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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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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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
出版局(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
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的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文化厅,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
管理,由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
更的审批职能。
  2.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
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
位的审批和管理职能。
  3.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涉外图
书出版合同登记和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以
及作品自愿登记、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涉外录音录
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和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  
  2.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取消报纸、期刊定价、出版合刊、增加协办单位的备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
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
施。  
  (三)审核或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
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
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
批发、零售市场;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闻
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四)审批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
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
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  
  (五)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
版物市场,制订出版物市场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
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发行工作及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八)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
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
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九)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
的科技工作。  
  (十)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  
  (十一)管理省出版集团和其他直属单位;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
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等
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新闻出版行
业统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行业经济政策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受委
托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二)图书管理处  
  负责新建图书出版社的审核、登记;指导图书出版社体制改革;审核图书出
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由国家控制的图书选题;统一管理书号,监督图书质量,协
调图书出版;组织本版图书审读工作,查处违禁图书。  
  (三)报纸期刊管理处  
  研究制订报纸、期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指导报社、期刊社体制改革;审核
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纸、期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查处违禁
报纸、期刊。  
  (四)电子音像出版管理处  
  负责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的归口管理;承办音像制作单位的设
立和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
设立的备案管理;审核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制订重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印刷发行管理处  
  制订印刷和发行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办理印刷企业、书报刊总发行单位与
二级批发单位、图书进出口单位、“三资”发行企业和批发、零售市场的审核报
批工作;负责出版物印刷(包括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和境外其他来料加工印件
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科研、印刷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中小学
教材、重点书刊的印制、发行工作;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核报批业务;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委印进料加工业务及原、辅材料的进出口工作及书报刊市
场和书报刊进出口贸易;管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制订市场管理规定,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查处印刷企业的违法
违规活动。  
  (六)版权法规处  
  负责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规草案;负责版权合同审核,作品著作权认
证、作品著作权登记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
工作;监督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开展版权行政管理对外交流活动;监督、
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处著作权合同纠纷,会同有关部
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挂审计室牌
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安全保卫、计
划生育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制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及工人技师的评审、考核;制订新闻出版系统
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
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
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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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31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市政府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需要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由副局级、处级等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次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定期将情况报市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监事会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国资委提请市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家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由市国资委统一列支。


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该年度部门公务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考评、个人年终考核,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在岗纪律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搞不正之风的;(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蛮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贻误工作的;
  (九)该承诺服务的事项不承诺,或承诺后不践诺的;
  (十)对群众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不力的;
  (十一)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越权行事,执行公务行为不当、不文明,影响对外开放形象的;
  (十二)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导致政令不畅通,影响工作的;
  (十三)该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十四)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十五)不按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办事不公道,群众意见大的;
  (十六)对干扰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打击不力的;
  (十七)行政决定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十八)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十九)存有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干扰、阻碍对其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况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免职或辞退。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过错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三种,并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对一般过错,视情况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对严重过错,视情况给予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对特别严重过错,视情况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行政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公务员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告诫一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年内被通报或行政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人事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过错责任监督追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追究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正副职领导成员及下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过错责任,政府各部门负责调查追究本部门其他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也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处理投诉事项的负责人和承办部门。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结果应当答复投诉人,同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同级政府办公室、人事、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