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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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66 号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省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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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关地方政府陆续关闭、撤销了一些企业。有的由于对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缺乏了解,在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使有些企业注销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现就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对应办理注销登记而尚未办理的,请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对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督促企业的主管部门、清算组抓紧清理债权债务;对因其他原因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注销登记的问题。

二、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事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以取得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做好应注销企业的清理工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检察文书多为制式文书,其中填充式文书占相当大的比例,书写时不能随意发挥,这就对检察文书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检察文书说理性,一是有利于促进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二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流程、论证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文书说理性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讲证据,夯实基础。根据相关规定,起诉书在格式、行文、内容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据此,起诉书能否体现说理性、如何体现说理性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起诉书可以体现一定的说理性,主要反映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项中。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具体展开,比如详细列举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借条等书证,或木棒、刀具等物证,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予以明确表述。这种列明具体证据的方式是对指控犯罪的一种无形论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起诉书的说理性,也使被告人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利于其认罪服法或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此外,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书特别是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也要注意“讲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行为属“情节轻微”最有说服力的依据就是证据,因此在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不起诉书的说理性。

第二,讲法理,恪守公正。此处的法理是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是进行释法说理工作的根本准则。首先,在检察文书中引用法律一定要做到准确。引用的条、款、项要明确,不能只笼统地引用到某条。其次,在一些检察文书中可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说明。例如目前处于探索阶段的量刑建议书,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罗列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要结合法律对于相关情节的具体规定,阐明公诉机关是如何据此确定建议刑期的。又如纠正违法通知书,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纠正违法通知书一定要对相关执法机关具体违反了何条法律规定予以具体明示,此外,如果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正确做法有明确要求的,也应在文书中列明具体规定。再次,在部分检察文书中运用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说明论证。如指控不作为犯罪时,由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形式,导致一些被告人对于自己“什么都没做,却被指控构成犯罪”不理解,有必要在公诉意见书中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进行充分阐述。

第三,讲情理,体现人文关怀。做好检察文书说理性工作,既要注意“晓之以理”,也要注意“动之以情”,以体现人文关怀。例如,以往的公诉意见书,大多在对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后,侧重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阐述,“控诉”的色彩多一些。随着执法理念的进步,公诉意见书在指控犯罪的同时,也应注意挽救、教育、感化。通过在检察文书中恰当地“动之以情”,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这对于教育挽救被告人、惩前毖后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