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31:06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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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和甘肃省财政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国家在本世纪末实施的一项教育扶贫工程,对促进贫困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程”规划,1998-2000年“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投向“三片”地区各省,加强“三片”地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关系到整个“工程”规划目标能否顺利完成,各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要在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批复的“工程”实施规划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要严格监督检查地、县、乡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中央财政下达的“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工程”配套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核算,社会捐集资是否纳入专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三、“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原则上设在县级,地级、乡级是否设立,由各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专项资金专户设在教育部门,由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工程”完成后,专户即予取消。
四、各级“工程”专项资金的下达,要坚持先配套、后拨款的原则,凡没有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上一级的“工程”专项资金不予下达。
五、各级“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工程规划、项目概算,按照工程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款。凡未按“工程”规划实施或超过概算的项目,不予拨款。“工程”进展过程中,遇有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拨款。
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地、县、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各省、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19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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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2008年3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认真专业务实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保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中共淄博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总体目标及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努力在工作中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要把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作为重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提高政治思想水平。认真学习宪法及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业务知识和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知识,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3、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每年举办一次理论学习读书会、2至3次专题学习报告会或法制讲座,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实际进行学习,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真正达到用正确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4、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行使各项法定职权,既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生动活泼的氛围;又要严格依法办事,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处理和决定重大问题。努力形成科学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5、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议事和履职。认真遵守有关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事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依照法定程序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努力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积极运用法定方式和有效形式开展立法、监督等履职活动。

6、带头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带头执行常委会集体决定事项,积极主动地围绕常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履行职责,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7、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努力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意愿,依法督促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8、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扎实有效地做好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保障。继续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坚持常委会的立法和重要活动、重大决策广泛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9、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市委重大决策、社会普遍关注、政府着力推进的事项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常委会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要在两个月以上,并撰写有关调研报告。

10、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反对铺张浪费。外出调查研究和活动,要轻车简从,不搞特殊,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11、加强与区县人大的工作联系。注重听取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经常沟通,密切联系,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区县人大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共同推动全市人大工作再上新水平。

四、完善和落实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2、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人大工作规律和工作特点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关及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13、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执行常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遵守工作纪律,讲求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14、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树立常委会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团结,顾全大局,密切专门委员会之间j常委会工作部门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形成和谐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联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营造民主和谐、依法有序、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勤政廉政,树立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15、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政为民,自觉防止和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16、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17、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宪法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树立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市场经济视野下的“赔钱减刑”透视

李新福
(莆田市委党校 理论研究室,福建 莆田 351100)

摘 要:广东东莞市的两级法院“赔钱减刑”判例引起社会长期的激烈争论。此判例的是非关系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当前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司法改革也必须用市场经济的视野来分辨是非。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赔钱减刑”符合市场经济社会性质,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务实的司法行为,对社会利大于弊。
关键词:市场经济 司法 赔钱减刑 透视

