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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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水利部
2004年8月18日



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
(2004~2015)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任务,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纲要。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成效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坚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全社会及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县级以上发布水土保持法规性文件2000多个,全国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1300多个,执法人员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持证上岗;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了县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拦挡弃土弃渣8亿多吨,建成了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开展了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试点工作,加强了城市自然植被、景观保护和水系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公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开始试点并逐步展开,在塔里木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实施的生态调水,有效地遏制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当前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
2.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突出。总体上看,重点防治区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成效突出,城市水土保持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广大农村牧区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气候变化、地质活动等自然因素与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共同作用,极大地加剧了水土流失的发生与发展。突出表现在:局部地区林草植被面积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长江上游、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西南石灰岩地区陡坡开垦、“石化”面积扩大,造成土地资源匮乏、土地生产力下降或丧失,威胁人类生存;江河源头水土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绿洲、湿地和湖泊缩减;特殊生态功能区植被缺乏有效保护,导致水资源紧缺,生态功能退化;草原区过载过牧,乱采乱挖,长期得不到休养生息,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东北黑土地过度垦殖、黑土流失、黑土层变薄;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导致江河湖库淤积,甚至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城市开发建设、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破坏自然景观。
(三)预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3.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表明,全国的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仍呈加剧的趋势,每年新增人为水土流失1.5万平方公里,影响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面对严峻的形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同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人们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二是法制不够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干预等问题;三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和设备落后,经费缺乏,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四是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预报系统还不健全,监测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对水土流失的监控时效性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区防治战略,强化预防监督,落实管护责任,遏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以坚决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5.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原则,依法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健全分区防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
坚持“监测先行,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6.到2015年,建立完善配套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有效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动态。
7.主要任务:
(1)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成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分站和典型区监测点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结合全国防汛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合理布设监测站点,全面提高数据采集、传输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三峡库区、晋陕蒙接壤区、环京津风沙源区、退耕还林区、塔河及黑河下游区、南水北调等区域实施重点监测。每年对重点项目水土流失动态进行公告,每5年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公告,每10年公告一次全国水土流失状况;
(2)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保护工作的力度,制止人为破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的成果,落实管护责任,使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持续发挥,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4)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0万平方公里,通过自然修复,使大范围的植被覆盖率得到恢复和提高,水土流失程度大幅度减轻;
(5)加强“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规范“四荒”土地开发方式,在“四荒”开发中,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保护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景观;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开发建设与水土流失防治同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到90%以上,使80%以上的废弃土石渣得到拦挡和防护,水土保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更加良好;
(7)有效控制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使多数城市(镇)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到2015年,全国建立100个国家级、300个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建立10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示范村建设。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8.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设。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9.主要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10.建立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近期国家重点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桐柏山、大别山、大兴安岭,岷江、大渡河、白龙江、赣江、湘江上游山地植被保护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植被保护区;首都水资源保护区、丹江口水源保护区、鄱阳湖周边保护区等预防保护重点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建立本辖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界线,并设立明显标志。
11.主要措施:加大保护现有植被的力度,严格限制森林砍伐,禁止毁林毁草开荒,25度以上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坚决制止一切人为破坏现象,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推行以电代柴、以煤代柴,发展沼气,逐步改变燃料结构,发挥林草植被的生态功能。
(三)全面推进生态修复
12.国家和省、地、县要划定生态修复区。在地广人稀、生态脆弱地区建立重点生态修复区,国家将重点抓好:塔里木河绿洲、黑河流域绿洲、青海三江源区、准格尔盆地、毛乌素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边缘、青海湖周边、白龙江上游的甘南及川北草原区、滇西三江地区等生态修复区。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本省重点生态修复区。
13.主要措施:全面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改变粗放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禁止乱采滥挖,防止过度放牧;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用水,恢复植被,保护绿洲和湿地;实行舍饲养殖、轮封轮牧、生态移民,封禁育林育草,退耕还牧,休牧还草,通过生态自我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建设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发展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业。
(四)强化重点监督区和“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
14.加强对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抓好:黄河中游晋陕蒙接壤区煤炭开发区、黄河中游豫陕晋有色金属开发区、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长江三峡库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级重点监督区和监督的重点工程,对本辖区的所有重点监督区和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对“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严格规范“四荒”及各类土地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发,减少对原生地貌的破坏,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与治理同步,恢复良好生态。
15.主要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建设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和研究治理措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类开挖面、边坡采取防护措施,弃土弃渣放置在规定的专门场地拦挡,裸露面恢复林草植被,施工场地进行综合整治,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管理、监理、监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关;在监督管理区建立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五)加强重点治理成果管护
16.加强对重点治理工程区的管理和维护。国家重点抓好有国家投资的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长江上中游重点支流区、京津周边风沙源区、草原区、西辽河上游区、东北黑土区、海河流域太行山区、珠江石灰岩区等重点治理区成果管护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重点治理成果落实管护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重点治理成果管护区,落实管护责任。
17.主要措施:制定保护治理成果的相关政策,调动治理区群众积极性,按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成果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设立管护标志,建设管护设施,定期报告管护区情况;实行集体、个人、专业队等多种管护方式,明晰产权和使用权;治理成果允许拍卖、承包、继承、转让,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严禁随意占用和破坏治理成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破坏治理成果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大力推进城镇水土保持
18.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及城镇化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家主要抓好处于山丘区的经济特区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抓好代表不同类型区域的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市(县、区)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示范村工作。
19.主要措施:保护城市自然地貌植被,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实施裸岩裸地治理;对开发建设区的建设实施严格管理,控制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提高水系绿化指数和城市雨洪调蓄能力;增加城市绿地,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城市郊区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实验研究、供市民观光休闲的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法规,依法推进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
20.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领导,建立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制
21.建立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和公众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体制;建立预防保护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实行任期内目标责任制。资源开发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都要明确预防保护目标和责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2.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建设、设施配备、人员培训,建立稳定、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监督管理人员专业配套、学历达标、文明执法和持证上岗,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
23.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政府职能,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推行政务公开,使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对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增加投入,促进预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4.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经费。向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增加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监督管理和监测机构应纳入国家行政或全额事业单位,保证正常的事业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教育;对依法征收的费用要加强监管,保证用于返还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25.采取政府倡导、舆论导向、教育介入、媒体宣传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向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紧迫性,开展水土保持警示教育;编写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科普教材,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水土保持的社会影响力。
