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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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1999年11月19日发布的财法字〔1999〕57号将本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重估价值高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重估价值
低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如因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而再次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增值或减值不作入帐处理。



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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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1998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在莫斯科举行的第六次中俄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世纪之交国际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协调了立场,并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的长期战略前景达成共识。

本世纪人类在精神和物质文明以及科技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动荡和冲突也使人类遭受空前浩劫。

两国元首认为,鉴于历史教训,重要的是应促成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使和平与全面协调发展成为人类在新世纪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只有通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和集体创造力,才能建立国际经济和政治新秩序,真正确保所有国家的社会稳定,公正合理地维护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两国元首指出,1996年4月中俄建立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既是根据对双边关系历史和当今世界现实的深刻思考,也是基于就国际形势发展和两国合作前景所达成的共识。中俄两国建立战略协作关系不是结盟,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而是在两国相互关系中摒弃对抗,并为双方在各个领域进行最广泛的平等互利合作创造条件。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应在下列重要原则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充实中俄伙伴关系:

一、国际关系具有建设性的多极化进程有助于建立一个平衡、稳定、民主、不对抗的新秩序。这一趋势客观上符合所有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当今世界的丰富多彩,多种文化的并存与互补,是人类不断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承认和尊重世界文明的多元性是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历史、文化、经济及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应成为冲突或相互疏远的根源或理由,而应成为相互增益和相互完善的动力。21世纪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单一的欧美世纪或者亚太世纪,也不应该由某种宗教或者意识形态价值体系来主导。21世纪应该并且能够成为各国家和各地区的文明和传统兼容并蓄、共同繁荣的时代。中俄两国在相互关系和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将坚持上述态度,并为确立这一趋势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世纪之交,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正在成为决定世界经济状况的重要因素。中俄支持并积极参与这一进程。同时,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已发展到了必须将保护主权国家的经济安全列为最迫切的问题的阶段。因此,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在经贸关系中恪守平等互利和地区开放原则,消除国际贸易中各种形式的歧视,摒弃利用货币金融杠杆将有损于某国合法民族利益的政治经济条件强加于人的企图。一系列地区和国家出现金融危机的教训证明,困难时期应该相互支持,同舟共济,而不应借机谋取私利。

四、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起着核心作用。通过联合国的行动能够更加充分和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日益增长的世界多极化潜力,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逐渐排斥单方面的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行径。因此,支持和全面加强联合国的方针是中俄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联合国进行认真、合理的改革,使之既保留全部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考虑世界的现实,这将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在世界上的威信和作用。

完善安理会的工作在联合国改革过程中占有特殊位置。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怀疑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安理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任何绕过安理会的企图都将导致对现有维和机制的破坏和国际事务的混乱,造成以强权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事实。扩大安理会的设想应从严格遵守公正的地缘分配原则出发,并征得广泛同意,最理想的应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协商一致。

五、冷战后特别是近年来大国关系的明显改善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积极因素。为了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不仅必须保持和加强这一趋势,而且还要创造条件使各大国不扩大现有的或建立新的军事政治联盟,不搞对抗或形形色色的相互遏制,放弃瓜分各地区势力范围的意图。当今世界各大国只要本着伙伴与合作的精神,彼此间就不存在不能通过平等对话加以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六、两国元首主张继续核裁军进程,强调在这一进程中保持和巩固限制反导弹防御系统条约非常重要,认为这一条约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保持世界战略稳定的基石之一。

七、振兴发展中国家经济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建设性作用,对推进人类和平与繁荣至关重要。中国和俄罗斯重申,愿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并呼吁发达国家更积极地促进亚、非、拉各国的不断进步。

八、在建立公正、可靠的国际秩序的曲折道路上,需要克服一系列可能破坏这一进程的严峻挑战。为此,中国和俄罗斯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最尖锐的、其升级有可能对国际社会构成现实威胁的冲突阐述自己的原则立场。

