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人发(1993)18号 199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民政行业工种范围,民政部组织制定了《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民政)
假肢制作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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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肢体残缺者制作和装配各种假肢(含假眼、
工种定义 |
|假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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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假肢和假眼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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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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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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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假肢,除测量工和假眼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真空泵、台钻、砂轮机、锯床、烘箱、缝纫机、取型仪、对线仪、假肢专用机床、假肢接受腔真空成形设备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假肢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加工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运动部分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的基本知识。
8.常规假肢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假肢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假肢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1.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2.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3.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假肢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和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作材料,选用合理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假肢接受腔的合成树脂真空成形。
8.根据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上、下肢假肢。
9.按配方和技术要求,加工制作定型假眼。
10.按模型和材料配方制作一般假耳、假鼻或假乳房。
11.根据质量标准鉴别上、下肢假肢零部件的质量优劣。
12.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前臂或上臂机械假肢。
2.制作上臂短残肢或肩离断装饰性假肢。
3.制作铝、木、皮小腿或大腿假肢。
4.根据图纸和模型,制作髌韧带承重小腿假肢。
5.根据模型加工接受腔,组装骨骼式小腿假肢或大腿假肢。
6.加工制作定型假眼或假耳、假鼻(包括配料、配色和拌料)。
中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假肢,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假肢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不同部位截肢的残肢残存功能及装配不同假肢的代偿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假肢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7.常规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8.常规假肢的对线、调整、使用训练和异常动作的纠正方法。
9.开关控制电动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10.特殊(关节离断、长残肢、短残肢)假肢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11.人眼解剖知识、有关眼球摘除后眼腔的状况及各种假眼制作装配方法。
12.假眼、假耳、假鼻、假乳房所用化工材料的性能及其配方。
13.国内外假肢新材料、工艺、新技术情况。
14.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专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假肢零件的加工图。
4.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假肢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5.解决上、下肢假肢对线、调整、试穿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6.装配、维修前臂或上臂截肢用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7.按照眼球摘除患者的眼腔形状制作装配特殊假眼(含软性假眼、薄壳假眼)。
8.假手指、假耳、假鼻、假乳房等美容整形器官的取型、制模、配料、加工和装配。
9.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骨骼结构吸着式大腿假肢。
2.制作、装配悉姆截肢、膝离断、髋离断等特殊假肢。
3.制作装配上臂短残肢或掌骨截肢机械假手。
4.制作、装配前臂或上臂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5.为患者专配各种假眼。
6.为患者专配各种假乳房。
高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假肢,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假肢,具备设计一般假肢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假肢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假肢结构的机械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残肢畸形、人体骨骼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阅读能力。
4.各种假肢用材的性能、合理选用及材料消耗的计算方法。
5.肌电假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6.各种假肢接受腔口型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7.假肢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8.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假肢产品的装配构造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双侧高位截肢、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等高难度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对假肢产品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肌电手的维修。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假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下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假肢。
2.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上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适用的机械手、工具手或开关控制电动手。
3.为患者装配上臂肌电手。
矫型器制作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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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麻痹、瘫痪等肢体障碍者制作和装配各种
工种定义|
|矫形器(含内脏托带和矫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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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矫形器和矫形鞋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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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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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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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矫形器,除测量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台钻、砂轮机、烘箱、真空泵、锯床、片皮机、缝纫机、矫形器专用机床、热塑板真空成形设备和制鞋用内线机、外线机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皮工刀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矫形器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成形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四肢、脊柱各部位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装配和修理的基本知识。
8.常规矫形器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矫形器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各类腰围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1.胃托、肾托、疝气带等内脏托带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2.矫形鞋的制作方法和质量要求。
13.矫形器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4.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5.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6.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矫形器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或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件材料,选用合理的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热塑板制矫形器的真空成形工艺。
8.按照设计图和模型制作常规上、下肢矫形器。
9.按照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脊柱矫形器。
10.加工矫形器的皮工零部件。
11.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2.制作常规矫形鞋及各种矫形鞋垫。
13.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材料、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普通上肢矫形器。
2.制作常规支架式小腿或大腿矫形器。
3.制作热塑板成形的小腿矫形器。
4.制作常规框架式脊柱矫形器。
5.制作常规腰围和颈托。
6.为足下垂或内、外翻足制作矫正鞋。
7.制作普遍补高鞋和补缺鞋。
8.加工制作胃托、肾托、疝气带。
中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矫形器,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矫形器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截瘫、麻痹等肢体障碍者的病变情况及采用矫形器矫治的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矫形器的矫治作用和适应范围。
7.常规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及调整、正确使用的方法。
8.各种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9.足部畸形、缺损等运动障碍脚的种类、致病原因及采用矫形鞋矫治方法。
10.胃托、肾托、疝气带的设计原理及方法。
11.有关腰椎病的基本知识,各种腰围的设计与制作工艺要求。
12.国内外矫形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情况。
13.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矫形器零部件的加工图。
4.阅读有关肢体畸形的X光片。
5.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矫形器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6.根据患者病情要求,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各种框架式和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
7.解决各种矫形器在试穿、调整及观察矫正效果中出现的问题。
8.测量、设计、取模、配楦、制作各种矫形鞋及矫形鞋垫。
