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征集中国烟草博物馆建筑浮雕及序厅墙面壁画艺术设计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4:49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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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征集中国烟草博物馆建筑浮雕及序厅墙面壁画艺术设计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征集中国烟草博物馆建筑浮雕及序厅墙面壁画艺术设计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
  中国烟草博物馆建筑外墙和前广场有五根图腾柱为浮雕装饰、序厅墙面为大型壁画。为了使浮雕和壁画在主题内容上能形象反映烟草历史和烟草文化的深刻内涵,在艺术构思上和艺术表现手法上能各显特色,而又不致出现雷同,经研究,特向行业内外广泛征集浮雕艺术设计方案和壁画艺术设计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项目概况
  1、外墙浮雕:博物馆大楼二层外墙北、西、南三个侧面为浮雕装饰,合计长度140m,高4.1m,为9个分段,拟用厚度为120—150cm的花岗石作为浮雕材质。计划征集30-50个画面稿件。
  2、图腾柱浮雕:大楼西面楼梯一侧有5个图腾柱,直径为0.6m,高度依次为8.815m、8.669m、9.154m、9.638m、10.100m,材质为花岗石。计划征集5个画面稿件。
  3、序厅内墙壁画:内墙壁画长度约40m,高度约为2m,拟用图画或版画形式表现。计划征集40-50个画面稿件。
  二、征集要求
  1、请各学会利用各种传播方式发动、组织行业内外的美术、建筑、烟草文化工作者、研究者关心中国烟草博物馆建设,积极参加创意、设计、投稿。
  2、艺术设计构思的主题内容,可以反映烟草历史、烟草文化习俗、烟草人物故事,或烟标品牌艺术所表现的山水名胜。
  3、设计者可以从三个设计项目中提出其中的一个方案,也可以提出一个方案中的一部分。
  4、对序厅壁画,各省(市、区)应结合本省(市、区)实际,提出1-3个内容,争取融合到整体方案中,以免今后出现空白。
  5、方案设计,既要有设计草图,又要有文字说明。
  6、请各省(市、区)学会于7月30日以前,将设计方案征集情况报送中国烟草博物馆筹备处(上海市许昌路1061号,邮编200082)。个人报送稿件请注明姓名、简历和通讯方式等。
  三、表彰奖励
  对设计方案评选出前5名,博物馆筹备处将采用或部分采用其方案,并视情况予以2000-10000元的奖励。






中国烟草学会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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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颁发日期: 2003-8-13
实施日期: 2003-8-13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交通安全

第五条 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等交通设施上不得悬挂各种宣传标语、广告牌。 距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15米以内道路上,不得设置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相似的灯具、广告牌、旗幌、棚亭等遮挡物和临时构筑物。
第六条 行人不得穿越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
第七条 种植行道树,设置电杆、电线等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行道树或电杆等出现倾斜、折断,遮挡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整修、排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 确需移动时,须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应按规定修复。

第三章 车 辆

第九条 凡购置机动车辆的,须从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落籍或转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对车辆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落籍或转籍手续。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型和用途分类发放号牌。 车辆证件和号牌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和擅自复制、生产各种车辆证件和号牌。 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司法机关专用机动车辆号牌、证件。
第十一条 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驻在和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使用外地号牌的,应在车抵1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从事客货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涂设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下列车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活动:
(一) 机动三轮车、摩托车;
(二) 残疾人专用车;
(三) 在本市建成区内的人力三轮车。
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客运个体机动车辆,每月须按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一次;从事营业性客运出租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每月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取得《月检合格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报废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更换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改变车身颜色及其他改装,必须经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修理部门对因交通事故损坏或者有明显碰撞刮擦痕迹的机动车辆,必须由委托修理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勘察检验凭证,方可予以维修,并应对维修部位(件)作好登记。
第十七条 购新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购旧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从成交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使用后驱动人力三轮车。
第十九条 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每月必须集中接受一次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本单位负责组织;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乡、镇、街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携带合法、有效证件。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者应在6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
第二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车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不得驾驶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驾驶机械驱动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证,并不得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

第五章 车辆行驶、停放与装载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不得在道路中间停车载客;在城区繁华路段行驶时,须在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落车点停车载客。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及其他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随意掉头。
第三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停放。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不得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时应将车辆临时停在道路右侧边缘。执行警务、抢险、救灾、救护、施工任务的车辆除外。 机动车辆在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将车移开。不能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路障牵引车强行将故障车牵引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理,并收缴路障清理费。
第三十一条 在划有大型机动车道和小型机动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空载的客运出租车辆必须在大型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三十二条 农用轮式机动车、大型货物运输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和经批准进城的畜力车,在本市建成区内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横向穿行除外。
第三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停止信号、手势时,除右转弯车辆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他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第三十四条 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没有分道线的混合交通路段,自行车在道路右侧边线1.5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2.2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以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雇用畜力车。 畜力车进入本市建成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骑自行车只限附载12岁以下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主要街路两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行车停车架,指定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不得两车共载同一物件。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建成区的主要街路、繁华路段和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区、居民聚集区内,禁止机动车辆呜喇叭。 机动车辆行驶至距中、小学校门100米时,应按限速标志规定减速慢行。

第六章 道 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公路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除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占用、挖掘道路时,须与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挖掘道路施工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 养护公路的堆料不得影响车辆的通行。 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开办的,由工商、城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占用和挖掘道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维护交通措施尚未落实的;
(二) 不能保证在限定时间内完工的;
(三) 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厦等临时设施的;
(四) 当地政府规定禁止占用道路范围内的;
(五) 除急修项目外,在当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进行挖掘道路施工的;
(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围档投施,夜间应设有标志灯,并在现场醒目处悬挂《占道许可证》;
(二)按批准时限、面积和位置占用,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扩大面积和变更位置的,应提前5日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三)挪移交通设施的,事先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相应的抵押金;
(四)设置专人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五)占用道路结束或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复路面,恢复通行能力,并报批准机关验收。

第七章 公共停车场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制定。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点、火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必须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规模和要求配建停车场。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建设开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可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经营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市物阶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制作播出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理论电视专题片是指宣传、阐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电视专题片;文献专题片是指宣传反映党和国家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的电视专题片、电影纪录片。
第三条 理论电视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文献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的审定工作。审看理论、文献专题片时可邀请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必要时报送中央审定。
第五条 设立“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有关的报告、批复,与制片单位共同安排领导小组审片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事先应将制片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每集主要内容等)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批复件抄送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七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制作理论电视专题片应事先将制片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表现方式和主要内容)报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审批。审批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将批复件抄送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电视台制作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完成后,应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定。报送时除须报送完成片的全部录像带外,还应同时附送完成片脚本20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接到全部送审件后30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如领导小组对各单位送审的理论、文献专题片提出修改意见,各报送单位和制片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成品带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修改的情况提出是否可以播出的意见报告广电总局领导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的
情况抄报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十条 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定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由总局颁发“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放映)许可证”。没有播出(放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和电影纪录片,一律不得播出和放映。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制作的理论电视专题片,报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播出许可证,可在地方各级电视台播出。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凡经审定同意播出的理论、文献片的最后审定带一套留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19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