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9:50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六家石化企业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该债券发行、兑付的总代理。该债券采用了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由各分行和社会各证券中介机构自愿认购。需要承销该债券的分行,请于11月15
日前,将承销数量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筹资部。
为了做好该债券的代理发行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为了筹措资金,支持石化建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六家石化企业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5亿元。为做好本债券的代理发行和有关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巴陵石油化工公司、天津石化工公司、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为本债券的债务人。
第二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为本债券提供担保。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总代理,负责本债券印制、调运、发行、兑付、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 本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总额计人民币5亿元。
第五条 本债券票面值一律为人民币壹仟元。
第六条 本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计单利,1992年10月20日上市发行,计息期为1992年10月20日至1995年10月20日,1995年10月20日起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另计付利息。
第七条 本债券发行期二个月,12月20日后即可上市转让。本债券可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本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另盖发售章,1995年10月20日起在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九条 本债券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由各分行和社会有关证券中.介机构自愿认购。分行的债券资金由总行通过联行于12月19日一次划付;社会各证券中介机构承购包销的债券资金,必须于12月16日前划付我行(帐号609600025)。
第十条 债券发行劳务费为2‰,由总行在收到债券款之后一次划付给承销单位。2‰发行劳务费的一半即发行额的1‰应在发行结束后按实际发行额支付给一线发售人员,春余1‰各行或各承销机构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本债券调运工作由筹资、财会、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参加调运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十二条 本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具二期石化债券调拨单,分行根据调拨单开具出库单。调运人员持调拨单、出库单、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三条 本债券在对外发售前,各行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全面、准确。
第十四条 各分行要建立债券资金辅助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用以反映发售、上划、下拨、兑付等各个环节债券资金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用以反映债券发行条件和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在领取、分发、销售、兑付、上交、销毁、结存等各个环节的状况。
第十五条 在本债券发行期内,要求承销本债券的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每月向总行报告发行进度。发行期结束后,要将发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总发字(91)第179号文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总发字((2)第77号文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行。



1992年11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总责。
  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各区市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核减其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到2011年为一规划期,市政府对各区市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区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八、市政府对各区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区市,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各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一、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3月24日是第16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我国的宣传主题是:“遏制结核,共享健康”。为做好今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

  各地要紧密围绕“遏制结核,共享健康”主题,制订宣传计划,结合全国总体防治形势和当地特点,突出防治重点内容。要大力宣传结核病防治取得的成绩,结核病防治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和重大挑战;同时,要注重解读和宣传结核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国家防治政策等,呼吁全社会积极参与防治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重点地区和人群的宣传

  各地要参照《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有关内容,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和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科学地宣传防治知识和政策。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的同时,要把握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等受众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患者、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等群体的宣传。要着重加强对流动人口输出与流入地区、艾滋病高流行地区、耐多药高负担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宣传工作,提高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部门合作,媒体参与,创新宣传形式

  各地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广电、妇联、红十字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铁路等部门,联合大众媒体,创新健康教育内容与形式,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充分体现结核病防治宣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特点。在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中,要集思广益,认真策划,既要有效利用已有的《健康教育资源库》等资料,又要创作新的内容;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积极开发网络、手机、车载电视、公共交通视频等新兴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请各省(区、市)认真总结本地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情况,并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含照片、宣传画等材料)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联系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时颖、刘霞

  联系电话:68792364、6792340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