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3:13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6]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方和相关部门陆续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为了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征求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整规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的意见,制定了《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

  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公众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提出的“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中“制定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五年纲要”的要求,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工作目标

  通过5年深入、扎实、持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得到普及,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首责意识显著增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岗位培训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监管能力明显增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透明,舆论监督及时有效。全社会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倡导安全、科学饮食的社会风尚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理念和科学知识,使食品安全相关各方树立起科学的食品安全理念,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夯实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

  (二)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首责意识,促进依法经营;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增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科学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三)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水平,促进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自控能力的不断提高。

  (四)宣传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和优质产品,增强全社会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

  (五)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广大农民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树立科学、理性的食品消费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的安全和健康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学、准确、全面地报道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和发生的各类事件;充分报道有关部门执法成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取得的成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褒奖遵纪守法行为,曝光漠视食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重点对象及宣教内容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社区居民、农(牧、渔)民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小学校师生、集中供餐用餐的单位及负责人。

  (一)社区居民、农(牧、渔)民。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消费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食品安全的自觉维护者。农(牧、渔)民应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以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为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学习,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规范等知识,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教育工作者和中小学生。教育工作者要学习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并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学生了解食品安全基本常识,让学生从小培养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集中供餐用餐单位及责任人。针对集中供餐用餐中食品安全的特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集中供餐用餐单位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集体用餐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四、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以人为本,注重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根据不同宣传教育对象的特点, 积极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推广。结合实际,整合资源,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灵活多样的运作机制,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开辟媒体专栏、举办展览、制作公益广告、制作专题节目、讲座答疑、问卷调查、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开展多层次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正面宣传为主,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构建网络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把握舆论导向,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建立食品安全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方面权威信息,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五)围绕宣传主题,打造活动平台。各地要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列入日常工作安排。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不同对象,有所侧重地开展阶段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辟活动阵地。坚持日常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要做好元旦、春节和黄金周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实施和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依据本纲要,分年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统筹安排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开展主题活动促进宣教内容的深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影响广泛,责任重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积极组织,加强协调。积极协调宣传主管部门,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计划。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将食品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协会、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教育机构和消费者的参与作用。

  (三)健全机制,广泛参与。通过聘请义务监督员,互动座谈等形式,引导、号召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公益活动和社会监督,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自觉抵制、防范不安全食品。发挥行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通过对食品监管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社区工作人员和教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队伍;积极鼓励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学生加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社会实践,形成多元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队伍,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四)争取支持,保障经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地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考核评价,激励先进。逐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丰富考核评价手段,并将考核评价纳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中,实施目标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适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活动,树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倡导、鼓励开拓创新,有选择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示范点创建活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网吧监管职责,落实网吧监管责任,促进网吧的有效监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等实行分工合作的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 对在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关单位职责:

(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网吧现场检查记录制度、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制度和网吧违法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经营网吧的黑名单;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未实名登记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网吧,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吊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和被吊销许可证的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网吧从事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严格把好网吧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的网吧,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查处取缔“黑网吧”;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黑网吧”,应迅速调查核实,属实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书面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终止接入服务,以及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接到书面通知后,仍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供电、供水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黑网吧”业主,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在与宽带用户(含光纤用户,下同)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用户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否则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在宽带安装施工人员入户安装时,应对用户是否从事网吧经营进行核实;依法配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加强网吧管理,对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认定违规经营或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黑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接入服务。

(五)供电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电措施。

(六)供水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造成网吧违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应向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持了农业连续丰收、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好形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农业生产开局良好,但在农业连续丰收、农产品供给充裕的情况下,有的方面、有的地区对“三农”的关注度有所减弱,忽视农业的倾向有所抬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需求萎缩、价格回落,部分农产品出口受阻,加上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内需减弱,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农业生产效益下滑,农民工就业数量与收入出现“双下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困难加大。农产品生产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基础,也是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出现滑坡,几年内难以恢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当前要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远近结合、内外统筹、区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市场调控,扩内需、促出口、稳价格,推动农业生产调结构、上水平、增后劲,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农业发展;通过保就业、重民生、促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
  (一)抓好春耕春管。当前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与要求,加强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气象灾害防范和农业科技服务,做好春耕各项工作。
  (二)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中央已经提前拨付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补贴,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每亩补贴100元,财政部要会同农业部尽快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
  (三)做好农资生产供应。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落实好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春耕期间继续控制化肥出口,合理安排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出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建立产销存情况通报制度。研究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稳定粮食、油料、糖料生产的基础上,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生产,避免棉花种植面积大幅缩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2009年继续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等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启动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投资整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支持建设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农业示范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关建设项目要早安排,中央投资计划要早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要早落实。
  (六)加大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二、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生产投入。抓紧落实已出台的生猪和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今年继续安排3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支持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促进饲养方式转变,提高畜牧养殖水平。
  (八)加强市场调控。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增加部分中央建设投资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冰鲜冷冻储藏能力。继续实施奶粉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扩大国产奶粉收储规模。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底。
  (九)加强疫病防控。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畜禽防疫经费,依法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三、做好大宗农产品收储
  (十)加大收储力度。继续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早制定并印发2009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将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延长至2009年6月底,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民降低大豆水分。按照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国家临时收储,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继续做好棉花收储预案,稳定棉农生产预期。安排好国家储备和临时存储粮油跨省移库和调运,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库存。按照保证市场供应和不打压市场价格的原则,择机安排临时存储的粮油棉糖销售。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增加天然橡胶国家收储的方案。
  (十一)加强仓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大宗农产品储备、物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缓解仓储设施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要安排中央建设投资,建设粮食储备仓容1500万吨、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40万吨、棉花储备库50万吨。从今年起,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马铃薯储藏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农民联户新建标准化的储藏窖。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
  五、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
  (十五)搞好农产品流通。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促进解决农民“卖难”问题;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监管合同履行。
  (十六)降低流通成本。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针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检验检疫费用过多过重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取消地方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水产等鲜活农产品进大型超市费用过多过高问题。
  (十七)加强消费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对一些以个别质量不安全事例进行炒作给消费者信心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向社会澄清。要严格执行对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等产品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液态奶进行标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近期,农业部、质检总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十八)合理引导农产品进出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检测技术和能力,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七、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十九)落实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拓宽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对中小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
  (二十)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培训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二十一)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作用,发挥大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的带头作用,发挥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新生代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家政服务、建设劳务基地、开展国际劳务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作用。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
  八、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加强农村民生工程建设。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650亿元用于农村“水电路气房”、重大水利工程以及农村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后,要继续把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作为中央投资的重点。要通过相关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民消费成本。要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增长。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