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6日
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我市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的战略部署,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增速提效的决定》(洪府发[2012]3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全力打造核心增长极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12]11号)等文件要求,先行先试,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第七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实施市级向开发区(新区、县、区)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增强基层发展的活力,切实搞活县域经济,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强力推进我市“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加速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能放全放、能下全下、能并全并、能停全停”,“审批权下放、否决权上收”的工作思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全面简政放权。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清除审批运行障碍,对行政审批全流程进行再造,建立权责一致、精简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体制,将我市打造成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投资成本最低,审批时限最快的省会城市。
三、范围对象
我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
四、主要任务
(一)推行“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审批运行机制
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落实“能放全放、能下全下、能并全并、能停全停”的简政放权工作目标。一是全简政:即“三减两放”。三减是对各部门受理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二放是各部门除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外,原则上均下放委托给开发区、新区或县、区;不能下放委托的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二是全集中:即按国家和省规定,将所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集中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涉及行政审批职能的各业务处室成建制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按照不同权限全部委托部门首席代表履行相关职能,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经本级政府决定。三是全到位:即对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监督到位;对提速提效、减负减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违纪审批行为核查到位。(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1、理清市和开发区(新区、县、区)的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合理划分市级和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政审批权限,对目前市级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由市级负责外,其余的原则上放权给开发区(新区、县、区)。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主要如下:一是涉及全市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审批的事项;二是涉及跨开发区(新区、县、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审批事项;三是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的审批事项;四是开发区(新区、县、区)暂无部门承接事项;五是由省级授权或委托市本级审批的事项。(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2、明确市向开发区(新区、县、区)放权的方式和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直接下放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使;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外,原则上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使;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级已直接放权给市级行使的,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直接下放给开发区(新区、县、区);四是对确实无法下放的行政审批权,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将受理初审环节下放到开发区(新区、县、区)级。(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3、审批权限下放的程序。市向开发区(新区、县、区)下放行政审批权,由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简政办提出具体不予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市简政办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放权单位应在公布实施后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简政办备案。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方与承接方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市简政办备案。(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4、下放后审批权限的运作办法。一是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载体功能,原则上,市级所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驻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没有下放开发区(新区、县、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对外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实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同时要开展培训会、座谈会、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四是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要主动做好承接工作,明确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及责任追究,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做好承接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5、提升一审一核事项比例。各部门要将审批权委托下放给窗口首席代表。对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认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必须按首席代表制和行政审批制要求,授权中心窗口,实行“一审一核制”,一审一核审批事项总量原则上不能低于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70%。(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6、提升即时办结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做到即来即办,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提高即时办结率。各部门即办件审批事项总量原则上不能低于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40%。(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7、精简申报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同时要进一步细化申报材料要求,针对不同申报对象、不同适用范围,明确需提交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模糊表述,细化列举具体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8、强化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放权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健全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发区(新区、县、区)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后,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放权单位下放行政审批权后,应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建立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洪办字[2012]1号),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二)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减负减压
1、深化流程再造。一是实行审批办证“预登记”制度。凡申请人申报审批事项,须先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派人对其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后,再给其登记号,部门窗口凭登记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办材料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网络反馈中心预登记窗口。二是压缩环节。在全面推行“分期报建制”同时将“分期报建”流程前移固化并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办法,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可以并联的审批环节再并联,对可以并联的审批事项再并联。三是实行“审批暂停报告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修改图纸、方案、规费减免等原因,造成审批时限已达承诺期的,向市简政办书面报告,简政办在向申请人核实后,准予延期,同时,市简政办还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起到提醒和督办作用,尽早完成审批流程,做到审批流程全程掌控,有始有终。(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2、推行审批事项否定报告备案制。即各部门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许可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该部门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的制度。从而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牵头部门:市审改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3、明确涉审批规费范围,对在我市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明确,再次界定规费范围,实行规费目录管理。(牵头部门:市物价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4、清理整顿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当前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中存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5、推行区域性评估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环境、节能、地震安全、雷击风险、水土保持、卫生条件、交通影响、安全条件等区域性整体评估评价,制定“南昌市建设项目审批实行规划区域评估评价管理办法”,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五、方法步骤
本轮改革自2013年2月下旬开始,至2013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2月底前)。召开全市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和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要按照会议部署和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3月5日前书面报市简政办。(联系人:陈雷,联系电话:83987518,邮箱:xzzxywc@163.com)。
