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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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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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下同)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时,认为需要利用城建档案提供有关技术数据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提出利用城建档案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城建档案;
  (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裆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及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施工执照和开工报告;
  (四)规划定点图;
  (五)设计概算书和工程决算书;
  (六)地下管线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及精度分析;
  (七)各种测绘成果;
  (八)工程竣工图;
  (九)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全不准,地下管线精度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反映现状,从而造成损失的;
  (二)工程竣工后六个月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报送竣工档案的;
  (三)地下管线图不按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
  (四)工程结束不进行竣工测绘的;
  (五)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地下管线档案损失的;
  (七)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上管线和建筑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台湾地区旧城改造中的禁建管制

刘建昆


  我国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中规定了几种不同的禁建管制:第一种是“公共设施保留地”的建筑管制,第二种是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划禁建期间的建筑管制,第三种是城市建成区基于土地功能分区的建筑管制,第四种是都市更新中的建筑管制。公共设施保留地作为预定公物,涉及公共利益,为了在预防在提供公用时发生妨碍,故预先进行建筑管制。第二种和第四种与之类似,虽然不是公物法的内容,但也是在特定的期间内,为了防止出现规划行政中的障碍、增加行政成本而实施的建筑管制,只不过实施管制的条件有所差异。而我国旧城改造过程虽然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依据,但是这个条例严重滞后,对于旧城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建筑物新建、增建或改建缺乏有效的管制手段。

  (定义)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上“旧市区更新”“系指旧有建筑物密集、畸零破旧、有碍观瞻,影响公共安全,必须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别加以维护之地区”。《都市更新条例》则称为“都市更新”?“系指依本条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计画范围内,实施重建、整建或维护措施。”

  (实体条件)优先划定为更新地区进行旧城改造的地区为:“一建筑物窳陋且非防火构造或邻栋间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筑物因年代久远有倾颓或朽坏之虞、建筑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弯曲狭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筑物未符合都市应有之机能。四建筑物未能与重大建设配合。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纪念价值,亟须办理保存维护。六居住环境恶劣,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治安。”按照《都市更新条例》,“更新地区”实施禁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程序和时限)《都市计画法》第69条(禁建)规定“更新地区范围划定后,其需拆除重建地区,应禁止地形变更、建筑物新建、增建或改建。”特定的营建工程处于禁建期间和禁建范围中,进行营建或继续营建需获得行政许可。例如《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划禁建期间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办法》下列建筑物或设施得于禁建期间,申请特许兴建:一、因军事需要兴建之工程设施。二、为避免或抢救重大灾害兴建之工程设施。三、因重大灾害重建安置需要兴建之建筑物。四、生产、教育、文化、交通事业之建筑物。五、为配合中央、直辖市或县(市)建设计划兴建之重大设施。六、为增进当地公共福利兴建之公共设施。七、其他经行政院专案核准兴建之工程设施。

  (管制措施)对于违反禁建规定的,先以行政命令,不服从行政命令的处以执行罚和强制执行。《都市更新条例》第24条规定“更新地区划定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区范围内建筑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采取土石或变更地形。但不影响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者,不在此限。”“违反上述规定的“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因实施都市计画或拓辟道路等经主管建筑机关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筑物”和“违反本法或基于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规定,经主管建筑机关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筑机关强制拆除之建筑物”在拆除中当事人不需要另行申请拆除的执照。《都市更新条例》第58条:“不依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供水、供电、封闭、强制拆除或采取恢复原状措施,费用由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另外基于《建筑法》九十七条之二,台湾地区订有《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对拆除的主体、程序等内容做了规定。

  (与建筑法的关系)台湾地区尚有《建筑法》,其25条为处罚条款:“无照建筑之禁止”,86条又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依左列规定,分别处罚: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并勒令停工补办手续;必要时得强制拆除其建筑物。”都市计画区是《建筑法》的效力范围,两个法律似乎产生一定的竞合。尽管不知道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但就法理而言,两个法规内容并不相同,一个针对对违法行为后果规定行政命令、行政执行罚、强制执行,一个是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不冲突,理论上是可以并处的。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