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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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发布文号:交职评发〔200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已经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做好2007年职业资格工作。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

2007年是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全面推进的一年。今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创新体制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以交通行业中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为重点,加快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管理制度;大力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努力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为行业管理服务,为从业人员服务,不断开创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新局面。具体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的规划、指导
(一)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关键岗位及其从业人员状况的调查,摸清交通行业管理对职业资格制度的需求,研究编制《2008—2015年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规划》。(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水运司、科教司、海事局、救捞局、船级社协办)
(二)调查研究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的基本特性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完成《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研报告》,制定《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三)召开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研究部署2007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二、继续实施《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四)分别制定印发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水运司协办)
(五)分别制定印发国际海运专业人员和理货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文件,并开展考核认定工作。(评价中心主办,水运司协办)
(六)制定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暂行办法》;做好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用书、命题及考试收费标准申请等全国统考的准备工作;考试收费标准批准后,启动全国统考工作。(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财务司协办)
(七)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大纲、用书、命题及考试收费标准申请等全国统考的准备工作;完成考核认定工作。(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财务司协办)
(八)做好2007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全国统考的命题、组卷、阅卷等工作。(评价中心承办)
(九)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资格考试认定办法》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注册管理办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考试认定工作。(海事局主办,评价中心、船级社协办)
(十)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研究制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和计分考核办法》。(公路司主办,评价中心协办)
(十一)继续组织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满足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质监总站主办,评价中心协办)
三、加快推进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二)组织编制出版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国家标准;修订出版营运汽车驾驶员等交通职业行业标准;加强交通行业新职业的研究和申报工作。(评价中心主办,科教司协办)
(十三)建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和考评员队伍;以交通院校和培训基地为依托,初步建成全国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站和鉴定站网络;指导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评价中心主办,科教司协办)
(十四)制定印发《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指导全国汽车驾驶学校教练员、汽车修理工等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评价中心主办,体法司、公路司、科教司协办)
四、加强职业资格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五)指导编制《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2007--2010年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评价中心基础建设,充分发挥评价中心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规划司、科教司协办)
(十六)加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资格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初步建成一支熟悉交通行业情况和职业资格业务的专业化队伍。(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十七)加大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更加和谐的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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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221

煤办字(1994)第58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1993年全国煤矿发生多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严重

威胁煤炭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部《关于切实抓好

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把加强“一通三防”和防

治瓦斯煤尘事故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求全国煤矿认真吸

取去年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

理,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今年以来由于部分单位没有认

真贯彻《关于切实抓好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加

强“一通三防”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瓦斯煤尘事故,又

连续发生四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此,部决定于今年三、四

月份在全国煤矿开展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煤尘

爆炸事故会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重

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矿务局(矿)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质量标准》和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

矿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检查矿井“一通

三防”设施,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要集中力量,以会战的形式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会战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1)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井下要消灭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

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对高瓦斯又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非

正规采煤工作面要严禁生产。

(2)保证局扇有专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3)确保每一个按要求应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便携式瓦

检仪的作业地点都配备齐全,并保证设备可靠有效和不空班

漏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落实“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

(5)消灭不检查瓦斯含量、用明火明电和炮眼封泥不足

等违章放炮的现象。

(6)消灭井下的失爆电器和非防爆设备。

(7)杜绝“三违”和特殊工种无证、不持证上岗现象。

(8)煤和半煤岩工作面,国有重点煤矿要实行“三专两

闭锁”,地方国有煤矿要实行风电闭锁。

(9)消灭井下不检测煤尘、不洒水除尘和无隔爆设施的

现象。

(10)煤矿和多种经营公司开办的小煤矿必须按国有煤

矿的规定、标准进行检查、管理。

(11)乡镇煤矿要坚持实现“五消灭”。

3.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会战要加

强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煤炭管理局、省煤炭厅(局、公

司),矿务局(矿)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安全

监察局(处)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按会战要求对“一通三防”各

环节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党群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