(二)报送审核阶段(2013年3月-4月底前)。市直各部门(含垂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目前行使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自查,梳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提出精简审批材料、行政审批提速的意见,认真填写《南昌市不予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南昌市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南昌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事项申报表》、《南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申报材料一览表》和《南昌市涉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表》等相关表格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简政办(含电子版),对不能下放的,要详细的写清理由。市简政办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进行集中审核,各部门根据市简政办审核意见,在4月底前完成部门简政放权具体意见的修改定稿工作。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3年5月至6月30日)。市简政办根据各部门简政放权定稿意见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市简政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各部门相应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具体情况,并主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2013年7月正式实施。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南昌市简政放权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陈俊卿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卢作全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高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杜志刚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胡小洪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书记
成 员:邓建新 市发改委主任
陈以荻 市财政局局长
刘达辉 市物价局局长
涂仕华 市法制办主任
邓九藩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李联明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席建平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邹玉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辉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 兴 市效能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邓九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席建平、邹玉萍、王国辉、刘兴同志兼任,负责处理简政放权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2、勇于改革创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高起点、高要求、高质量地推进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得民心、惠企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事工程来抓。
3、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够坚决,对应下放而不下放的、下放不彻底的、要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及时给予纠正;对名义上下放实际以各种方式干扰下级执行的、没有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导致行政审批事权行使走样甚至乱审批、乱行使的人和事等,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规范运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本《方案》工作任务全部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和“全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突出贡献奖考核”,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南昌市不予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
2、《南昌市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
3、《南昌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事项申报表》
4、《南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申报材料一览表》
5、《南昌市涉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表》
附件:
·附件.doc
http://xxgk.nc.gov.cn/fgwj/qtygwj/201303/P020130301495372407830.doc
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分配、配租对象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配租对象的抽查和举报查处及配租过程的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配租对象收入标准的认定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区房管局负责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查、入户调查核实、配租对象的评分、配租对象的确定、投诉事件的核实以及配租过程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配租对象的入户调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区低保家庭;
(二)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的。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实物配租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城市低保证》、家庭收入证明;
(三)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现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
申请人有法定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人员参与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的配租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在各区房管局领取《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上的相关内容,并到社区、街办、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部门应对审查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报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三)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房管局再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的举报人。经公示与再次核实后无异议的,将资料报市房管局。
(四)市房管局审核资料并加盖公章,对资料有疑问的,由区房管局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五)经市房管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房管局在《十堰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查无实据的,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并确定申请人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配租程序:
(一)市房管局根据拟配租房源数量和每个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按比例将房源数量和房号下达给各区房管局,作为区房管局确定配租人数的依据。
(二)区房管局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将评分结果及相应的资格顺序号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申请人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进行核实并重新确定申请人的得分情况和资格顺序号。
(三)区房管局根据申请人的配租资格顺序号确定配租人数,配租人数与房源数量一致。符合配租条件但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靠后、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房源。
(四)申请人按照资格顺序号的排序依次选择房号,所选户型标准与其配租户型标准一致。
(五)各区房管局将配租对象的配租房号及户型标准上报市房管局,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六)申请人在入住前应与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十堰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评分标准(最高得分为100分):
(一)住房困难程度评分标准(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最高得分30分)
1、无房户计30分;
2、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计20分;
3、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计15分;
4、现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计10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人均月收入评分(最高得分30分)
1、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镇低保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庭计20分;
2、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另加10分。
(三)按户口在十堰城区年限评分(最高得分25分)
申请家庭户主或配偶的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在十堰城区超过30年的计25分;超过20年不足30年的计20分,超过10年不足20年的计15分,不足10年的计10分。
上述所称“超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四)按家庭成员组成结构评分(最高得分6分)
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代的计2分,每增加一代人加2分。
计算家庭成员结构时,必须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且户口在十堰市城区,并与申请人实际居住在一起。
(五)有特殊贡献家庭的计分标准(最高得分5分)
家庭成员为烈士遗属或因革命战争、卫国战争导致1-6级伤残的,每户计5分。
家庭成员中有曾经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有军队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的,或有因公导致1-6级伤残的,每户计2分。
申请家庭中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照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六)属于鳏、寡、孤,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每户计4分。
第九条 资格顺序号的确定:
申请人的资格顺序号依据第八条的评分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确定。当申请人的得分相同时,则按照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进行比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者更多的,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提前:
(一)少数民族家庭。
(二)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三)家庭成员中有以下三类残疾人的:双目失明、智力障碍、四肢残疾的(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残疾证》)。
当申请人的得分相同,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时,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廉租住房户型分配原则:
家庭成员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或其中一人为其子女、且年龄在10周岁以下的)或两人以下的,配租35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型;家庭成员为两人,其中一人为异性子女、且年龄超过10周岁的,可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户型;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家庭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户型。
第十一条 申请人具备配租资格、按照资格顺序号的排序能够选择房号而不接受实物配租的,市房管局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该申请人,且一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申请。该套住房由其它申请人按资格顺序号依次替补。
第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其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低保家庭收入标准;或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又购买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得产权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改变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屋结构或有其它损坏房屋行为的。
(六)有其它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个人,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