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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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4]4号
2004-01-0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协作配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税务部门在新的发展时期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行政管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国税局、地税局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二者之间的协作是政府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对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部门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局与地税局虽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但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面对共同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流程也基本一致。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应当更直接、更密切、更方便、更有效。因此,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齐心协力地加强国、地税局协作,抓出实效。
二、加强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交换数据
1.纳税人户籍数据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运用软盘和网络等方式,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对纳入由国务院信息办等四部门(国信办〔2003〕47号)组织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试点范围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国税局、地税局联网或借助由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实时交换。
2.货运发票数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做好协作与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的传递,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
(1) 国税局要根据地税局所提需求,向同级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 ”)分户征收信息。
(2)对由国税局临时开票征收“两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可以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征管方式。
(3)国税局在检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应缴的 “两税”时,应及时向同级地税局通报情况,提供追补“两税”的信息,以便地税局据以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地税局发现纳税人有漏报、少报销售收入偷漏“两税”的,应及时向国税局通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并与国税局共同做好税款补征工作。
4.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
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县以上税务局为单位,定期相互提供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的,可以通过网上交换;对没有联网但有电子会统报表数据的,可以通过软盘交换;对没有电子会统报表数据的,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纸质报表交换。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应统一行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并视情况,可以联合印发税法宣传的相关资料。
(2)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发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共同开展涉税事务咨询活动。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
2.共同办好12366服务热线
国税局、地税局已共同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共同对前台接听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对外服务,定期(每周或每月)归集问题加以分类,以及制作标准答案提供给前台接听人员,不断改进服务质量;遇有疑难问题,双方可通过后台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支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对国税局、地税局都已单独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当进行资源整合,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相互协作接转咨询电话。对未建立或正在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共同建立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或者预留共建服务平台的接口。
国税局、地税局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利用外部资源,委托公共呼叫中心开展税收热线服务,即以租赁方式,租用现成的呼叫网络和前台接听人员,通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税收服务,以节省投资,提高效率。
3.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原则是: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核准流程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受理申请,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核准,核准信息反馈后,由受理申请的国税局或地税局打印并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也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联合办证。持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到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双方必须认可。
对采取上述方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停业、歇业等,都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4.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个体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联合进行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工作。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以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进而从节省成本出发,确定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形式,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
5.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标准时,应密切配合,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并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避免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6.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上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订、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要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要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对外公布时,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7.协调进行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国税局、地税局要协商确定部分联合检查的重点,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2)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的线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
(3)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的经验。
(4)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8.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1)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换。国税局、地税局一方根据工程时间或非独立个人工作时间判定构成常设机构后,应在十天以内书面通知对方。
(2)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该互通相关信息,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联合行文报批。
(3)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免税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在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
(4)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规定,对情报交换的查实、处理、信息采集等问题,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5)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分管税种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通过联合调查或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协作与沟通。
三、建立国税局、地税局协调工作机制
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关事宜。可按月召开协调会或例会,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指定双方各自的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承办、组织各项协作事务,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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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11月12日,交通部