科索沃局势仍令人关注。当务之急是坚持寻求政治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任何武力手段只能加剧地区对立。只有在尊重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尊重科索沃地区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找到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关于南亚局势,中国和俄罗斯重申其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其它多边会晤中所确认的立场,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全球争取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努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俄两国呼吁所有尚未参加的国家立即无条件地加入这两个条约。同时,两国欢迎南亚国家恢复政治对话,希望对话能够促进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维护和增进地区安全与稳定。阿富汗危机不可能依靠武力解决。在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通向和平的道路只能是组建一个有代表性的,能充分考虑阿富汗社会各民族、各宗教和政治团体合法权益的政府。联合国和所有希望阿富汗局势稳定的国家有责任敦促冲突各方结束军事行动,开始谈判进程并寻求政治解决现有问题的途径。朝鲜半岛问题的解决对亚太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南北双方以彼此都能接受的任何形式继续对话都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加强对话、信任与合作有利于促进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

九、完善现有各个级别,特别是最高级对话机制,对中俄战略协作关系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两国元首将充分利用“热线电话”和互致信函方式就重大问题交换意见。两国元首商定,中俄第七次最高级会晤将于1999年在中国举行。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提高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机制的实效。两国总理将于1999年春在莫斯科举行第四次定期会晤。双方将为会晤取得积极成果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双方将认真落实业已达成的经贸合作协定,努力实现经贸合作的多样化,采用新的合作形式,按国际通行惯例行事。将优先关注大中型项目,活跃中俄两国地方间的经济往来。两国将继续努力就迫切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协调立场。

两国职能部门将继续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有组织违法活动,包括非法贩运毒品和麻醉品,走私和非法移民。将加大力度遏制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

两国将切实落实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裁减军事力量两个协定,并将继续在高层就安全保障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磋商。双方认为,1998年7月3日阿拉木图五国会晤及其声明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与合作开辟了良好的前景。

两国重视扩大和规范双方民间接触与交往,愿意努力增进对对方历史、文化、传统习惯和现实的了解。支持和鼓励两国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介进行树立中俄两国真实、友好形象的活动。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有责任为此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元首在世纪之交庄严宣布,两国将忠实于和平、公正和合作的信念,并努力按这一信念行事,使21世纪能够建立真正的物质、政治、法律和其它保障,构筑一个能避免战争、压迫、破坏、暴力的世界秩序,为人类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各市(地)计委(计经委)、省级有关厅局:
为了促进我省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委于1994年8月1日以浙计经基〔1994〕624号文转发了国家计委以第二号令和第三号令发布的《工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5
年5月26日又以浙计经基〔1995〕495号文转发关于颁发修订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评审实施办法》和开展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现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作
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由省计经委归口管理。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二、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全省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单位均应加入省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接受行业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认
真负责地为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委托咨询的法人服务。
三、工程咨询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凡申请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由省计经委初审,报国家计委审批;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由省计经委审批。在我省的中直部门通过国家各部委申请专业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必须报省计经委备案。省计经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的具体工作。省工程咨询协会每年要对部分工程咨询单位组织抽查,对通过抽查的单位要按等级管理权限提出升降级的建议,办理升降级手续。
四、我省从1996年7月1日起,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咨询业务。为此,甲级、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工作,必须在今年11月20日前完成,经省计经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争取年内完成发证工作;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工
作要在1996年6月底完成。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按《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附后)有关规定办理。
五、鼓励和支持我省工程咨询单位到省外、境外去从事和开拓业务。凡出省承揽咨询业务要求出具资质证明者,均由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凡境外,省外到我省承揽咨询业务者,也必须持有关证明到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资质认定手续。凡不遵守我省有关规定的一切外来咨询单位不得在
我省承担工程咨询业务。
六、凡省审批的工程项目(包括基建、技改和利用外资项目)和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要委托省经济建设规划院进行咨询评估。
各咨询单位都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并以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做出高质量的咨询成果,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七、各市(地)计委(计经委)、省级有关厅局请指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并负责汇总、签署意见上报等。具体人员名单请于10月15号前报我委(基综办电话:7052837或7996764)。
八、关于我省各级咨询单位的咨询收费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达。

