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4:53:21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国际货代企业的网络建设,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由审批改制为登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在已批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及增资,凭以下文件即可到我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
1、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表(加盖国际货代企业公章)(见附件二);
2、原批准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6、分公司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三、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投资各方按原比例增资,需另提供以下文件:
1、验资报告;
2、企业章程修改协议。
企业同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四、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不按原投资比例增资,应先报批股权变更。
五、企业应及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外设立分公司,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所指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附件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
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表
--------------------------------------
|分公司|中文| |总公司|
| |--|-------------------------| |
|名称 |英文| |公章 |
|---|--------------------------------|
|地址 | |邮编| |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所在单位 |
|负责人情况|----|----|----|----|----------|
| | | | | | |
|---------------|----|---------------|
|投资者| |法人代表| |经营地域| |
|--------------------|--|----|-------|
| | |批 文| |企业|营业执照| 分公司 |
| |名称| | 成立时间 | | | |
| | | 号 | |编号|注册号 | 负责人 |
| |--|---|----------|--|----|-------|
|企业| | | | | | |
|已设|--|---|----------|--|----|-------|
|分公| | | | | | |
|司情|--|---|----------|--|----|-------|
|况 | | | | | | |
|------------------------------------|
|申请经| |
|营范围| |
|和地域| |
|------------------------------------|
|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项目联系人|----|---------------|---------|
| | | | |
--------------------------------------
经办人:
时 间:


2000年12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的紧急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0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订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说明适用于填写对俄出口猪肉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对俄出口牛肉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4。

  1.编号:用1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首两位为年份,如“96”,年份后填国家局

规定的4位局、所代码,最后4位数为流水号,由各局从0001开始编排。如:重庆局今年签发的第880批对俄出口猪肉的证书编号为9651020880。各局自行制定的对俄出

口肉类证书编号规则与本说明有抵触的,自收文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但流水号可连续使用。

  2.合同号:按实际合同号填写,如合同号中有俄文字母,能够打印俄文的局、

所按原合同号打印;不能打印俄文的局、所用黑水笔书写俄文字母。

  3.主管部门:填国家局的英文全称,即“Administration of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of the P.R. China”。

  4.出证机关:填各局、所英文全称,**动植物检疫局用“**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 China”,**动物检疫所用,“**Animal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 China。”**部分填各局、所名称的汉语拼音。

  5.产地省份:按实际情况填写。

  6.品名:用英文填写合同规定的肉类品名。

  7.包装种类:填写外包装名称,如纸箱填“Carton”。

  8.包装件数:按实际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在百位和千位数之间、十万和百

万位数之间用逗号分隔开,单位用pieces,如8200件,应填为“8,200pieces”。

  9.净重(吨):按实际重量填写,单位为吨:如“88,231,25tons”。

  10.唛头标记:按合同规定填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登记的肉联厂(屠宰厂)名称、地址和编号:名称、地址用英文填写,注册编号填写在本栏最后一行。

  12.运输工具和编号:按实际情况用英文填写运输工具的种类、名称:“编号”填火车车匹号、汽车牌照号、飞机航班号或船名。

  13.储藏和运输条件:填“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in refrigerated

wagon and their temperatur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8 degrees celsius

below zero”。

  14.离境口岸:用汉语拼音填写,如满洲里Man Zhou Li;绥芬河Sui Fei Hei黑河Hei He等。

  15.目的地:填写合同规定的俄方到货地点的英文全称,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则不填。

  16.途经国家:填写从我国至俄方口岸运输途中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的英文全由我国直接运抵俄方口岸的,不填写此项。

  17.俄方入境口岸:填写合同规定的俄方口岸英文全称,如:后贝加尔“

Zabaikalsk”,布拉戈维申斯克“Blagovescensk”,格罗杰科沃“Grodekovo”等。

  18.发货人名称、地址:填写英文全称和详细地址。

  19.收货人名称、地址:填写英文全称和详细地址。

  20.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年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月和日用两位阿

拉伯数字表示,年、月和日之间用间隔号隔开,如“1997,01,01”。

  21.官方兽医(姓名、职称):用中英文对照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中文名,第二行填写英文名,如北京局动检处童扬副处长签发该证书,则应填写为:

  童扬兽医师

  Tong Yang Veterinarian

  姓名与职称之间至少空两个字,不打任何符号,如签发人为高级兽医师,英文Senior Veterinarian。

  22.签字:用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签中文名。

  23.盖章:加盖由国家局统一制发的中英文对照的检疫证书专用章。

  24.除第2项中不得不手写俄文字母和第22项、23项外,其他各项均须正式打印



  25.证书各项打印内容均不得有涂改之处,不得加盖校正章。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书均为无效证书。





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和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和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统筹问题的请示》(银发〔1987〕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是企业性质,各地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
和保险系统单位应按企业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关于要求金融系统统一自筹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待业职工的管理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筹集、支付等问题,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统自筹管理。



198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