐,容易“无事生非”,导致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学生的闲暇活动内容庸俗,他们多沉迷于电视、游戏机、网络、闲逛,甚至沉迷于具有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的书刊、录像、游戏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消极不当的闲暇活动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很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环境因素
  金钱万能、拜金主义观念盛行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受到极大的冲击,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消极影响;社会竞争和矛盾加剧,就业就学跟不上社会福利和财富分配不均,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好,特别使消极腐败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极易诱发一些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金钱万能,追求过度享乐,拜金主义的盛行,私欲的膨胀,使有关黄、赌、毒犯罪滋生和蔓延。一些人为了追求金钱和享乐,大肆进行卖淫嫖娼犯罪。一些娱乐场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使卖淫嫖娼屡禁不止。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吃请受贿、追求享乐,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总是有形无形地给未成年人一种示范和暗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起了较大的变化,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人,而此种不良风气,却刺激了他们的“高消费”的意识,但“未成年人往往对满足需要的手段的意义缺乏了解,只要他们感到需要本身的无可非议的、合理的,他们就较少考虑满足实际需要的具体手段是否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允许,甚至不择手段地去满足自己的需要,以致犯罪①。
  同时,过度的贫富差异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了影响。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异程度的指标,据官方统计,我国在1999年的基尼系数为0.39,也有资料显示为0.45,就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②。过度的贫富差异,会强化人们的贪婪心理、攀比心理、嫉妒心理、仇恨心理,这些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刺激犯罪的滋生,成为犯罪的诱因。
  受消极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的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①。消极文化即通常所说的亚文化。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世界不同文明相互交汇融合,彼此取长补短,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全球化在加强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接触的同时,也带来西方文化思潮和黄、赌、毒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污染。西方的生活方式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的“模式”抉择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但在行动中努力地模仿“西式”的家庭外表,如时髦的家具、流行的服饰等,好逸恶劳、爱慕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崇尚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甚至追求“性开放”、“性自由”的没落生活方式。充满色情的淫秽物品所体现的黄色文化主要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来危害未成年人,使其身心不健康地成长。庸俗、低级、淫秽的录像、电影、书刊、印刷品的毒害信息量很大,刺激性特别强。未成年人正处在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因此对这些“黄货”对他们特别具有吸引力。这些淫秽物品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性观念,从精神上毒害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诱发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黄色文化产品的来源,绝大多数都是先从境外流入,再在境内出版部门复制印刷。据海关总署较早的统计资料,1980年进口的印刷品中没收淫秽色情印刷品19000多件,比1979年增加4.1倍;1989年海关共查获违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233万件,比1988年增加30倍。1989年8月的“扫黄”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0年底,全国共缴获封存违禁出版书刊约3200万册,音像制品240多万合,查获没收走私进口的违禁品出版物78万多件,依法查处违法分子近8万人②。
  其次,帮会文化业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支遗毒,“帮会”文化目前在文化市场上仍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地区播放的影视片所传播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使有些未成年人认为,在社会上要混出个名堂来,没有几个哥们不行。他们为了“行帮”、团伙的利益合哥儿们的交情,根本不顾他人的利益、国家的法律,把“行帮” 、团伙、哥儿们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为了他们的私利和“友情”不惜践踏国家法律,以身试法。先进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和一些“两劳”释放人员对黑道老大的人生准则、生活方式的顶礼膜拜、刻意模仿,从某种意义上讲,使帮会文化诱导的结果。此外,一些侦破文学为了追求真实,用纪实的手法把犯罪的过程无保留地“奉献”给读者,无形之中不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法,且还有意无意地使他们学会了一些反侦破的方法。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①。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四、个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为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一方面,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另一方面,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专家指出:“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时代各个方面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之一,要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正确必须扎扎实实地解决社会存在的、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社会问题。”本论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从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因素等方面做了分析研究,旨在揭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从而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由于个人水平有限,论述的面不够全,以后的研究还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大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为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更科学、全面的依据。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转发市高教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关于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高教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关于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高教局、公安局、侨办、台办拟订的《天津市关于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涉及范围较广,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本系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掌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情况,加强与出国留学人员的联系,用各种形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学成回国,为祖国和天津市的社会主义建
设贡献力量。

天津市关于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教留〔1990〕0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经市高教局归口审核后,并持其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证明”,到区(县)、市公安局申办出国手续。
二、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包括:大学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大、专院校在校生、肄业生、结业生、休(退)学学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必须完成服务期。按国家教委文件规定,二年制和三年制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二年和三年。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需服务五年,再加见习期一年。研究生班、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需服务五年。四年级及以上学生、研究生中退学
人员的服务期也为五年。
四、申请人员入学前已参加工作的,按国家教委规定,可折算一定的服务期。即入学前工作不满二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免去一年的见习期;工作二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包括研究生班、硕士、博士毕业生)需再服务三年,工作满五年及其以上的需再服务二年。


五、大学本科、专科在校学生进入毕业年级者,除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六类人员眷属外,不能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要求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按规定待服务期满后方可申请。
六、各类自费生(包括普通高校的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成人高校的学员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就读学校或单位开具的自费证明、交费收据、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市高教局办理审核手续。
成人高校招收的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组织上不包分配的,交纳培养费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七、对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要按有关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待其出具有关证明后,再行办理其他审核手续。
八、自费留学申请人属六类人员眷属者,需分别由市侨办和市台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审定身份。经审定后开具统一规格的身份证明,到市高教局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手续。
九、在校学生或在职干部(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按国家规定应保留其学籍或公职一年。
十、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待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到市高教局领取“自费出国留学意见表”。该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区、县、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十一、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都须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国外的入学通知和经济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属六类人员非直系眷属和在校非毕业年级的大学本、专科生,应缴纳培养费的,需提交偿还培养费的交款证件复印件。缴纳培养费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A+B+C+D+E
X=----------Y

A:1500元×专科学习年限;
B:2500元×本科学习年限;
C:3000元×研究生班学习年限;
D:4000元×硕士生学习年限;
E:6000元×博士生学习年限;
S:应完成服务年限;
Y:未完成服务年限;
X:应缴纳培养费。
十三、市高教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按国家教委文件规定,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者,开具统一规格的“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证明”。
十四、审核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索取和核实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
十五、申请人不得隐瞒或虚报事实,有关人员不得为其提供伪证。审核部门对隐瞒或虚报事实者,不予开具合格证明;对提供伪证的予以通报,并根据规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