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 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港外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生活区等港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如由港口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可单列篇章或并入相应的篇章;如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时,可单列分册,应与港内工程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三材和概算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汇总。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设计说明书的篇、章目录如下: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自然条件
第三章 货运量和船型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 航道
第六章 装卸工艺
第七章 水工建筑物
第八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九章 港区铁路
第十章 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第十一章 供电、照明
第十二章 控制
第十三章 通信、导航
第十四章 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
第十五章 采暖、通风、除尘
第十六章 机修
第十七章 供油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章 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
第二十章 节能
第二十一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二十二章 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 工程概算
第四篇 设计图纸
二、设计说明书各章的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的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其他由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等。
2.设计分工。
3.设计的简要说明:建设内容和规模,设计内容、范围及有关设计技术资料。
4.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5.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设计审查时确定的问题。
本章为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简要缩编,以简明扼要的文字将本设计概括说明,使读者对本设计得到一个基本的概念。
第二章 自然条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港口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港口所在地区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附必要的地貌或河床演变调查分析报告结论。
3.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分析,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简要摘录。
4.水文:水位、流速、流向、潮汐、含沙量等,波浪分析和设计波要素的推算,泥沙运动和回淤分析,附必要的调查研究报告摘要或模型试验分析报告摘要。
5.气象:风、雨、雪、雾、冰、气温、相对湿度等,分析影响作业的天数,确定年营运天数。
6.地震烈度。
第三章 货运量和船型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货运量任务、腹地范围、分析货种、货源、流向和集疏运方式。
2.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泊位等级,按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船型,列出其尺度。
第四章 总平面布置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港区的布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并注意与有关用地、交通、环保、消防、人防、防汛等要求相适应。这些要求一般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解决,但在初步设计中亦需加以确认或进一步明确。
2.港区布置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3.港区布置与相邻单位的关系。
4.水域布置:防波堤、口门和港内航道的方位及尺度,港内泊稳条件,码头前沿线位置、长度、码头面标高和前沿水深,调头地尺度,锚地位置和面积,工作船码头布置等。设计中的布置均应阐明理由和依据。
5.陆域布置:码头陆域的平面布置和高程设计,港内道路、铁路线路及分区车场等设施的布置,以及与港外道路、铁路的衔接,仓库、堆场、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生活福利建筑物以及管线综合布置、防汛设施、围墙、绿化带等的布置。设计中的布置均应阐明理由和依据。
6.港作车船,包括规格、数量以及配备的理由。
7.主要工程量和港区建筑物一览表。
在初步设计中,对港区总平面布置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列出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和理由。
第五章 航道
本章主要指外航道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航道的定线和尺度,常规助航标志的布置。
2.航道回淤强度和回淤量的推算。
3.土质和基建、维护挖泥量的计算。
4.挖泥船的选择。
5.抛泥和吹泥区的布置。
对航道设计应作多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的意见和理由。
第六章 装卸工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天数、泊位利用率的确定,不同泊位的装卸工艺流程和作业方式。
2.泊位通过能力的计算,列出计算公式和采用的设计参数。
3.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及其额定能力、技术规格。
4.仓库、堆场面积的计算和确定。
5.对防火防爆、防止污染、控制方式和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6.作业区的划分。
7.装卸工人人数,并列出全港区的总定员。
8.直接装卸成本的计算。
9.装卸机械设备配备表。
在初步设计中,对装卸工艺应作多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章 水工建筑物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水位、设计波要素、地震及采用的土壤物理力学指标、建筑物等级。
2.船舶撞击力、系缆力、波浪力、机械设备荷载、作业荷载等的计算和确定。
3.设计荷载的组合。
4.结构方案选定的过程简述及其优缺点对比。结构的选型,应合理地利用和适应各种外界条件,并考虑到施工方法、顺序和其他的要求。
5.主要结构的计算方法(主要公式和有关参数的选取)及计算结果,包括基础处理措施、沉降计算、抗震计算及抗震措施。
6.特殊结构的处理和要求。
7.试验结果和建议,并附有关试验报告。
8.工程量。
在初步设计中,对港口水工建筑物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列出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八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大面积陆域形成的原则,填挖方平衡情况,填料的来源和对填料的要求,填筑的方法、地基和填筑场地加固处理方案等,包括大型围埝、临时护岸等设施。
2.道路、堆场基础处理方案及面层结构和轨道基础结构的确定。
3.工程量。
设计中应作方案比较,列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九章 港区铁路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方式。
2.平面布置及纵断面设计。
3.运行组织。
4.通讯信号。
5.定员、房建。
6.机务。
第十章 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设计: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确定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层数、层高、立面造型及对室内采光、采暖、给排水、供电、通风、消防、人防、装修、隔热、保温、防水等采取的措施。
2.结构设计:即选型、柱网、防火墙、屋面结构、围护结构、地坪结构、基础型式、地基处理、主要结构的材料、抗震设防构造措施的确定等。
3.生活区平面布置、建筑面积及主要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和结构型式。

4.工程量。
设计中需要时应作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十一章 供电、照明
本章主要内容为:
1.供电电源、路径、电压、回路数、敷设方式及总降压站、变(配)电所的布置。
2.负荷情况,包括设备容量、计算负荷、功率因素补偿方法、配电网络、运行方式、变压器的选择和线路等。
3.照明照度的选择、户外照明设施。
4.主要工程量。
第十二章 控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装卸作业的流程控制模式。
2.作业区管理的控制模式。
3.控制设备的配备。
第十三章 通信、导航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有线电话、无线电话、调度电话、港内广播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设备选择、容量、线路方式等。
2.导航雷达。
3.通信、导航台站的位置和建筑结构型式。
第十四章 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港区用水量包括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2.水源、水质分析、接管点位置、供水量和水压等,自建水源的取水、输水、净化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布置。
3.排水系统的布置、坡度、出口标高、管径、管材等。
4.环保部门对排水的要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和设施。
5.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栓等的布置和设计。

