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25:42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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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澳大利亚


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伍达德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上海或广州设立总领事馆。澳大利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悉尼设立总领事馆。
  两国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两国政府应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对其职务的执行给予方便。

 三、两国的总领事馆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通过友好协商处理领事事务。

 四、总领事馆馆长在被准许执行职务之前,应向接受国递交领事任命书和取得领事证书。经接受国政府同意,该馆长在接到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

 五、领事官员的主要职务包括如下:
  (一)在国际法准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
  (二)发给派遣国国民护照或身份证件,并发给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员的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三)公证派遣国国民出生、结婚、离婚、死亡证明文件;认证派遣国或接受国机关所发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
  (四)如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时候自行维护其正当权益时,在遵守接受国现行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为这些国民安排适当的代表,以便按照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这些国民的正当权益。

 六、领事官员与派遣国国民之间相互可以通讯及会见。

 七、遇有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死亡时,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得悉有关情况,应将此事通知派遣国总领事馆。

 八、如果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内被逮捕或以任何方式被拘留,而本人提出要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得悉该有关情况时应将此事立即通知派遣国总领事馆,并将应领事官员会见被逮捕者或被拘留者的请求,根据情况作出适当的安排。领事官员将不代表被拘留国民采取行动,倘若该国民明确表示反对采取这种行动。

 九、领事馆的办公处所及其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十、接受国应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准许并保护领事机构为一切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十一、领事官员按照国际惯例为执行领事职务而采取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管辖。

 十二、总领事馆的公用物品和总领事馆成员的自用物品以及这些物品关税和捐税的免征应按国际惯例和接受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十三、上述各项未写进的领事关系事项应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以及接受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黄华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阁下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关于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协议的照会,阁下照会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确认,阁下照会的内容对于澳大利亚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澳大利亚政府同意阁下照会连同本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本复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
                           伍 达 德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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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九五”期间及至2010年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1、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坚持中医药特色,推进教育体制和教学领域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2、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医药教育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数量和中医药队伍的素质基本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面向21世纪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中医药教育
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办学经验,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专业和层次结构,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中医药成人教育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基地网络;造就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质量管理和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
中医药职业教育重点为农村基层和中药产业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中等中医药专业教育要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加速乡村医生和中药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养与培训;积极推行以专业岗位技术、技能训练为主的培养模式的改革,进一步办出特色;试办中医药高等职业教育
,培养高级实用型人才。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出发,提高对中医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加强对中医药教育进行管理和指导,合理规划,增加投入,为中医药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物质条件。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医药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把发展中医药教育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动帮助中医药院校解决问题和困难,切实抓好现有队伍素质提高,使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到实处。
二、优化教育结构,适应社会发展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4、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疏通人才通向农村的渠道。中医药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要面向农村,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掌握中西两法的乡村医生。加强县级中医院中医临床专科专病和中药技术骨干的培养。通过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在
高等中医药院校开办面向农村的中医药教育,为农村培养和输送高级人才。
5、加强中药类专业教育,加速培养各类中药人才。中药类专业教育应面向全行业,调整和优化中药教育的层次和专业结构,积极探索中药学专业高层次开发型人才培养途径。办好1-2所现有中医药大学的中药学院。大力开展中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订各级各类中药专业
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标准和培训规划,提高在职中药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6、努力培养造就一批跨世纪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适应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积极实施中医药行业“113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中医药科技精英和新一代名中医。继续办好七年制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
承工作。
7、充分发挥中医药对外教育的优势,适应中医药更广泛走向世界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掌握中医药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能从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高层次、外向型人才。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教育对外开放,推动高等中医药院校同外国高等学校交流与合作办学,加强境外合作
办学管理。积极发展来华中医药留学生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8、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西医结合人才。继续办好中西医结合研究生教育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研究探索七年制和其它教育形式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各地举办高层次的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并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加快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

