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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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5]3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军训和兵种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颁奖大会已于2005年9月8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现就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金的发放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人民币,一等奖为6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为2万元人民币。

  教育部和其他中央部门直属高校获奖项目的奖金,由我部直接拨至各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学校(奖金发放清单见附件一),由学校转发至本校及其它学校获奖者。

  省属高校获奖项目的奖金,由我部统一汇到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奖金发放清单见附件二),由其转发至各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学校,再由学校转发至本校及其它学校获奖者。

  军队院校获奖项目的奖金,由我部统一汇至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奖金发放清单见附件三),由其转发至各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学校,再由学校转发至本校及其它学校获奖者。

  为此,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解放军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于10月20日前,将你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四)报送我部高教司评估处,以便及时发放奖金。

  二、关于奖章、证书和奖状的发放

  军队院校获奖项目的奖章、证书和奖状均统一发放至解放军总参军训和兵种部,由其转发至各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学校,再由学校转发本校及其它学校获奖者。

  其它院校获奖项目的奖章、证书和奖状均按属地原则,发至相应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其转发至各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学校,再由学校转发到本校及其它学校获奖者。

  奖金、奖章、证书和奖状的发放工作是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工作。发放工作各环节都要有专人管理,收发均要有登记,务必防止出现丢失、损坏等现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联系人:赵雷、樊高妮,联系电话:010-66097825,传真:010-66096713,电子邮箱:fgn@moe.edu.cn。

  附件:1.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部和其他中央部门直属高校获奖项目奖金发放清单

     2.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属高校获奖项目奖金发放清单

     3.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军队院校获奖项目奖金发放清单

     4.基本信息表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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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评选及奖励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评选及奖励办法
1995年2月16日,机械工业部

为了促进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机械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调动各设计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奖励部级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经国家、部、省市标准设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并经一年以上使用考核,使用效果显著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二)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三)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符合国情,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经实践检验、适用效果显著。
(五)标准设计和申报文件齐全,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三、奖励等级
部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的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
标准设计有独创性,对设计技术水平提高起了重大作用,对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效果显著,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二)二等奖
标准设计有创新,对提高设计水平、设计质量和加快设计速度效果较显著,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三)三等奖
标准设计有改进,对提高设计水平、设计质量和加快设计速度有明显效果,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较明显。
四、申报条件
(一)获本单位优秀标准设计一、二等奖且未曾获过部、省市级优秀标准设计奖、符合评选范围者均可申报。
(二)当年申报没有被评上项目下一次不得再申报,因参加评审条件不具备需补充材料而缓评项目,下一次可继续申报。
(三)申报单位范围为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成员单位(机械行业)。
五、申报材料内容
(一)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申报表,每个项目一式四份;
(二)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每个项目一式二份;
(三)验收(或鉴定)批文或证书,每个项目一式两份;
(四)两个以上用户或施工单位的使用效益、经济效益证明,每个项目一式二份;
六、评选时间
工程建设部级优秀标准设计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
七、评选机构
评选机构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组织机电工业勘设协会和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其办公室将设在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有关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
八、奖励
凡获得部级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由部颁发奖状,对直接参加优秀标准设计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一等奖十五人以内,二等奖十一人以内,三等奖七人以内),授予荣誉证书。奖金从技术开发费中支出,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九、申报费
申报项目均交纳申报费,用于补助评选工作开支。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解释。


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民函〔2004〕83号 2004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对部分省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第一,取消项目继续收费。如向农民收《婚育学校结业证》费、《离婚调解书》费。第二,强制服务收费。如在给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强制销售存放结婚证的烫金盒。第三,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如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搭售福利彩票或搭车收取婚前教育书籍、光盘、胸花和彩条等费用。第四,使用票据不规范。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收费时,没有按照财务规定使用规范票据,而使用一般收款收据。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民政部门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的现象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据了解,调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而且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中关于“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搭车收费”的要求,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婚姻登记乱收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端正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的宗旨。

二、采取必要措施,积极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婚姻登记是政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解决登记机关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凡尚未解决编制和经费的可暂缓集中登记。地处偏远山区,人稀地广、交通不便的,不必强行集中登记。

三、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禁止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的现象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不允许开展任何收费服务业务,收取婚姻证书的工本费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要在办理登记处的明显位置明确公示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收取工本费应开具正式行政事业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四、各级民政部门的婚姻服务机构在开展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明显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同时须公布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婚姻服务机构的上级投诉电话。收费服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严禁搞强制性服务和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各级民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婚姻服务,不得给登记机关下达婚姻服务创收任务。

五、要将治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作为今年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04〕17号)的要求,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各级婚姻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共同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收费及所有民政部门管理的婚姻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彻底清理整顿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民政部将于下半年组织若干个检查组,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情况,特别是婚姻登记中有无乱收费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抓好检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2004年7月底以前,要将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情况书面分别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