广东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在蔡×生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前(1),因原告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经原告同意,由法院调解,被告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后法院以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此案例引起社会长期的激烈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例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也符合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与外国“诉辩交易”(2)司法实践接轨,是我国司法进步。但是,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例动摇了法律的原则性和严肃性,法律开了“富人”特权的口,法律失去公平,将助长犯罪,是司法倒退。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理由。此争论涉及我国今后立法司法的大方向,应当明辨是非。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司法改革也必须用市场经济的视野来分辨是非。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赔钱减刑”符合市场经济社会性质,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务实的司法行为,对社会利大于弊。
一、“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中金钱的物质基础地位和万能媒介作用
1、“金钱万能”凸现的是物质基础地位
我党在历史上很长时间反对“金钱万能”观点,其实,金钱是一种符号,它代表的是物质或劳动价值。人的生存离不开物质,否定金钱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否定物质对人生存的基础作用。在我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我国计划经济年代,因为物质的匮乏,长期以来领导层较多重视精神的作用,强调政治思想工作,强调精神的作用,反对资本主义金钱万能思想。这种宣传教育弱化了物质的作用,实际形成潜在的精神第一,物质第二的政治思想观点。进入市场经济后,许多人因为思维惯性,对用金钱衡量人的价值,个人的能力,工作的成绩,尤其是用金钱作为法律、法规惩罚的方式,不能理解认同。这是有的人对金钱的基本属性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缺乏认识的结果。
一切问题都可以用金钱的方式解决,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思想。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需要一种媒介来作为衡量价值标准,这就是金钱。人们通过以金钱为媒介的市场交易获取劳动价值是最终目的(3),这种劳动价值是以金钱来具体体现,因此,市场经济中金钱充当万能媒介,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市场经济立法司法中金钱的适用性
法律后果是让一些违反社会准则行为模式的人付出代价,代价有生命、人身自由、社会权利以及物质损失,罚款、赔偿、没收财产都是法律的物质损失方面的经济惩罚方式。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法律运用经济惩罚作为法律后果很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尤其是最近几年出台的许多基本法、普通法中,经济惩罚的法律后果得到较多的应用。特别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经济惩罚被广泛应用。在基本法、普通法中,经济惩罚作为法律后果得到较多的应用,说明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惩罚方式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和效用性,再加上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加强,法律的增多、细化,象《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些以经济惩罚为主的法律增多。经济惩罚能作为法律后果之一,是因为钱的属性决定的。在商品社会中,钱代表的是物质。人的生存离不开物质,获得物质一般要付出劳动,劳动是有代价的,因此经济惩罚和剥夺生命、剥夺人身自由一样,是让一定行为模式的人付出代价,符合法律后果的基本要求。
人的生命在其存在时是无价的,但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因为一定金钱失去生命,或者因为一定金钱挽救或维持了生命,从这个意义看,金钱可以等同生命。死亡案件既已成事实,作为已失去的生命的诉讼,金钱赔偿相对剥夺生命、剥夺人身自由、剥夺社会权利等惩罚方式更具实用意义。在司法中,金钱同样显现其万能媒介作用。罪犯犯罪绝大多数归根结底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金钱,同样,法律对他们的惩罚方式也可以是金钱损失的方式。
那么,“富人”是否因此大胆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们往往难于控制犯罪的程度,一般也无法预见此次犯罪的后果是丧失生命、丧失自由还是金钱损失,另外即使只是金钱损失,也无法预见损失的程度,一定量的金钱损失对一些人也可能是致命的损失。大多数罪犯犯罪时并没有设想因此次犯罪行为要付出生命、人身自由或金钱损失的代价,如果设想他们将得不偿失,就不会去实施犯罪。
二、“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注重效益效率的特点
1、市场经济注重劳动的效率效益
追求物质,追求劳动价值最大化是人的本质特点,市场经济的设想就是利用人们这种劳动原动力,通过自由竞争,达到促进提高劳动的社会效益与效率的目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因此,效率效益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工作同样应当注重效率和效益。司法活动提高效率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的规范和公民行为导向作用。提高司法的效率效益是市场经济下司法活动改革的方向。
2、“赔钱减刑”提高了司法的效率效益
当前我国司法最突出的问题是经济惩罚执行难。经济执行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法律的威信和社会效果。执行难的原因有被执行人的逃避、刁难、被动性,标的物的流动、属性复杂、可灭失性,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合法对抗性。执行难在当前社会环境条件下,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期。
经济惩罚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被执行人的被动性,破解执行难的关键是使被执行人变被动为主动。这个转变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许多外国司法中的“诉辩交易”,通过惩罚方式互补的方法,减轻其他惩罚方式来达到实现经济惩罚的目的。
我国在当前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不通过刑事减刑,要达到取得民事经济赔偿目的是很困难的,大多数被告没有自有财产或财产属性复杂难于分析,再加上他们的抵触活动,经济赔偿常常是一个不能兑现的空头判决。而“赔钱减刑”调动了被告的主动性,被告亲友往往为了挽救被告,承担超过被告个人财产数额的经济赔偿,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民事赔偿能够真正兑现。
三、“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两相情愿”的公平准则
1市场经济的公平准则
市场经济机制运行基本原则是自律,特点是以自由竞争体现公平。市场经济活动公平的衡量,因为情况千差万别,没有参照标准也无法量化,即使能量化,经营利润多少才为公平合理也难有合理的标准,最简单而有效的衡量方法是两厢情愿。当事人双方主观一致的认同,是解决争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
因此,“两厢情愿”是市场经济的公平准则,也是社会进步的成果,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国家利益,即为公平合理,第三方不得“横刀夺爱”、强行干涉。
2、“两相情愿”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两相情愿” 市场经济的公平准则同样可以在司法中运用。“两相情愿”在司法中的民事部分也有很好的适用性,经过“两相情愿”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满意度高,结案率高,预后良好。这是因为案件司法结果是多方当事人的主观愿望的交叉点,是一种合意。因此,“赔钱减刑”既然是双方当事人的“两相情愿”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公平合理。
那么,“赔钱减刑”是否形式上也公平?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金钱代表劳动价值,取得金钱是有代价的,赔钱就是付出代价,也是惩罚的一种方式。惩罚方式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原、被告都同意)是可以互补或选择的。如果被害人或被告有一方不认同,法院并不强制,“赔钱减刑”也不能实现。
四、“赔钱减刑”体现市场经济务实的运行风格
1、“赔钱减刑”是市场经济下司法务实的表现
市场经济运行的风格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矛盾,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可能阻滞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及时解决,解决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益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惩罚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司法活动的难题,严重影响法律的社会效果,“赔钱减刑”不失为一种与时俱进的解决经济惩罚执行难的有效办法,体现市场经济下司法活动更加务实的倾向。
长期以来,“一命抵一命”、“杀人偿命”的朴素的法律理解深入人心,但这只是法律的一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珍重生命,法律在剥夺生命时也更加慎重。因此,法律在剥夺生命时同样关注不剥夺生命的理由和可能,关注补救生命的可能,“赔钱减刑”正是珍重生命的一种实践。
2、“赔钱减刑”前瞻市场经济司法方向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废除死刑已经几十年,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发展方向。当然,废除死刑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相关,我国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落后,根本废除死刑可能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但在目前社会条件下,逐渐有条件减少死刑的使用,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都可以采取“赔钱减刑”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并以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为主、照顾被害人的原则来实现。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中明文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东莞市两级法院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正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下,立法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


注释:
(1)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广东东莞市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2)“诉辩交易”是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一种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简易案件审理程序。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也包括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控方与辩方(被告方)为了达到尽快了结案件审理程序、减少被告痛苦(或者被告认罪可以得到某种好处)而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交易方式。“诉辩交易”通常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院不会干涉,不过,有时法院也会主动向控辩双方提出“诉辩交易”方式,但不会强迫控辩双方接受。
(3)马克思,《资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