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8:58:05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兹别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立场,只同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和保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支持乌兹别克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两国政府决定,在塔什干市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在北京市开设乌兹别克共和国大使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马赫穆托娃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于塔什干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1972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2月5日 生效日期1972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商品贷款一千八百一十三万二千元人民币。人民币和几内亚法郎的比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买卖平均价折算。如因人民币币值本身变化引起该比价发生变动,两国政府将对未执行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偿还金额作相应调整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条 上述贷款,经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二年内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条件和交货时间等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贸易机构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分两次偿还上述贷款的五分之一,总共分十次还清。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帐务记载的技术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几内亚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化 民         阿布巴卡尔·库亚特
      (签字)            (签字)

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已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填写,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要求,我部统一印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就《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到部水运司内河建设处申请领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由水运司内河建设处邮寄。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填写要求

  (一)航道工程。

  治理航道长度、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深、航宽、曲率半径)等。

  (二)航运枢纽。

  电站装机容量、船闸级别、每座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泄洪闸孔等。

  (三)船闸。

  船闸级别、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等。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航道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到标准统一,格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