9、重视和扶植民族医药教育。重点加强现有民族医药院校建设和学科建设、教材建设。根据各民族医药学科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开办专业、职业培训、师带徒及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培养急需的民族医药人才。
三、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中医药教育办学效益
10、从中医药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医药院校与医疗、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医、教、研联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医、教、研力量在人才培养、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互相渗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教育资源的
合理配置。
要理顺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的管理体制,实行院、系合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附属医院的教学功能。对附属医院的评价,应把临床教学工作作为基本要求和主要指标。
11、高等中医药院校要突破单科院校办学的局限性,推进校际之间作办学、社会参与办学。可采取与综合性大学或其它科类院校联合开办中医药类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合作形式,研究探索教学改革,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合作办学关系,促进学科交叉,文、理、工、医相互渗透。
鼓励中医药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共建中医药类专业。鼓励理工、农林等科类院校开办中医药类专业,按需培养各类中医药人才。
四、深化教育教学领域改革,全面提高中医药教育质量
12、继续抓好现有国家和局级重点学科点建设,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再建设一批新的国家和局级重点学科,使之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省(区、市)也要加强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中医药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要坚持“双百”方针,繁荣中医药学术

要组织力量对现有中医药学科进行系统整理和研究,科学地划分学科领域,界定学科内涵,明确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方向,同时,要加强与其它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发展新兴学科。逐步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为课程建设奠定基础。
13、教育教学研究是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实践的基础,要对中医药各类专业各个层次课程结构进行深入研究;要发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实践;重点抓好“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努力形成一批优秀的研究和改革
成果,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工作支持。
14、中医药教学内容、课程结构的改革,要根据不同层次、类型教育特点,注重研究中医药课程体系,注意吸收学科的新进展,充实现代中医药临床、生产、科研的新成果和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新成就。各类专业要以中医药基础课程的设置和建设为改革的重点,要有利于巩固学生专业
思想和合理衔接后续课程。要加强教材建设,引进和运用新的教学方法。
15、中医药院校要根据中医药专业人才主体特征的客观要求,对学生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确保中医药课程教学质量,逐步建立起中医药课程质量监控制度。
16、中医药院校应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重视开拓创新精神培养,重视思维方法训练,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和群体综合效应。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把精神文明建设与专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营造有中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17、中医学类专业要加强临床教学,提高学生以中医为主的临床动手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中药类专业要保证必要的实验教学,安排一定的时间进入中药流通或生产领域进行生产实习。要规范实习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毕业考试应逐步改变为以综合
能力考核为主。各省(区、市)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加强中医药院校实习基地建设,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落实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18、各中医药院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资培训的经费投入,加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培养,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努力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结构,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医类课程的教师必须坚持参加临床工
作,要形成制度。中药类专业课教师应积极参与中药科研或生产实践。要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调动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五、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学校为经济建设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19、有条件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还应利用自身拥有的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的科技优势,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加强基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同时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科研基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为此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
,推进产、学、研结合,争取在基础理论研究和中医药高新技术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中医药学术提高服务。同时要重视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0、加强实验药厂与社会的横向联系,组织校内外科技力量,多学科协作,进行新药研究和开发,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学生参与实验药厂的产品研制或生产过程,使实验药厂成为稳定的实习基地。实验药厂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除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
件,改善教师待遇,提高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六、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调控
21、建立中医药教育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培训质量。完善中医药教育各层次、各专业毕业生标准,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标准,制定中医药教育教学评价与社会评估指标体系,指导院校进行必要的自评,不断改进院校工作。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岗位培
训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有效运行机制。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调控,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进行宏观管理。做好中医药人才需求预测与区域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院校依照有关法规面向社会自主
办学。对社会举办的中医药专业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1997年4月24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列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法组建的,为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专业人才库。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程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五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申报和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二)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照专业类别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


  (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经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公示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评标专家的聘任期为2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接到评标任务后,准时参加评标;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五)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六)接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七)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2个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异地抽取的,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36小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以下评标纪律:



  (一)评标专家应按语音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入指定评标室,评标前不得与任何人谈及评标事宜;


  (二)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评标前,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保管;


  (四)评标时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触投标人及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


  (五)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评标情况;


  (六)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举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给予警告,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违规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应予以警告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同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聘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或受到两次警告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八)其他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