9.设计与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0.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平衡前臂矫形器或肩外展矫形器。
2.制作、装配坐骨结节承重的或带脊柱支架的大腿矫形器。
3.制作脊柱侧弯矫形器、蛙式支架和颈椎矫形器。
4.按医生处方,设计、制作特殊腰围。
5.根据患者病情,设计、制作二层楼式补高鞋或严重畸形的矫正鞋。
高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矫形器,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矫形器,具备设计一般矫形器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矫形器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矫形器的矫治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各种矫形器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4.肢体畸形、麻痹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分析能力。
5.各种矫形器用材的性能及合理选用,掌握材料消耗的计算及复杂下料样板的制作方法。
6.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7.国际上矫形器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矫形器产品的装配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截瘫病人、偏瘫病人或脊柱多种变形等高难度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与矫形器复合使用的矫形鞋和特殊疑难矫形鞋的测量、设计、取型、配楦、制作与装配。
4.对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矫形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高位截瘫病人设计、制作与装配矫形器。
2.制作波士顿、密尔沃基、色努等各类脊柱矫形器。
3.为严重畸形的麻痹患者,设计、制作、装配带小腿、大腿支架和矫形鞋的矫形器。
4.复合畸形脚的诊断及其矫形鞋的设计与制作。
尸体整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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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定义|用药品、化妆品和器具,对尸体整容、整形、化妆和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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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殡葬行业尸体的整容、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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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线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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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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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整容、化妆常用材料的名称、用途和性能。
2.整容、化妆及理发常用工具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3.尸体的五官、脸型、发型及肤色的基本特征。
4.尸体整容、化妆的一般方法。
5.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基本操作程序。
技能要求:
1.按程序进行整容、化妆,会使用不同清洁材料(清水、酒精、汽油等)对尸体面部及必要部位进行清洗。
2.使用不同化妆材料,采用一般方法对尸体面部进行化妆,使其着色均匀、自然。
3.闭合一般尸体的双眼和嘴。
4.给一般尸体刮脸和梳理男、女式普通发型。
5.正确使用和保养整容、化妆、理发工具。
中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各种不同化妆材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根据不同肤色配制不同色彩的方法。
2.尸体的各种脸型特征,正常人日常生活美容的常用方法。
3.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梳理标准及美发梳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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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锡政发〔2007〕9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遵循的原则是: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门诊;个人缴费、统筹共济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定点就医,属地管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凡未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居民,包括按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的被征地政府保养人员,都应当参加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四条 市区和江阴市、宜兴市分别为居民医保三个统筹地区,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居民医保分为二类:一是大病医疗统筹,二是基本医疗统筹。
大病医疗统筹,是指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共济。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为: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儿)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50元。
基本医疗统筹,是指大病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实行统筹共济。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为:少儿每人每年3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550元。
第六条 参加本暂行办法何种类型的医疗统筹,实行自愿选择的原则,一年选择一次。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实施细则(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经办。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推动行政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
第八条 财政对少儿(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均给予补助,其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0元和250元。其中,崇安、南长和北塘区财政承担30%,滨湖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分别承担70%和50%;新区、锡山和惠山区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三区自行筹集。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少儿除外),应居住满15年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
第九条 按第五条所规定的筹资标准,除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费用均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负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由政府资助的,所资助费用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负担。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上述比例分担。
第十条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 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和资助的资金;
(二) 居民个人每年按规定标准缴纳的资金;
(三)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四) 利息等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居民医保基金当年不足支付时,由政府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代收后,缴至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归入居民医保基金。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市区符合本规定参保对象的居民,应在每年10月至12月20日前,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缴纳个人负担的下一年度全年费用。新生儿或外地调入的,在出生或调入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当年缴费标准:6月30日前出生或调入的缴纳全年费用;6月30日后出生或调入的缴纳半年费用。
2007年度,市区符合参保对象的居民,在9月20日前参保并缴纳当年10月至次年12月费用的,从10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支付;9月20日至12月20日参保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低保家庭人员,无论参加何类居民医保,均按大病医疗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政府资助。其手续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
第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员要做好居民医保证卡的办理和发放工作。市区劳动保障(经办)部门为首次参保的居民印制《 无锡市社会保障卡》(IC卡)、《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凭证”),由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信息采集、参保登记和证卡购领手续。
第十五条 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居民,当年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当年逾期不缴的,次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或外地调入的居民,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后,自出生或调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支付。
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当月起,不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也不再退回。
对于本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未参保,或参保后未连续缴费的,今后新参保和再次缴费时,应补缴费用后才能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保待遇。补缴起算时间,首次缴费的从本暂行办法规定应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户籍已在本市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补缴年限内也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市区为:
(一)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50%、其他居民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少儿60%、其他居民50%;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部分,少儿70%、其他居民60%。超过10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二)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人员,除享受上述医疗待遇外,发生的其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900元以内的(含9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超过9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符合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对于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由各统筹地区适当增补。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就医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具体定点、结算和转诊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需要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应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劳动保障(经办)部门签订《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办法,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筹资、财政补助标准和结付待遇的调整意见,报统筹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江阴、宜兴市可在年内实行,具体时间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