(七)依靠科技,完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26.完善和深化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预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水平,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水土保持中的应用、推广。加快水土保持信息化进程。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快速收集、存贮、处理、查询系统,实现公用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依靠信息化带动水土保持工作的现代化。
(八)制订方案,全面实施预防监督纲要
27.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预防监督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落实预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28.开展监测预报试点工作。每个流域机构、每个省都要抓2~3个监测预报试点,通过动态监测,为重点预防、重点监督、重点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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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于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对人民防空设施(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伪装工程等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给予下列优惠:
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基础设施,享受国防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人民防空工程用电及内部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工业用电电价收费;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居民照明电价收费。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享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应急抢修方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和完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基本方案,有关部门制定保障计划。方案中涉及到的各种资料数据,有关部门应无偿提供。
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防空袭方案的要求,组织和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进行必要的防空演练。
第八条 单独修建的指挥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其中指挥通信工程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拨款;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
、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审查。
第十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划的地面建筑总面积2%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条 凡应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其它未纳入人民防空预算管理的资金,按国家和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证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和平时用地。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管理单位列支。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打桩、开沟、建造其他建筑物或堆放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的作业。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按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线路、频率,邮电部门、供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给予优先保障,优惠提供。修建、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网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布局。计划设点的城市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修建10平方米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邮电、广播、电视系统,各专业和社会移动通信网、无线寻呼台,平时必须根据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参加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
全省警报试鸣日为每年6月20日,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试鸣日前五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拆除、更新、改造、迁移时,须经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预定疏散地区,加强疏散地域建设,为战时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做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领导、组织、指挥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实行市、区(县)、基层三级组织指挥体制。平时由各主管部门组建、训练和管理。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由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化工、环保、邮电、运输等部门组建。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民兵组织分别组建。
第二十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由组建单位按照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以在职训练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当组织集中训练和演习。群众防空组织人员脱产训练的工资、福利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由各组建单位提供;综合演练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安排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和城乡基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规定教育内容组织实施。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人民
防空教育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易地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应当给予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者采取其它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根据情节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交纳。
第三十条 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个人或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1〕18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附件:《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国家服务外包试点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由试点城市自行组织。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须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内,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或者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企业的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由各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三)企业已设立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应用技术先进,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审查,产生拟通过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四)公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拟认定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地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将备案文件统一报省科技厅(汇总表格式按附件3)。
(五)核发证书。省科技厅商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后无异议的,联合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证书采取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4)。
第六条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已认定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5年复审一次,复审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七条 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和更名等,应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审核。仍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商省级有关部门后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收回证书,取消其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八条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为每年5月和10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件2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所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附加资料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推荐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二、指标说明(部分选择只需填写代码)
(一)企业法人代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
(1)软件研发及外包:①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②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①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②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①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
(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3)企业运营服务;
(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总收入:指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
(七)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其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本申请表须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管理章程。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五)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企业设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签发日期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企业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银行
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情况
企业认定情况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
□认定为软件企业 □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
企业上市地点
企业人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人员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总收入 万元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入总和 万元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净利润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业务类别
ITO/BPO/KPO 发包国别
(地区)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实收外汇 (万美元)
1.
2.
3.
4.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250字以内)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万元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
项目名称 立项年度 项目编号 级别 执行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奖励名称 获奖年度 级别 发证机关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授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它

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本公司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相关受理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
服务业务范围 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及创新载体情况 所在市、县(市、区)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技术性
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总收入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 离岸外包服务
业务
收入
(万元) 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 业务
收入
(万元) 收入占
总收入
比重
(%) 合同
执行额
(万美元)






注: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在对应空格内打“√”

附件4:

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规则

一、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内容
经认定的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颁发的证书一律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内容包括发证年度、地域代码和被认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流水号等3项内容。
二、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证书编号共14位,分为3组信息,分别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顺序及含义如下: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编号含义 认定年度 地域代码 证书流水号
表示方法 四位数字 六位数字 四位数字
三、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含义及说明
(一) 立项年度
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直接填写发证年份的四位数字,占4 个位数,如2001年发证,则填写2001;2002年发证,则填写2002 ,以此类推。
(二) 地域代码
按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12:浙江省(330000 ZJ)代码表》,写至浙江省所辖县(市、区)一级,采用6位阿拉伯数字。
(三) 证书流水号
此编号代表单一企业的证书编号,以认定批准的先后为序,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
四、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的应用
(一)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一一对应关系。
(二) 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是开展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统计和实现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线管理的重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