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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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财税[1985]159号

1985-06-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和铁道部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对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如下特案规定:
  一、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按照我部(85)财预字第2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四、本特案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各点,请按照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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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新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问题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新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问题的批复


国烟法[2003]421号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申请增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胸章号的报告》(鄂烟专[200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的通知》(国烟法[2001]675号)的要求,新增加的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你局在申请增发烟草专卖执法标志时,除应上报执法标志胸章申请数量汇总表(包括省内各需求单位名称、数量、实际佩带人数、胸章号码的起止等)外,还应使用国家局提供的试题对新增执法人员进行考试,并应在考试前向国家局报送考试人员名单及考试时间,考试后报送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国家局将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批复你局增发执法标志。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现就试点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执行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按国库实际收支数在月报中反映。年终决算时,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收支按财政专户实际收支数,编入地方财政基金收支决算。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结转下年使用,不能挪用。
二、预算科目
试点城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组织的各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列入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455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中,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第1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第2项“职
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列入第3项“利息收入”;同级财政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入,列入第4项“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列入第5项“其他收入”。
试点城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办理的各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455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三、预算级次
试点城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下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或代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作为试点城市基金预算收入。试点城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所需的医疗保险支出,纳入试点城市基金预算支出。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缴库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报送缴费申报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审核后填开“一般缴款书”,由用人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缴入试点
城市地方金库。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用人单位缴纳的零星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报送缴费申报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审核后代收,按月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试点城市地方金库。
五、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财政部门和国库应当将缴入国库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从国库及时转拨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拨到基金专户的资金,按国办〔1996〕16号文件计息。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拨付。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