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5:40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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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作种子用的家养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犬、猫、鹿、鸵鸟、鸽、鹌鹑、火鸡、蜂、狐、貂、貉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省畜牧业种质资源调查,建立畜禽品种资源档案。
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品种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七条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审定工作。
地方畜禽品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认可的地方畜禽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评审通过的地方畜禽新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品种证书。
第九条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申领许可证,必须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种畜禽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家畜防疫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注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测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性能测定发现种畜禽达不到品种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
第十四条 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任务的国有种畜禽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进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外貌特征以及供种方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省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
(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
(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本省畜禽品种资源。
第十七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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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6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程序由你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OO五年三月十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对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根据省政府及省民政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第3期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五保户纳入城市低保的条件。凡申请享受我市城市低保的五保户,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二是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三是敬老院的实际入住人员;四是无劳动能力的五保户;五是无自理能力的五保户。第三条 农村五保户享受低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五保户纳入城市低保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全市统一五保户低保享受标准,按照人月均130元标准计算。第四条申请享受低保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享受低保的五保对象近照一张及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三)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按照“乡镇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市民政局复核审批”的程序办理。由乡(镇)民政办统一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衡阳市敬老院五保户申请低保登记表》,并提交第四条所需材料,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后,作出审批决定。第六条 五保户所需低保资金,由各县市区从五保供养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不足部分从低保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免费为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