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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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等9个部(委、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整治力度,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全国非煤矿山经历了近四年多的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1—10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500起、死亡1781人,同比分别下降22.7%、20.5%,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稳定。但是,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非煤矿山仍然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小矿数量过多、办矿标准低、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差等问题,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矿业秩序混乱,乱采滥挖,政府管理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当前,国务院决定开展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就是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矿山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认真落实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战略意义、任务目标、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宣传到各有关单位和矿山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和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每个矿区。

  三、突出重点,制定方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围绕六项整顿任务和六项规范任务,制定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方案,要按照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工作目标,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分阶段进行安排,确保治理整顿取得实效,请各地将整治工作方案于今年12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一是明确重点地区。对矿业开发秩序长期混乱的地区特别是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突出重点矿种。按照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油气、铁、锰、钨、稀土、石墨、黄金、磷、锑、锡、镁砂、氟石、滑石、铝矾土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和饮用水源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工作。

  三是加大取缔无证开采矿山和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力度。对于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未按时限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拒不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明停暗开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强化源头管理。对于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手软。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配合做好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规范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三个关键环节。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逐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五、建立机制,联合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良好契机,按照9个部门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件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强化联合执法。对采矿秩序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使采矿秩序逐步好转;要逐步建立起防止非法、违法开采和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通过深化整顿和专项整治,使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明显改善,从根本上杜绝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得到提高,伤亡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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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合理使用、逐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及《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1997〕
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构成及规模
(一)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和中央补助构成。
(二)各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区级预算安排及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构成,其规模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规模不得少于上年度市财政返还的30%,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执行。
(三)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县原体制内的粮食亏损补贴款、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及县级预算安排构成,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各县可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体制内粮食亏损补贴指标扣除当年口粮价差补贴后的余额,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
备案执行。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使用,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比照制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吞吐调节粮食供求,保持合理的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和费用。
(二)市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售出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
对国家定购粮食实行的价外加价补贴和保护价收购所需的价差损失补贴。
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限价政策销售居民口粮、口油发生的价差损失补贴。
(三)对密云水库移民和京郊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给予的补贴。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除按上述内容使用外,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用于其他粮食政策性业务开支。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按市财政局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补贴标准时,由市财政商有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市财政局根据粮食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国家定购粮食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收购数量及价外补贴标准,在收购前及时预拨给粮食部门,定购粮收购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粮食保护价收购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数量及补贴标准和实际损失情况,经审核批准后拨补。
(四)国有粮食企业执行限价政策销售口粮、口油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粮食局提供限价期间居民口粮、口油销售及价差损失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确定的补贴标准拨补。
(五)对密云水库移民和京郊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补助?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拨补。
第六条 对市、区县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建立专户后,市财政局安排专人负责帐簿登记、凭证汇总等日常管理,区县财政在市农发行区县支行建立区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具体管理可比照上述办
法制定。
第七条 中央规定我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中地方自筹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二类“政策性补贴支出类”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反映我市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的列支情况。超
过最低规模部分的自筹款,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比照执行。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北京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市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等项的监管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应资料。市财政局委托市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款事宜,市农业发展银行接市财政下达
《粮食风险基金拨款通知》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如数拨出款项。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粮食企业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不得自行列入“应收补贴款”科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作“应收补贴款”帐务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
冲减“应收补贴款”。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并清算各类款项。按中央要求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由市财政局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
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发展农业、稳定市场、保护农民和城镇居民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
虚报冒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1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1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定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5、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10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一)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二)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市政府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三年度的新产品奖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