和群众发动工作。

4.为了保证会战工作顺利进行,各矿务局在要3月上旬

组织自查,确定整改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宣传发动工

作,3月中、下旬集中力量整改。4月上、中旬由煤炭管理局、

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进行检查,直管矿务局(公

司)自查,对检(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进行二次整

改。会战期间部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5月10日前,各煤管

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和直管矿务局(公司)将

工作总结报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申办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申办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7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申办评审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申办评审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省上下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把我省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举办一次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以下简称旅发大会),并从2007年起实行申办制。申办评审试行办法如下:
一、举办旅发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大省、大力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实施旅游精品战略,转变旅游经济增长方式,强力推进体制、机制和思路创新,动员各方力量,凝聚各方智慧,整合各方资源,全力推动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率先加快发展,带动提升贵州旅游在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全省旅游业实现大突破、大跨越、大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提供重要产业支撑。
(二)主要目的。召开一次旅发大会,对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效能提前五年,对旅游产业发展提前五年,对环境建设提前五年。针对全省旅游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和突出矛盾,制定出台一组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措施;通过整合项目、资金和新闻宣传等各类优势资源,大力支持和帮助大会举办地加快发展,大幅度提升举办地旅游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旅游业的自我发展能力、综合竞争力,使举办地旅游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实施一系列务实举措,使旅发大会成为促进全省各地旅游创新和开展合作竞争的重要平台,成为国内外旅游投资商了解贵州旅游发展商机、发现贵州旅游发展亮点、投资开发贵州旅游的重要窗口,成为有效整合全省优势资源、推动贵州旅游业不断取得新突破的持久动力源。
二、申办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申办范围、评审标准、申办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对申办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申办结果公正、科学、真实。
三、申办范围和申办单位
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以政府(行署)名义申办。
四、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申办地承诺(15分)。主要包括:申办地党委、政府对申办旅发大会的具体承诺情况;申办工作机构的组建和经费落实情况;制定通过承办旅发大会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方案情况等。
(二)旅游发展成效(40分)。主要包括: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情况;制定实施规划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情况;政府对旅游的投入及招商引资情况;旅游产品开发建设及完善情况;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及旅游资源保护情况;旅游宣传及营销效果;近三年旅游业发展情况(包括规模、收入、增长速度、市场开发等)。
(三)改革创新能力(30分)。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情况;发展乡村旅游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优秀旅游城市和文明旅游景区创建情况;旅游业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旅游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及对三产的拉动情况;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四)综合接待能力(15分)。主要包括:旅发大会的会场、住宿、饮食条件的准备情况;旅发大会会场的周边环境及可进入性;接待方案和活动计划制定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申办评审组织。
为了加强对申办评审工作的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申办评审工作作为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振委)的重要工作内容,由省旅振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审机构为省旅振委及其组建的省旅发大会申办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省旅振委专家委员会成员为基础适当调整补充组成。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申办评审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把申办旅发大会作为整合推介本地优势资源、争取各方支持、推动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难得机会;要成立相应的申办工作班子,由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确保申办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申办评审程序。
1组织申办。由申办旅发大会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参照评审内容组织拟写申办报告,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旅振委办公室。因工作需要,申办2007年旅发大会的时间为2006年8月5日至15日,评审期为8月16日至31日,请各地务必在8月10日前将申办报告报省旅振委办公室。
2专家评估。由省旅振委办公室组织申办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申办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申办地进行评审,确定2—3个备选名单报省旅振委。
3审定公布。由省旅振委召开成员单位及专家会议,听取备选申办地政府申办陈述,确定申办地建议名单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公布,并在当年旅发大会上举行交接仪式。
六、支持旅发大会承办地旅游业加快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每年制定一个支持旅发大会承办地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文件。每年旅发大会承办地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办地政府(行署)要按照规划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抓紧开展调研论证,及时向省旅振委提出本地区旅游业加快发展需要省支持的项目、资金和政策建议。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旅游局等旅振委成员单位认真审核后,提出支持承办地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行文组织实施。
(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从政策、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对承办地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要在旅游景区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旅游文化产品开发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旅游扶贫开发、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招商引资、旅游人才培训等方面对承办地给予重点倾斜。
(三)为确保省委、省人民政府支持承办地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有关工作事项和相关工作责任纳入督查程序,由省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