第十五章 采暖、通风、除尘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采暖系统的型式、组成、耗热量、设备等。
2.通风及除尘系统的组成,设备、各系统风量、耗热量、耗水量等。
3.除尘系统的选择和设备。
第十六章 机修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机修车间、各类机械、设备的修理范围、机修车间的组成、面积、定员和设备(包括规格和数量)。
第十七章 供油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水陆供油方式的选择。
2.加油的种类、油品的储存量、加油站的布置及规模等。
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落实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规定的有效防止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2.环保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排放标准,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
第十九章 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
本章主要内容为:
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对职工有职业性危害的,应提出防范措施,以符合国家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章 节能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在设计中对用电、用油、锅炉、供热及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采暖、制冷等能耗,要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门论证。贯彻节约能源,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措施。
第二十一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工程量估算。
2.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条件的建议,临时工程的规模。
3.提出主要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表。
第二十二章 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部颁发的《工程项目投资效益计算方法》计算本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交通部(86)交计字290号《关于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豁免“拨改贷”投资本息范围的通知》,计算本项目的还款能力。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列出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数量,按单项工程列出三大材数量及其计算依据。
第三篇 工程概算
包括:1.编制说明。
2.总概算表(基础设施及上部设施分列)。
3.分项概算表。
第四篇 设计图纸
下列仅为初步设计中的主要图纸,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补充其他必要的图纸。
(一)总平面布置
1.港区位置(包括港外交通)图。
2.港区总平面图,必要时可出外航道平面图、河势分析图。
3.岩面等高线图或地质剖面图。
4.风、浪玫瑰图及流场图。
(二)装卸工艺
1.工艺流程图。
2.主要装卸工艺平面布置图。
3.主要装卸工艺断面图。
(三)水工建筑物
1.主要水工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2.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剖面图和立面图。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图。
4.挖泥平面和断面图。
(四)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1.陆域形成平面位置图、高程图。
2.道路、堆场、轨道基础平面布置图。
3.道路、堆场、轨道基础结构及基础处理图。
(五)铁路
1.港内外铁路总布置图、纵断面图。
2.港区铁路站场平面图。
3.港区铁路纵横断面图。
4.港区铁路通信、供电照明、给排水平面布置图。
(六)生产、辅助生产、辅助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1.平面图(对有建筑艺术要求的建筑物可附透视图)。
2.立、剖面图。
3.主要生产建筑物及需特殊处理的建筑物的基础图。
4.生活福利区总平面图及其主要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
5.建筑物一览表。
(七)供电、照明
1.35千伏变电所工艺平面布置和35千伏、10--6千伏侧结线系统图。
2.10--6千伏变配电所工艺平面布置和10--6千伏系统图。
3.高低压动力照明总布置图。
(八)给排水
1.给排水管道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2.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工艺图。
(九)参考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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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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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图 | | 组 长 | |
------------|------|------------|------| 工 程 名 称
描 图 | | 室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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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 | 设计总 | | 图 纸 名 称
| | 负责人 | |
------------|------|------------|------|--------------------------------------------------
校 核 | | 总工程师 | | 阶段 | | 比例 | | 日期 |
------------|------|------------|------|--------|------|--------|------|--------------
项目负责人 | | 院 长 | | 类别 | | 图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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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的基本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质量全面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中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和部颁技术规范、标准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投资。凡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作初步设计时所编报的总概算不得超出中标时的投资控制数,且不得改变中标时的投资控制数的确定原则。
3.总面积布置合理,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切合实际,使用安全、方便、可靠、节能,便于维修和管理。
4.对环保、劳保、节能、防火、消防、抗震、防汛、防台等均有切实有效的措施。
5.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可靠,选用各项设计参数经济、合理。
6.设计原则合理,计算方法正确,工程量计算无误。
7.概算编制项目齐全,选用定额恰当。
8.文字说明全面,简明扼要,语法通顺。
9.图纸内容齐全,比例合适,图面清晰,字体端正,无“错、碰、漏、缺”,签名齐全。
设计单位应争取每个项目都能达到优秀设计的水平,并不断创造新的技术成果,尽量采用经过鉴定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可以进行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准备,安排基建计划。
设计要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修改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部审批。其中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分包的单项工程必须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后才能纳入设计文件。
3.设计文件(包括港外工程项目)出版齐全后,由设计单位将全套文件(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提出所需份数),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并同时转报或直接报送交通部(报部份数:特大型项目设计文件十四份、工程地质报告二份;大中型项目设计文件十份,地质报告一份;小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六份)。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审查初步设计时,需邀请地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环保、消防、卫生检疫、城市规划、施工单位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5.审查初步设计应以设计任务书为依据,不得超出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规模和范围。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投资控制数的10%或必须修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向原审批设计任务书的单位重报设计任务书。
6.对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和主要建筑物结构,以及建设规模等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报初步设计原批准单位审批后实施。
本试行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工程,根据工程的规模,初步设计文件有关章节可以酌情增减。初步设计文件要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和行政、技术总负责人的印章,并附参加设计人员名册及设计证书编号。


先盗后诈的法律后果

孟琳


【简要案情】:

某日晚,肖某携带作案工具盗走王某停放在此电瓶车的电瓶盗走,后以拿钱赎回所盗电瓶对王某敲诈,得赃款500元。次日晚,肖某以同样的手段将盗走9块电瓶,后以拿钱赎回被盗电瓶而向失主敲诈,得赃款40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肖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实践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肖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肖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肖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实施了盗窃、敲诈勒索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但二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牵连犯罪是以一罪论处,不是数罪论处,故不能实施数罪并罚,牵连的数罪中只能择一重罪论处,相比之下盗窃罪较重,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表现为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是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是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四是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关于如何判断数行为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三种不同主张:一是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说,主张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标准加以判断。其中较有影响的是“直接关系说”,即目的行为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直接关系,就是牵连关系。三是折衷说,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同时兼顾犯罪人的犯意和客观事实。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于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犯罪人的牵连意思为准;对于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客观上的通常情况为准。目前刑法理论界比较多的学者认为,认定牵连关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当犯罪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认识,在这种认识支配下实施了事实上具有目的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牵连关系的行为者,才能认为具有牵连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肖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后以敲诈的手段向他人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罚原则,对肖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孟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