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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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的通知

电子工业部、商业部


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的通知

1987年11月16日,电子工业部、商业部

为促进彩电工业技术的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消费者欢迎的新型国产彩电;同时为有利于各级主管部门对多功能彩电的管理定价,我们对一九八六年电子工业部制定的“国产彩电附加功能加价规定”进行重新审定,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以下简称为加价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规定”只适用国产彩电,由国内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按进口整机对待不按本规定加价。
二、国产彩电价格管理权限不变。此次附加功能的加价,暂由企业向省级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申报,并与同级物价局、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定。批准后的价格要报电子部、商业部备案。
三、今后凡新增附加功能在生产定型时要报我们统一制定价格。
四、本“加价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电子工业部颁发的“加价规定”同时废止。
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
--------------------------------------------------------------------------------------------------------
| 序号 | 附加功能项目 | 加价 | 备 注 |
| | | (元)| |
|--------|--------------------------------|--------|----------------------------------------------|
| 1 | 遥控器(按功能多少加价) | | 频道预选按一个功能计算 |
| |3--5个功能 |100 | |
| |6--10个功能 |140 | |
| 2 | 无信号自动关机 | 15 | |
| 3 | 图象环境光自动控制(OPC)| 50 | 在彩电的机壳上装有光感应孔 |
| 4 | 视频、音频插孔 | | |
| | 视频、音频输入插孔 | 40 | |
| | 视频、音频输出插孔 | 25 | |
| | 视频、音频输入、输出插孔 | 65 | |
| 5 | 耳机插孔(含耳塞机) | 5 | 松下型热机芯的加价10元 |
| 6 | 录音插孔 | 5 | 松下型热机芯的加价10元 |
| 7 | 预选频道开关机械式(或半电 | 10 | 以8位频道开关为基础 |
| | 子式)10位预选器 | | |
| | 预选频道开关机械式(或半电 | 20 | |
| | 子式)12位预选器 | | |
| | 全电子记忆存贮式预选器 | 30 | |
| 8 | 电脑自动选台 | 30 | |
| 9 | 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 | 10 | |
| 10| 屏幕功能显示每增加一种功能 | 5 | (基本功能包括亮度、音量、 |
| | 加价(例:基本功能、节目号显 | |对比度、饱和度等按一种功能计 |
| | 示、静音显示、定时显示等)。 | |算 |
--------------------------------------------------------------------------------------------------------
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
--------------------------------------------------------------------------------------------------------
| 序号 | 附加功能项目 | 加价 | 备 注 |
| | | (元)| |
|--------|--------------------------------|--------|----------------------------------------------|
| 11| 双伴音接收 |100 | |
| 12| 静噪抑制 | 40 | 在无图象信号时具有抑制伴音 |
| | | |噪声 |
| 13| 防护玻璃屏 | | 指含铅的钢化玻璃 |
| | 14″屏幕 | 15 | |
| | 18″屏幕20″屏幕 | 25 | |
| | 22″屏幕 | 35 | |
| 14 | 拉杆天线 | | 18″彩色以上加价(不愿加价 |
| | 单根天线 | 8 |也可以) |
| | 2根天线 | 15 | |
| 15 | PAL--D/L制伴音接收转换 | 70 | 限在广东地区加价 |
| | (中国/香港双线路) | | |
| 16 | 双喇叭 | 20 | 指两只同类型喇叭(不含压电 |
| | | |式高音小喇叭) |
| 17 | 直流供电式 |140 | |
| 18 | 交直流两用供电式 |120 | 在直流供电式基础上加价 |
| 19 | 具有PAL/SECAM制式 |220 | 供外贸部门出口外销加价。国 |
| | | |内销售不准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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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3〕344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03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推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预算编制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批准后逐级批复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部门预算由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按"零基"的方法编制。部门预算按预算年度履行职能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不得以上年支出"基数"为依据。
  (四)细化编制预算。部门预算按细化的要求编制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体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五)坚持收支平衡。部门预算编制要稳妥可靠,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章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部门支出预算是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金支出和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四大类。
  第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体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按各部门的人员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2、各部门人员数按市财政规定的基期月份编制内实有在册人员和离休、退休(职)、遗属人员实有数以及市属院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数编报。
  3、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
  4、人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市财政的规定执行。
  (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1、市直部门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分类分档制定,并在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编制的通知中下达。
  2、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待岗和离岗人员不安排定额公用经费。市属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全日制普通教育计划内在校生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
  3、定额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不含综合性大型会议)、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维修费、一般购置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离退休人员公务费支出预算按离退休实际人数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计算编列。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一)部门项目支出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政府职能的规定。预算编制要讲求绩效,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论证,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政府债务偿还支出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支出优先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除基本建设、城建、教育、科技、农业、卫生、计生和企业挖改支出按10-15%预留待分配以及预留抢险救灾防疫和待结算资金外,其他的支出应具体细化编制到项目和使用单位。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支出在具体安排使用时,也应按细化预算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跨部门、跨行业的项目支出,经费主管(或牵头)部门应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后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
  (三)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应通过市场资源配置的竞争性、盈利性领域的政府投入应进行清理调整,取消不符合规定和有碍公平竞争的相关政府支出。
  (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清理压缩不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市级非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安排下级对口单位自身经费的支出。
  (五)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对各种资金拼盘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提供安排依据和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金支出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支出应与基金收入相匹配。基金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上述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经营服务性支出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营服务性收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部门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依次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财政一般预算拨款的顺序安排。改制和转制的部门、单位财政拨补经费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是部门预算年度从不同来源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分为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两大类。
  (一)经营服务性等收入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测算编制。对隐瞒不报经营服务性等收入的,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时扣还上年度多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制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一般预算拨款收入。
  1、财政基金预算收入计划的编制。基金收入计划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和拨款收入计划。部门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上年度征收计划预计完成情况、预算年度征收标准调整及其它增减因素测算编列,并按基金支出预算编制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计划。
  2、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应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各项收入经预算安排后形成的部门收入。部门编制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收入计划必须符合政策、法规,根据上年预计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政策变化及其它增减因素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求准确。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扣减项目(集中调剂)后计算编列。
  3、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计划按照部门支出预算需求和综合财力情况编制。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建议数和有关预算的数据、资料,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下"为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抄送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结合预算年度市级综合财力,测算并下达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
  (三)"二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草案,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为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30天内批复部门预算。市直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天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部门支出。各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业务所需支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追加的支出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细化预算的申请,按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收入预算超收可按规定相应申报追加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部门各项支出按综合预算管理从市级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后,执行中部门预算外资金超过计划的收入部分,除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普通教育院校因政策调整增加学杂费收入相应安排支出外,不追加新的支出。执行中减收的部门应相应调减支出。
  第十八条 经营服务性等收支预算的调整按收支匹配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设立的对部门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起试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4日

 

关于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资料报送质量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258号



关于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资料报送质量的函


海南省交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局(处):
  根据《交通部公路统计年报制度》(交公路发〔2004〕582号)的要求,各地向部编报了本辖区2004年度的公路统计数据。目前,审核、汇总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各地的上报时间、编报质量和数据一致性等情况,部对各地上报的2004年度公路统计年报资料质量进行了评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资料质量优秀的单位有: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波市、厦门市公路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其中,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厦门市公路局(处)已经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单位。
  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资料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有:广东省、青海省、上海市、西藏自治区、深圳市、河北省公路局(处)。主要问题是明细数据填报不完整、上报数据修改较多,或上报时间较晚。其中,广东省、青海省公路局到5月31日仍然未按要求完成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统计数据质量。被评为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质量优秀单位,特别是连续四年的优秀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