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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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渔业(水产、水利)厅(局):
目前,一些地方渔用药品(包括鱼、虾、贝、蟹和爬行类等水生经济动物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化制剂、饲料药物添加剂等,以下简称渔用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比较混乱,既影响水产养殖病害的有效防治,又可能造成对人体的潜在性危害。为了加强渔用药质量监督管理,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渔用药的产品审批和监督管理。在农业部兽药典委员会和兽药审评委员会中增加5~10名渔业方面的专家。省级兽药审评委员会也应增加5~7名渔业方面的专家。在各级兽药监督员队伍中增加3~5名渔业部门的监督员。
二、加强对渔用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对渔用药生产企业的审批要严格把关。今后凡新建渔用药生产厂或增设渔用药生产车间,立项报告必须先经所在地的省渔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畜牧厅(局)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建成后,由省兽药管理部门组织有渔业管理部门专家参加的
验收组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对现有的渔用药生产及经营单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会同渔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清查,对清查不合格的,要限期处理。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渔用药。
三、加强对渔用药品种的管理。凡申请属于必须进行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的新渔用药及渔用药新制剂、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注册必须进行药效试验的渔用药,其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必须由我部指定的长江水产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和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三个单位承担。对目前已
生产的渔用药品种和已发布的渔用药质量标准及有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应立即着手收集汇总,报我部畜牧兽医司。
各级畜牧、渔业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应互相协作配合,切实加强渔用药的管理,搞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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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80号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业工程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销、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和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机化事业纳入农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生产、经销农机及其零配件(以下简称农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生产、经销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不合格和无合格证的农机产品出厂;禁止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伪劣的农机产品。
  第七条 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农机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县级以上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农机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生产企业保证农机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八条 经销农机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保管条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产品销售后,在保修期内,经销者对存在缺陷的农机产品,应当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农机维修厂(站、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手段和场所,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维修厂(站、点) 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其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法从事维修业务,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因维修质量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返修和赔偿损失。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机维修资格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农机修理和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按规定经过试验、鉴定,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农机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获机械和8.8千瓦以上座机,必须按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核发牌证的农机,必须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后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农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并经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应当报废的农机,必须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及农机事故。
  农机在作业、停放以及在机耕道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核发牌证的农机,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学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
  持有农机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驾驶或操作。
  农机驾驶证、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的领导,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破坏或者无偿调拨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禁止向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摊派和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农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机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农机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机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无技术合格证书或无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三)使用伪劣农机产品或无产品合格证农机产品的。
  第十九条 推广未经试验、鉴定的农机产品和农机技术的,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驾驶证、操作证的,同时收缴其驾驶证、操作证:
  (一)使用无牌无证农机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农机的;
  (三)使用未按规定年审的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操作证的;
  (五)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应持牌证作业的农机的。
  第二十一条 侵占、破坏或者无偿调拨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的,由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督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的收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2004〕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部于今年2月18日-20日召开了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作了重要讲话,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为了使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指导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规划是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十一五”期间教育培养的各类人才将是2020年前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关系着能否全面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赋予教育的重任。同时,“十一五”期间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既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必须全面考虑,未雨绸缪,认真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

  编制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人才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突破重点、分类指导,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认真贯彻“巩固、提高、深化、发展”的方针

  一是持续发展。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教育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前进中的所有问题,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是提高质量。要把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规范教学秩序,坚持“严师出高徒”。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力求德智体美综合全面提高质量。三是巩固成果,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发展,这是近几年来教育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四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要通过改进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和质量。要加大教育立法的力度,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

  (三)要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规划教育发展

  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建设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等教育发展的目标,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与改革、人的全面发展都对人力资源开发和科技支持提出迫切需求。这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也是编制规划的根本指针,在进行前期研究、确定发展思路、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方面都必须从这个大目标出发。

  (四)要正确判断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开创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最好的历史时期。但同时也要看到,教育发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深入研究,准确判断。

  (五)要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

  一要处理好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地认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科学地把握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节奏;二要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局面;三要处理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树立新的质量观,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快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提高办学效益;四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在发展中求改革,并确保稳定;五要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把近期发展目标与“十一五”期间乃至2020年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六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促进全面、均衡发展;七要处理好教育发展与就业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就业问题长期存在的现实性,不能因为存在就业问题而放弃教育的发展。

  (六)要突出重点,提高规划的针对性

  要克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的做法,注意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抓住关键环节,集中力量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到2020年长期规划

  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期为2006-2010年,并要展望到2020年。编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完成:一是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完成“十一五”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前期研究,形成规划基本思路框架草案。二是从2005年初到2005年6月,形成“十一五”规划文本(草案)。三是到2006年3月前,完成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及规划文本的论证工作,并提交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区编制本地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由各地区参照我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时间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工作计划。同时要做好与全国规划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三)各相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各相关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学校的发展规划为基础,编制好本部门的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4年是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后的第一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我部列出的重大研究题目,结合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与难点问题,认真组织好前期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年底前形成 “十一五”规划的基本思路框架。

  三、工作要求

  (一)求真务实,加强研究,将规划做深做实

  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求真务实,前期一定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把握关键问题,找出真正原因,确定科学目标,提出切实措施,把规划落到实处。要改变文风,防止只求文章漂亮、不做深入研究,只追求漂亮口号、没有科学发展思路,片面追求高指标、不顾现实条件与可能,只转抄中央政策、没有切合当地实际的有力措施等现象。

  (二)加强信息交流,做好衔接工作

  教育部主页已开通了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网页,作为与外界交流信息的主要渠道。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采取多种手段,加强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有关材料要及时按要求报送我部。

  各地、各部门在编制规划时,也要注意做好与相关的“十一五”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宏观调控指标、发展思路、重大政策和工程的衔接。

  (三)依法编制规划,发扬民主,提高透明度

  编制规划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规划批准发布前要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各地、各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也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为社会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意见。要扩大专家队伍、完善咨询方式,形成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决策咨询机制。

  (四)加强领导,确保进度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门负责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要落实专门的规划编制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班子。要提供适当经费保障,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各阶段的工作。

  (五)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进规划方法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规划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发展观、新人才观、新的规划理念、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规划人员工作水平。同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也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规划的方法,不断提高规划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