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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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1]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华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为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新华广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华广场是我市唯一的集政治、文化、宣传及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场所。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广场及周边地区。
第三条 新华广场归口于市建设局管理。新华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广场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保洁及日常管理等上作。
公安、卫生、水务、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做好广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保洁、供水排水及用电等工作。
第四条 广场日常维修养护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广场在没有全市性重大活动时,实行全天开放式管理。广场内的游人、广场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要服从并配合广场管理处的管理,为广场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条 广场管理处必须确保广场内绿地、道路、活动场地等功能分区的科学合理规划及正常使用,同时还要确保广场各项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定期对广场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 广场管理处根据广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包括:摄影点、饮品点、健身器材、宣传栏、车辆停放处等)。
第八条 广场内严禁举办各类商品促销、彩票出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党、政机关均可在广场内组织各类政治性集会、庆祝活动、宣传及文体活动。
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在广场内举办有关活动的,必须向广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广场管理处的要求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清场。
第十条 经批准凡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必须按市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广场管理处交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并自觉服从广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广场管理处要加强广场管理工作,维护好广场秩序,保证各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等。
凡需在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之前,应将广告牌、宣传牌的式样说明报送新华广场管理处审核。与广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的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广场。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四条 广场管理处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广场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广场管理处还要加强对广场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做到文明执法,依法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摆摊设点,从事务类经营活动;不得散发传单及各类宣传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广场管理处均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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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5]41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设计审核室。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为,确保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西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的监督管理。
省设计审核室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属施工图审查的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五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节能设计专项资料:
  (一)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居住建筑提供《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对比法计算表》及热工计算书;公共建筑提供《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及热工计算书。
  第六条 未加盖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和相关专业各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应以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及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技术审查应重点审查屋面及墙体的保温隔热构造作法,屋面及各朝向墙体的传热阻值,冷桥的保温隔热构造作法,窗墙比,体形系数,冷热媒生产、输送技术和设备以及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淘汰的落后产品等内容。
  第九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应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表》,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条 施工图经审查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结论为合格。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报对该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要求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查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管理人员以及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审查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浅谈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作者:湖南省靖州县司法局局长杨正求

近年来,靖州县司法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怀化监狱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开展“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活动,不断探索在狱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新路子,取得明显成效。使在狱服刑人员提前得到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得到帮助和安置。2005年来,我局到怀化监狱对靖州藉服刑人员上法制课六堂,与监狱共同开展帮教活动9次。如服刑人员李昌寿的妻子在我们的帮助下,从瘫痪的床上站起来了,金朝友的女儿上“北京邮电大学”和儿子上“陕西科技大学”的学费由怀化监狱全额出资等帮教事例,对服刑人员的感化改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安置帮教工作紧紧围绕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目标,寻找安置渠道,创新帮教形式,积极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努力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现就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阐述如下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工作上支持不力,对帮教安置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领导和部门甚至是一无所知,也不闻不问,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孤军作战”,很难抓出实效。二是政策法规不明。目前尚未立法或出台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缺乏工商、税务、就业、培训、低保等“硬性”优惠政策依据。安置帮教基地享受不到政策性的优惠,严重影响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三是没有专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原本就严重不足,对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支持力度明显受限,严重制约了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近几年全县刑释解教人员仍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这一特殊群体又千万不能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他们心理脆弱,尽管大多数人有诚心悔改,重新做人的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帮教,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何况他们一般具有所谓的“本事大”、“见过世面”,恶性程度高等特点,一旦对他们失去控管,其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将是十分严重的。二是家庭的安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否。所以,将他们安置好,帮教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他们早日致富,不仅体现社会的人道、公正与文明,而且事关千家万户,也是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的迫切需要。
帮教安置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对他们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近几年,各级党委、政府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2004年2月,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为此,我们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二、帮教举措
1、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和部门应把安置帮教工作摆上位置,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将安帮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和社会管理中,特别是工商、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及工、青、妇等单位,要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共同做好安帮工作,力争给他们更多的优惠,扶持特别困难的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给接纳的单位、场矿、企业按有关的政策优惠到位。
2、加强管理,创新帮教形式。要坚持走社会化道路,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帮教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帮教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一是提前向监狱延伸。根据近几年到监狱上法制课,带领家属进行座谈实施帮教,以及和监狱领导一起对表现好且家庭有特殊情况的进行帮扶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提前进行帮扶教育,鼓励服刑在教人员迷途知返,重新做人。进一步完善监所与接收地的信息互通制度,严格交接手续,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不脱不漏、可帮可控。同时动员或带领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友及时去监所接人,以减少出了监所门就游荡社会的现象。二是多措并举,感化教育。依托村支两委和社区居委会的力量,通过上门走访、座谈、发慰问信等形式,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在方式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满腔热情地引导他们把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变为自觉行为。三是排忧解难,依法维权。避免单纯和空洞说教。将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并为确实有困难的人员解决就业、复学、养老等生产、生活难题。
3、强化就业指导,拓展安置渠道。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接纳他们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司法行政机关、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城市籍有特殊困难的应视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逐步纳入下岗再就业扶助工程;农村籍的,乡、村、组应落实其承包田、林、地以及宅基地。并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服务,帮助他们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活困难。也可以引导他们参与集体外出务工,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同时,要按照中央八部委《意见》,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按政策给予优惠到位。
4、加大管控力度,防止重新犯罪。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对他们,特别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和“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重点人员实施跟踪帮教,尽量把他们稳定在基层,强化纠纷排查和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上安排专项经费,相关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监狱也应考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经费困难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从而,确保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文章来源:靖州司法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