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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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等有关资料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六条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接受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登记,由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准运证,方可从事经营。
运输渣土车辆(船舶)应当有防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当有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八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持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检查。
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九条 车辆运输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条 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当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
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我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当通过招标确定运输处置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验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五)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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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铁砂                 100-150万吨
    2.铬矿石                    3-5万吨
    3.锰矿                       3万吨
    4.钢材              1000-2000万美元
    5.烟叶                 500-1000吨
    6.皮革                   5-10万美元
    7.紫胶                  10-15万美元
    8.矿山和建筑机械
                     }1000-2000万美元
    9.各种仪器和工具
    10.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包括纺织机械、制糖机
       械、农业设备及附件)
    11.平板玻璃及其他轻工产品       50-100万美元
    12.化工产品及南药          100-250万美元
    13.其他               500-75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织品          1500-2000万美元
    2.豆类                     50万美元
    3.食用植物油                  2-3万吨
    4.淡水养珠              100-250万美元
    5.煤                       20万吨
    6.水银、锑              250-300万美元
    7.其他矿产品                  10万美元
    8.轴承、工具
                      }800-1000万美元
    9.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10.松香、香料等土特产品       300-400万美元
    11.染料               100-200万美元
    12.石油及石油化工产品        300-500万美元
    13.新闻纸、牛皮纸            20-30万美元
    14.医药原料             200-250万美元
    15.其他                    25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一九八六年度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印地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 业 部 秘 书
     吕 学 俭           普利姆·库马尔
      (签字)             (签字)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

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主要内容: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广开融资渠道,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制定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按程序报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

6、按要求及时填报所属项目投资完成额和形象进度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对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有关情况;

5、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等;认真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对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市直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兑现工作时限承诺,做好审批、报批和核准工作,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供职工生活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池州工程》宣传报道,主动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时准确汇总上报“861”行动计划和《池州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3、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5、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和项目法人在实施《池州工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池州工程》每年考核一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于每年度1月上旬前按照考核内容及其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考核结果连同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考核小组于1月中旬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材料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5、领导小组在2月上旬前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形成意见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同时报市政府督办室,作为市政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根据考核对象的工作性质,分别设立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优良工程奖。

(1)优秀组织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及重点项目办。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5万元。

(2)优质服务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推进和建设中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3万元。

(3)优良工程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奖励名额8名左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各奖励5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8万元。

(4)对“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市委管理的干部),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为20名左右,各奖励800元。

市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和被评为先进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3、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以及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中集体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本办法由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