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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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规范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在建筑物成型后,经过另行设计和另行预算,对室内空间(含室内六壁表面)进行的装饰施工以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
  第三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室内装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内配套用品安装设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室内装饰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具体负责室内装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申请领取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预算、质检、项目经理等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必须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申请领取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七条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资质、资格年检。
  第八条 外埠来市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及有关证件,到工程所在地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验证手续。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室内装饰工程,必须与室内装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文本。
  第十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必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办法》规定,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军事、保密工程除外)。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负责将设计图纸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施工质量保证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新建筑物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如有变更,应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消防部门重新确认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使用的材料、配件及安装的用品,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有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使用国家十项强制性标准范围内的室内装饰材料,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应当作好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饰面装饰。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施工中的粉尘、废气、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及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工艺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消防规范验收室内装饰工程。
  室内装饰工程内部结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表层装饰。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室内装饰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应当按照自治区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制定的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编制预算,并具体负责室内装饰工程预、决算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及其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数不得少于2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6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1996〕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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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休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机关团休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晰方针、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的任务与责任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对职工和临时招用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四)同毗邻单位或部门搞好治安联防;
(五)调解、处理单位职工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人的帮教和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七)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八)查处本单位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事件的人员(单位有公安处、科的负责查破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反革命案件、破坏事故和刑事案件);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有关案件;
(十)完成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其它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实行现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指标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职工个人,并与个人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八条 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财物、票证管理制度;
(二)防火安全和防火检查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四)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六)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七)人员、物资出入门检查管理制度;
(八)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章 分类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单位应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现金、物资、人员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会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需滞留超限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主管财务或保卫工作的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必须存入保险柜、保险柜要由专人管理,取放时要随时开启、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交接钥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支票和印章分别保管,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预先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章。
存放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它有价证券的房屋应安全牢固,门要包铁皮并安装安全锁,窗安铁护栏,并安装报警器。
非财会部门存放的临时款项,数额较大时,须送财会或保卫部门妥善处理。
取送现金必须使用报警安全包,并不得少于二人,超过五千元要有一名男同志,万元以上要派专车,数额巨大的要由保卫人员陪护。
第十一条 仓库、货场、料场等重要场地,人员出入要登记,物资要定期检验,并指定人员值班、巡逻、看护。重要、大型仓库要有保护设施,露天仓库、货物必须设置围墙或围栏,并设专人看护。物资应及时收仓入库,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二条 施工(安装)用的各种机具,每日收工时必须认真清点,凡能入库的都入库保管,不能入库的由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 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成品,必须存入安全牢固的专库或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在生产中使用的稀有贵重金属须指定专人管理,对稀有贵重重金属废旧品、可回收的废渣和废液等须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登记、入库保管,并按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或其它部门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存放贵重仪器、设备和彩色电视机、录像机、高档照像机、高档收录机的房屋必须坚固。要设专人管理,逐件登记。严格领用、退还、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分散使用的必须落实专人保管,明确责任,经常检查,防止丢失。
第十五条 各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元素和病毒、病菌等危险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门要求保管、使用。要设专库存放,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门窗通风口要加强管理,加设防护栏,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购销、领用审批手续,坚持经常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
部门。
第十六条 枪支弹药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审批制度,定期清点。集中存放的枪支要分解,枪与弹分开,存放的库房必须合乎标准,并设值班人员看管守护。
第十七条 文物的出土、运输、鉴定、保存、使用展出、销售须在公安部门监护下进行,存放文物的仓库、展室要有牢固的防护设施。设专人看护。
第十八条 珍贵资料和机密资料要在安全牢固的库房、专柜里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严格保管、借阅、使用、退还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废旧物资、器材实行统一回收,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统一处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落实具体防护措施,防止丢失。废品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废品收购的规定,不准收购国家禁收物资,发现出售可疑物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 俱乐部、招待所、教学楼、集体宿舍、浴池、更衣室、文化室、广播室、办公室等部位和场所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配置完好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预防火灾、爆炸及其它治安事故的发生。对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的场所、部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物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卫、更夫、护厂、值班人员是管理财物的直接责任者,要选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要明确职责范围和分工区域,落实岗位承包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立即抓捕,发生案件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
案。
各单位值班、值宿、门卫、更夫、护厂、经警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在班前、班上饮酒,不准在岗位上睡觉或进行娱乐活动,不准留人住宿。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确定的安全防范部位、场所、单位必须安装现代化通讯、报警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隐患漏洞可口头指出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单位主管领导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部位或部门,应责令停产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发生的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单位发出《公安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必须认真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下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或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三)职工犯罪率明显下降,在预防和减少犯罪上做出贡献的;
(四)揭发检举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协助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对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千元的罚款,情节特殊、后果严重的处以二千
元至一万元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二)因疏于防范而发生案件的;
(三)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内部治安秩序混乱或发生严重治安问题的;
(六)经警、门卫、值班等内部防范人员玩忽职守的;
(七)知情不举、包庇犯罪或贪生怕死、见危不救的;
(八)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不查处或隐瞒不服、弄虚作假的;
(九)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的;
上述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经济处罚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制定。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与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8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1998年3月20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略)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因销货退回支付的现金);
(2)收到的租金;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7.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包括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扣除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2)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4)支付的增值税款(不包括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5)支付的所得税款;
(6)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9.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
10.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12.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3)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13.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3)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4)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5)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6)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1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并单独列示。
15.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16.企业应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1)购买或处置价格;
(2)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清偿的部分;
(3)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
(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
17.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归类有其特殊性。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前述现金流量项目归类不适用的,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8.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2)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19.保险企业的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20.现金流量表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
21.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
(3)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6)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
22.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3.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24.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时,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取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根据以下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①本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②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其现金影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项目。
25.企业还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主要包括:
(1)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
(2)固定资产折旧;
(3)无形资产摊销;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5)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6)财务费用;
(7)投资损益;
(8)递延税款;
(9)存货;
(10)经营性应收项目;
(11)经营性应付项目;
(12)增值税净额。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26.对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也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购置资产、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
附 则
27.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8.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现金流量表参考格式

附:
现金流量表
会×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 |
收到的租金 |2 |
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3 |
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4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 |
现金流入小计 |8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9 |
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1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1|
支付的增值税款 |12|
支付的所得税款 |13|
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14|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7|
现金流出小计 |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0|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21|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2|
------------------------------------------------------------------------
续表
------------------------------------------------------------------------
项 目 |行次|金额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 |23|
额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
现金流入小计 |2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8|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9|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0|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3|
现金流出小计 |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6|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37|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8|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1|
现金流入小计 |42|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43|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44|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45|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46|
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47|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48|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1|
现金流出小计 |52|
------------------------------------------------------------------------
续表
------------------------------------------------------------------------
项 目 |行次|金额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5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5|
----------------------------------------------------------|----|------
补充资料 |行次|金额
----------------------------------------------------------|----|------
1.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 |
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56|
以投资偿还债务 |57|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58|
以存货偿还债务 |59|
2.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62|
加: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 |63|
固定资产折旧 |64|
无形资产摊销 |6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 |
收益) |66|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67|
财务费用 |68|
投资损失(减:收益) |69|
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70|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71|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72|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73|
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 |74|
------------------------------------------------------------------------
续表
------------------------------------------------------------------------
补充资料 |行次|金额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76|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77|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78|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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