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号令《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制定。
第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由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归口管理。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省计经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
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六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专业或城镇经济建设咨询和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质量较好;具有承担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较强。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或地区的工程咨询单位合作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较好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七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承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任务的能力。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经验进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能应用电子计算机配合完成工程咨询任务。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八条 凡具备为建设全过程提供咨询服务能力的单位,可申请全过程咨询的资格等级,按认定的等级开展咨询业务;只具备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可申请相应阶段的资格等级。
第九条 凡要申请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但不具备五年或三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的单位,可先申请甲级或乙级预备资格等级证书,经过一定年限考核后,再颁发正式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第三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专业和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专业划分为31类:
1、综合;2、公路;3、铁路;4、城市快速轨道交通;5、民航;6、水电;7、火电;8、核电、核工业;9、煤炭;10、石油天然气;11、石化;12、化工(含医药);13、建筑材料;14、机械;15、电子;16、轻工;17、纺织、化纤;18、钢铁;19、
有色冶金;20、农业;21、林业;22、邮电;23、广播电影电视;2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25、水利工程;26、港口河海工程;27、环境工程;28、市政公用工程;29、建筑;30、城市规划;31、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服务范围分为8项:
1、宏观经济专题和发展规划咨询;
2、项目建议书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算与预算审查等。有资产评估证书的单位,可在括号内注明含资产评估);
5、工程勘察设计;
6、招标、采购咨询;
7、工程监理;
8、工程投产后咨询服务。
各工程咨询单位可分别申请单项或多项服务范围资格。
在以上8项服务范围中,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分别由建设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环境工程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格由国家环保局审批。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一、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
经省计经委批准,成立浙江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审定和初审工作。委员由省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担任。评委会的决议实行表决制度,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获通过,反对意见也将记入决议

二、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并负责目前和今后资格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及初审
1、申请人认真填写《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本刊略)。
①在《申请书》中,应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等级证书的专业划分,明确填写申请主营、兼营的专业,并分别注明申请的资格等级;
②在《申请书》中,应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等级证书的服务范围划分,明确填写申请主营和兼营的咨询服务范围,并分别注明申请的资格等级。兼营的专业和服务范围,申请资格等级原则上要低于主营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申请等级。
2、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新成立的工程咨询单位
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③单位章程。
已开业的工程咨询单位
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②工程咨询业绩文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④单位章程;
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⑥最新年度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
⑦固定资产清单。
已持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证书,申请相关阶段的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
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②相应证书和单位章程。
若申请与设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相关服务范围以外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时,应补充提交相应的工程咨询业绩文件。
3、申请的提出和初审
①凡在我省的国家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如申报甲、乙级资格,申请人应首先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时报送省计经委备案。如申请丙级资格,可按下款规定办理。
②凡属省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人应先将《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送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丙级资格为初审)后,再送省计经委进行初审(丙级资格为评定)。
③凡属市、地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人应先将《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送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送市、地计委(计经委)进行初审(甲、乙级资格为预审,报省计经委进行初审)。
④《申请书》及应提交的有关文件上报省计经委需一式三份。
二、初审意见上报及情况调查
1、凡初审意见同意申请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由省计经委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应附文件及初审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国家计委。
2、凡初审意见同意申请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分别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计委(计经委)和申请人的《申请书》、应附文件及初审意见报送省计经委。
3、省工程咨询协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若文件不齐全,通知补齐。
4、必要时,省工程咨询协会可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调查。
三、评委会评审
1、省工程咨询协会审议《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必要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提出审查意见。
2、评委会听取省工程咨询协会的审查意见,根据规定条件认真审议并表决。
3、评委会填写《申请书》审定意见栏(甲、乙级资格填写初审意见)。
四、评审意见的处理和发证
1、评委会表决同意后,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评委会的决议,报省计经委备案,通知初审部门;对丙级单位就由省计经委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2、若评委会审定的资格等级与申请人申请不同时(或未通过丙级评审),由省工程咨询协会通知初审单位及申请人,申请人自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时,按审定的资格等级颁发证书(甲、乙级为初审意见)。
3、申请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提请评委会复议。
4、审定相同等级的主营、兼营各专业和服务范围,颁发同一证书;审定不同等级的,分别颁发不同证书。
5、申请人在领取资格等级证书时,应缴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的公布。
经批准认定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由省计经委分批发文或登报公布。
第十六条 省外、境外工程咨询单位进入我省承担工程咨询任务时,应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省计经委备案,并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进行资质、信誉认定后才能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升级与降级
第十七条 省计经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评。
第十八条 凡工作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经复评确定升级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升级手续;凡核定降级的单位,由原资格认定单位先收缴认定的资格等级证书,再核发新的等级证书。当收缴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后
,若该单位经整改条件具备后,可再申请,评审程序仍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具体升降级办法另订)。

第六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审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和认定等级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等级审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当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并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省计经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从1996年起,每年进行全省工程咨询评优活动,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并有突出贡献者,可评为优秀工程咨询单位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适当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评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四、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